资格标准: 投标人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投标代表正反面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投标人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原件。 经审计的最近一期(季度或年度)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财务状况报告指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提供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 依法缴纳税收(税务机构出具的近期或上一年度的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或者提交从税务机构网上下载的依法缴纳税收情况证明)和社会保障资金(略)(近期的社保缴交证明);若投标人因新注册成立等原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如实的情况说明。 4、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投标人应具有省级或省级以(略)数字化类)乙级或乙级以上资质证书。根据《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国保发[2012]7号)第六条规定,(略)的备案证明,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应具有市级(略)备案证书”,需提供有效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人不满足上述规定的资格条件或提供资格证明文件不全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以上资格证明文件均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原件备查。具体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