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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公共资源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恩施 全部类型 2020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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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公共**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7-01 14:51

为进一步规范公共**交易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行为,鼓励守法、诚信经营,促进(略),引导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公共**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省公共**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量化管理办法》(鄂公管委发﹝2018﹞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建立**县招投标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为重点,实行集中整治与加强日常监管相结合,将涉及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的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不良行为或黑名单,严厉打击和惩戒公共**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加快推进公共**交易诚信市场建设。

二、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

(一)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在投标时提供(略)

2.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的;

3.不遵守交易现(略),无理取闹,扰乱(略)

4.中标后无正当事由放弃中标资格或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5.中标后在施工现场不履行投标承诺和合同内容;

6.捏造事实、伪造资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7.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

1.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标通知书的;

2.从事同一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的;

3.未按规定办(略),违法操作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的;

4.其他依(略)。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略)

1.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的;

2.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并造成违法违规后果的;

3.评标不认真或严重失误,造成有效投诉的;

4.不配合投诉调查处理或案件查办;

5.其他依法应列为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及范围

(一)投标人有下列情(略),列入 黑名单 进行监督管理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招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恶意拖欠、克扣民工工资或恶意催讨工程款,造成不良影响的;

4.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略)以本单位名义参与交易的;

5.其他依法应列为投标人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进行监督管理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违规操作的;

2.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在有关部门处理投诉、查办案件调查有关情况时,提供虚假情况或作伪证;

4.其他依法应列为代理机构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 黑名单 进行监督管理

1.接受贿赂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评标专家相互串通,经查实影响评标结果的;

3.在有关部门处理(略),提

供虚假情况(略)

4.向他人泄露有(略)

5.其他依法应列(略)。

(四)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在**县公共**交易活动中,1年内出现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自动列入 黑名单 进行监督管理

四、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处罚

凡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 黑名单 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等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一)对记入不良(略),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根据不良行为引起后果的轻重,取消其3个月至1年内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参与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投标(代理)资格;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理,视情节取消其1至(略)金项目投标(代理)资格;

(三)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评标专家库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处理,并根据情节轻重暂停其3个月至1年内评标资格或清退出专家库。

五、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建立与管理

1.县公共**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报送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校验、公布、更新、汇总、日常维护等工作,不良行为和黑名单记录在**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公共**交易中心网(**县)、**县人民政府网等网站予以公示,发送到省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相关执纪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的,应报送县公共**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予以公示。

2.公共**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量化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谁处罚(处理)谁负责的原则。各行政(略),发现、认定符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条件的行为,按照(略),对责任单位、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或意见,建立信用档案,并将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县公共**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客观性、时效性负责。

3.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或黑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在处罚期间积(略),表现良好的,或主动交代、检举他人在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可以申请减轻处罚,处罚单位视情作出决定。

**县公共(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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