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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52望谟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二次变更公告)

贵州黔西南 全部类型 2020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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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二次变更公告)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二次变更公告)
G5(略)(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二次变更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 〔2017〕97 号批准,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已具备招标条件。将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概况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10kV、35kV电力线路迁改。
二、招标范围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三、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电力行政监管部门核发的三级及以上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机电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 不允许 分包、转包; 注: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不做财务要求。
四、联合体要求
本次招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招标文件的获取
(一)招标文件可于 2020-07-16 至 2020-07-22 ,在**省公共**交易中心(http://(略)gov.cn)购买下载。
(二)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 元,图纸及其他资(略)2,(略)。
六、投标文件的递交
(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 (略)1:00:00 。地点:**省公共**交易中心(**市**路65号)。
(二)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七、(略)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招标投标(略)
八、(略)
招标人:**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县 地址:**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斗篷山路23号西苑大厦12层附1210号
联系人:王功瑜 该项目联系人:李剑
电话:(略) 该项目联系电话:(略)
九、备注
本公告未尽事(略)。

2020年07月15日
文件预览:
招标文件.pdf 招标文件.pdf
重要提示:

1、在**省公共**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相关事宜均采用线上方式进行,潜在投标人凭办理的数字证书登录该系统参与招投标活动。办理数字(略)理指南。

2、报名前请先找到首页右侧的快速导航栏,进入快速导航栏中“下载专区”下载所办(略)

3、本公告未尽事宜详见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从公告处预览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仅供浏览,若要投标,请用CA证书登录交易系统购买下载文件。

购买文件
目录 第一卷.............................................................................................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4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20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9 评标办法前附表......................................................................3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8 第二卷......................................................................................... 114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15 第六章图 纸..............................................................116 第三卷......................................................................................... 117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118 1 第一卷 4 第一章、招标公告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本项目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以下简称“本项 目”)立项批复已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关于 G552 **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州发改发〔2017〕97 号、关于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进行招标工作的会议纪要 望富达议〔2020〕18号文核准批复,建设资金已落实,招标人为**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拟对本项 目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进行招标,现已具备招标条件, 向社会进行公开招标。本次招标特委托**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对该项目进行公开 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工程地点:**县 建设规模:G552 **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 10kV、35kV 电力线路迁改。 建设性质: 迁改 ; 项目投资总额:约 2144.14 万元; 招标范围: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计划工期: 60 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电力行政监管部门核发的 三级及以上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投标人 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机电工程 专业 贰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书 ,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3.2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 本项目 不允许 分包、转包; 注: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不做财务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 . 1 招标文件可于 2020 年07 月 16 日至 2020 年 7 月 22 日在**省公共**交 易中心 ((略)cn)购买下载。 4.2招标文件售价 500.00 元,图纸售价 2000.00 元,售后不退。 5 5.投标文件的递交 2.1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20年 08 月 06 日11时00分00秒。地点:**省公共**交易中心 (**市**路65号)。 2.2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县 邮 编:/ 联 系 人:王功瑜 电 话:(略) 招标代理:**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斗篷山路23号西苑大厦12层附1210号 联系人:李剑 电话:(略)/(略)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 1.1.2 招标人 招标人:**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县 邮 编:/ 联系人:王功瑜 电 话:(略) 1.1.3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省智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省**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斗篷山路 23号西苑大厦12层附1210号 邮 编:/ 联 系 人:李剑 电 话:(略)/(略) 1.1.4 招标项目名称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 线路迁改工程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申请国家补助和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1.3.2 工期 6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要求质量目标:满足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控制标准和验收 规范。 1.3.4 安全目标 施工过程中无重**全责任事故发生。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 誉 [提示: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即资格后审的项目] 资质条件: (1)投标人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电力工程 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电力行政监管部门 核发的三级及以上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1)项目经理系已在申请人注册并具备机电工程 7 专业 贰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建造 师临时执业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选择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 规模标准》合理设置,若因工程技术原因,需提高一个等 级要求的,必须经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同意。) 财务要求: (1)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提供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 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 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 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 专用章的复印件,并附会计师事务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执 业证书复印件。 注: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为 准),不做财务要求。 其他要求:(1)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项目主要关键岗位 人员配置要求: 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包括: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1 人,质量(检) 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料员 1 人。 项目经理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 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身份证、缴纳养老 保险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工程 项目管理经验三年以上。应提供职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 印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申 请人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 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缴 纳养老保险复印件,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复印件(C类) 。证件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 8 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 应出具正在变更的证明。 (2)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应说明设备来源(包 括租赁意向)、目前状况等情况。 信誉要求: 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略)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情形 / 1.9.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9.2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 问题 时间:/ 形式:/ 1.9.3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补遗书或通知 1.10.1 分包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 分包金额要求:/ 对分包人的资质要求:/ 1.11.1 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所列 全部标准 1.11.3 其他可以被接受的技术支持 资料 / 1.11.4 偏差 √不允许 □允许,偏差范围: 偏差幅度: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补遗书(如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时间:在 2020年 07 月 27日 12:00时之前 形式:在**省公共**交易中心网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 行提问。 9 2.2.2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2020 年 07 月 22日 17:00 时之前,**省公共**交易 中心网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或澄清,由各投标人登 录交易平台自行下载。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 清 时间:/ 形式:/ 2.3.1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2020 年 07 月 22 日 17:00 时之前,在**省公共**交易 中心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补充或澄清,由各投标人登 录交易平台自行下载。投标人应随时关注上述网站有关本 项目招标的信息,若申请人未看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 标的信息,也视为申请人已收到上述网站有关本项目招标 的信息已知悉全部内容。投标人下载补遗书后,不需向招 标人确认收到。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 改 时间:/ 形式:/ 3.1.1 投标文件包括的内容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施工组织设计(另册); (5) 项目管理机构; (6) 资格审查资料; (7) 其他证明材料 (8) 公示表。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1) 报价函; (2)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预算书);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 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0 3.2.1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说明:增值税税金包含在本 项目投标报价之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3.2.3 报价方式 □单价 √总价 3.2.4 最高投标限价 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拦标价)为:贰仟壹佰肆拾肆万壹仟 肆佰元整(?2144.14万元)。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不接受最高投标限价的潜在投标人应放弃投标。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投标人的标价为在工程项目建设期和保修期内,完成招标 文件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各项费用,应包括但不限于:人 工、材料、机械、设备、施工管理、施工进场、临时设 施、利润、税金、施工便道、征地拆迁及拆除原线路等各 项应有费用。投标人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及施工图计算工程 量, 自行测算报价。 2、35kV及以上线路迁改工程执行《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 制与计算规定》2013 年版、《电力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共 六册)2013年版、《关于发布**省电网工程建设预算费率 的通知》(黔电定额【2014】2 号)、《关于调整**省电网 工程建设预算部分费率的通知》黔电定额【2016】3号文及 《关于调整**省电网工程建设预算部分费率的通知》黔 电定额【2018】4 号文、定额[2019]7 号《电力工程造价与 定额管理总站关于发布 2013 版电力建设工程概预算定额 2018 年度价格水平调整的通知》。 3、10kV 线路迁改工程执行《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 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2016 年版、(20kV 及以下配电网工 程预算定额》(共五册)2016 年版。 4、主要材料价格参照《南方电网公司 2019 年第三季度电 网工程主要设备材料信息价》及**省《造价信息》第 9 期(35KV 以上)、第 10 期(35KV 及以下)。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天 11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交纳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投标保证金应是银行支票或电汇或其 他符合相关规定的有效方式。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 的,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壹拾 万元(人民币) 递交地点:**省公共**交易中心(公共**交易中心 名称及地址) 递交时间:2020 年08月 05日16 时00 分前(以到账时间 为准)。 户名:**省公共**交易中心(公共**交易中心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展览馆支行 开户银行账号:(略) 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流程:详见**省公共**交易中心网 ( http://(略)cn/ ) 相关流程 二、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应在 10 日内书面通知公共** 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有异议或投诉情形的除外)。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和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并书面 通知公共**交易中心,公共**交易中心应于 5 日内向 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3)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 金的情形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3.5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无 □有,具体要求: 3.5.2 近年财务状况及年份要求 (1)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提供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 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 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 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 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 专用章的复印件,并附会计师事务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执 12 业证书复印件。 注: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为 准),不做财务要求。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 时间要求 /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的时间要求 2017年 1 月 1日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3.6.1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A(1) 投标文件 补充: 1、投标文件中加盖的印章(本招标文件中提及的印章 均具有相同的含义)必须为经**机关备案的公章,定标 期间招标人有权核实,如发现中标人印章未经**机关备 案将取消其中标资格。 3.7.3A(2) 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投标文件份数:商务技术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报价 文件正本一份、副本贰份。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所有投标文件 PDF 电子 文件1 份(须为 U 盘),当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 以书面文件正本为准。U 盘内应包含独立的“公示表”文件。 其他要求:/ 3.7.3A(3) 投标文件是否需分册装订 □不需要 √需要,分册装订要求: (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统一采用 胶装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 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文件应编制目 录,并且从目录开始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每本超过5cm 的,须另册胶装,并在封面标明次序及册数。 3.7.3(B) 投标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 投标文件按要求盖章、签字(或盖章);涂改处加盖投 标人单位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3.7.4 投标文件份数 ? 采用纸质招标的,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正本壹份,副本 贰份. (?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不提供综合单价分析表) □ 采用电子招标的: / 13 3.7.5 装订要求 纸质投标文件共分二册装订,分别为: 一册:“商务标”包括投标函、项目管理机构、企业业绩 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业绩、资格审查资料(未进行 资格预审的)、投标承诺函等内容。 二册:“技术标”包括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纸质商务标和技术标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分别装订。要 求提供电子u盘文件(含 PDF 格式)一份。 报价文件:如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投标预算书)页数较多, 可分多册装订,每本超过5cm 的,须另册胶装,并在封面标 明次序及册数. 4.1.1 投标文件加密要求 /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1、采用双信封形式: (1)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商务及技术文件的正本与副本装入一个封套;封套的封口 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2)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报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和电子文件装入一个封套, 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装有电子文件的 U 盘先单独密封在一个小信封里,然后与 报价文件密封在一个封套内。小信封封面格式如下: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 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投标文件 投标人名称: U 盘内电子文件内容包括商务及技术文件、报价文件的 全部文件。当电子文件与书面文件不一致时,以书面文件 正本为准。 U 盘内应包含独立的“公示表”文件。 2、封套应载明的内容: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应载明的内容 如下: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 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及技术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 14 得**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封套应载明的内容如下: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 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文件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即开标时间)前不 得** 3、投标人每份投标文件应同时递交二个封包,即:第一信 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 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 08 月 06 日 11时 00 分 4.2.2(A)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省公共**交易中心(**市**路 65 号),具体 递交窗口见当日交易中心电子信息大屏。 4.2.3 投标文件是否退还 √否 □是,退还时间: 5.1(A)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 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 间 开标地点:**省公共**交易中心(**市**路 65 号) 15 5.2(4)(A) 开标程序 本款修改为: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家数;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展示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按 3.4 款规定要求将投标保 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如实记录详情并签字。 (4)由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随机拆封顺序进行开标;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 文件密封情况、递交投标保证金情况等,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当场通知各投标人第二信封预计开标时间。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3)宣布没有通过第一信封的投标人名单,并退还其第二信封; (4)由监标人或随机抽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第二信 封 的密封情况; (5)按照随机拆封顺序对投标人第二信封进行开标; (6)公布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最高投标 限价、投标报价及评标基准价,并记录在案。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 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会议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省综合评标 专家库专家 5 人(专家库随机抽取)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5 人或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 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6.3.2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的人数 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16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 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将在评标结束后,对中标候选人在 **省公共**交易中心网、**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台上公示,公示期为 3个工作日, 公示的内容如下: (1) 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工期;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姓名; (3) 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数量; (4) 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公示期 限:3个工作日 7.4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 标人 □是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荐得分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中标候 选人 7.6.1 履约保证金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 履约担保金额: 5 % 签约合同价。 履约保函于收到中标通知书后 28天内,并在签署合同协议 书前提交。 单位名称: **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履约担保的银行级别:国有或股份 制商业银行(支行及以上)。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且移交产权单位后,退还履约保证 金。 □不要求 8.5.1 监督部门 **县交通运输局 电话:(略) 地址:**县 邮编:/ 公示的其 他内容 推进公开 为进一步推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按招标文件规定被评 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人,招标人将对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 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投 标价格、填报的项目业绩、被否决的投标的投标人名称、 否决的依据和原因 17 举报的受 理 投诉举报的受理 一是投诉举报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部委的 规定。对于直接收到的投诉举报,若不符合国家发改委等 七部委 2004 年第 11 号令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能联系 到投诉举报人的,则可不受理;能联系到投诉举报人的, 应 告知其不予受理的原因,若其补正后的投诉举报材料仍 不 能满足受理条件,则不再受理。 二是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7 天),无投诉举报或投诉举 报已核实并有明确结论,应将最终确定的中标人在“中标 人公告”网页公布。对已在“中标人公告”网页公布了中 标人的情形,视为招标人的定标工作已经结束,可发出中 标通知书。 三是在投诉有效期满后(自中标候选人公示起 10 天)即可 开展合同签署等后续工作。在此阶段若仍有投诉举报,经 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问题的,一般性的违规行为只依据招标 文件对该从业单位进行处罚,并责令中标人改正,同时作 为在**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不良从业行为进行信用 评价,必要时招标人要约谈其法定代表人,对人员、设备、 资金调度、农民工工资支付、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等履约行 为进行承诺。除以下行为外,原则上不再作取消中标人资格 的处罚: 1.投标文件中提供伪造的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授权书、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在招标公告发布至投诉举报受理期间,被交通运输部等 国家部委、**省交通运输厅禁止投标且处罚仍在有效期。 (对于其它国家部委的处罚,若有明确禁止投标的范围, 只要不包括公路项目,则不在此列。) 3.被发证机关吊销或降低企业资质证书,被吊销或暂停 安 全生产许可证,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停业。 4.企业资质等级发生变化,不再满足所中标项目的要求。 5.对于施工招标,存在交通运输部 2009 年版标准招标文件 第 19 页1.4.3 条规定的情形。 6.采取商业贿赂方式谋取中标。 7. 投标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13 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 条所列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 投标情形之一的。 18 投诉 符合要求的投诉 1、如有举报,请于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向**县交通运输 局书面反映。根据国家七部委 2004 年第 11 号令《工程建 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有关规定, 不符合下述内 容的或超过投诉期限的投诉,一律不予受理。属虚假恶意投 诉的应予以究责处理,并计入信用评价。 (1) 投诉人必须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 与投诉项目本次招标活动存在利害关系; (2) 投诉事项具体,并提供有效线索,可以查证; (3) 投诉人的投诉书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3)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4)相关请求及主张; 5)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6)合法的信息来源。 (4) 投诉书署具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 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应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字并加盖公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诉的,投诉书必须 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 复印件。投诉书有关材料是外文的,投诉人应当同时提供 相应的中文译本。 (5) 投诉举报在公示之日起 10 日内递交至受理部门; 2、投诉内容经核查后,证实被投诉的中标人有不良行为 的, 由**交建集团主管部门根据其行为程度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处理,并由招标人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予以处罚, 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澄清修改文件解释顺序:对招标文件两次以上的澄清、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 后 的澄清或补遗为准 9.2 1、投标人须承诺不拖欠民工工资,并提供承诺函加盖公章。 2、投标人须提供所有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的承诺,如若发现投标人有弄虚 作假的行为,取消本次投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投标人须提供中标后不转包、不分包的承诺,如若发现转包或分包,招标 人可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投标人自行承诺以上内容,格式自拟。 9.3 代理服务费:本项目中标服务费(中标服务费不包含场租费及交易服务费、评审费,场租 费及交易服务费、评审费由中标人进行支付)应为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一次性 支付,中标服务费用为:(略).00 元(该项费用已含入投标报价之中,招标人不再单独 支付)。 19 9.4 付款方式: 1、竣工验收完成后,支付至计量总额的 90%; 2、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计量总额的 97%; 3、剩余的计量总额的 3%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 9.5 本项目施工现场包含乙方的办公场所及休息场所及所用活动板房、水、电等所产生的一切 费用自行支付。 9.6 投标人的报价应是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产品运至施工现场招标人指定地点的综合报价, 应包含了产品的出厂价(含所有规费、税费等)、运杂费(含保险费)、合理损耗、检测 费、技术咨询费、售后服务费、办理林地、用地和环评等相关手续及产权单位验收、中标服务 费、场租费、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 险。 9.7 投标人承诺本次投标的响应文件内容均为真实有效,一经查实有弄虚做假的,可没收 我方递交的投标保证金,取消中标资格,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和**部门进行备案。 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与投标人须知正文不一致的,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20 资质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 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电力行政监管部门核发的三 级及以上承装、承修电力设施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项目经理系已在申请人注册并具备机电工程 专业 贰 级(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选择参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合理设置,若因工程技术原因, 财务要求 (1)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提供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 (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 产(所有者权益)。审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的复印件,并 附会计师事务有效的营业执照及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不做财务要求。 信誉要求 在“信用中国”网站( http://(略)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 得参加投标。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 附录1 营业执照 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安全许可证; 附录2 资质要求 附录3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附录4 财务要求 附录5 信誉要求 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营业执照 21 其他要求 (1)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项目主要关键岗位人员配置要求: 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位人员至少应包括: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 1 人,质量(检)员 1 人,安全员 1 人,材料员 1 人,资 料员 1 人。 项目经理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身份 证、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 技术负责人: 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三年以上。应提供职称证复印 件、身份证复印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年限由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 主要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复印件, 身份证 复印件、缴纳养老保险复印件,安全员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C类) 。证件单位应 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如上述注册证、执业证、职称证、考核证等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单位不一致的, 应出具正在变 更的证明。 (2) 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应说明设备来源(包括租赁意向)、目前状况等情况。 附录6 其他要求 20 1. 总则 1.1 招标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工程项目名称:即招标项目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项目实施地点和技术性能指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项目实施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技术性能指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4.2 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3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4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5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款的规定。 1.4.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项和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 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 21 关投标均无效。 1.4.8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 为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 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 与本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 在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 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 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 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 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2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投标预备会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 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 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 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分包(不允许分包) 1.11 响应和偏差 1.11.1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 否则,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1.2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 料及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11.3 投标文件中应针对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中列明的技术要求提供技术支持资料。技术支 持资料以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的 其他形式为准,不符合前述要求的,视为无技术支持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 1.11.4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差的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偏差应当符合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差范围和最高项数,超出偏差范围和最高偏差项数的投标将被否决。 1.11.5 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全部偏差,均应在投标文件的商务和技术偏差表中列明,除 列明的内容外,视为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要求。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 投标人须知; (3) 评标办法; (4) 合同条款及格式; (5) 工程量清单; (6) 图纸; 23 (7) 投标文件格式。 根据本章第 1.9款、第 2.2款和第 2.3款对招标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 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 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 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 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 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 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 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以书面形式 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 联合体协议书; (4) 投标保证金; (5)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4 (6) 分项报价表 (7) 资格审查资料; (8) 投标设备技术性能指标的详细描述; (9) 技术支持资料; (10) 技术服务和质保期服务计划; (1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 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 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 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 写分项报价表。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 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 分项报价之中。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 “分项报价表”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款的有关要求。 3.2.4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 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 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 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 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境 内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并在投标文件中附上 基本账户开户证明。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 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递交的,还应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 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 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且没有影 响招标公正性。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 本章第 1.4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及其制造商(适用于代理经销商投标的情形)资 格或者资质证书副本和投标材料检验或认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 (1) 投标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按照“三证合一”或“ 五 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2) 投标人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的 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 负 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 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设备进场验收证 26 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 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投标人败诉的设备买卖合同的相关情况,并附法 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项至第 3.5.5项规定的表格和 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不采用)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供货期、投标有效期、供货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 内容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 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3(A)(1)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要求进行签字和(或)盖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 人) 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 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 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2)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 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 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 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3(B)投标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所附 证书证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并采用单位和个人数字证书,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电子 印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 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或加盖电子印章的,应附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署 的授权委托书。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7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A)投标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 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1(B)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要求加密投标文件,具体 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A)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B)投标人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A)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4(B)投标人完成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后,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即时向投标人发出递 交回执通知。递交时间以递交回执通知载明的传输完成时间为准。 4.2.5(A)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5(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A)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A)项的要 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2(B)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B)项的要求加 盖电子印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收到通知后,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 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的规 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28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A)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 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B)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A)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 布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4)(B)投标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公布招标 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5)(A)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B)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使用本人的电子印章在开 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 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 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 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29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 事处罚的; (5)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 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近三年在招标人、投标 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过的人。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 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 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 进 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 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日。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 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 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 认。 7.4 定标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30 7.5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6 履约保证金 7.6.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 保证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中标合同金额的 10%。联合体中标 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7.6.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6.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 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 签订合同 7.7.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 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 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7.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 加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 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 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 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31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 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 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 明材料。 8.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 人须知第 2.4款、第5.3款和第 7.2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本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备注 投标人代表签名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33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报 价(元) 是否超过最高 投标限价 签 名 最高投标限价: 评标基准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督人: 年 月 日 34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 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 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35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6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 采购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6.1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37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 目名称)施工招标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8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关于招标文 件的澄清/修改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39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本次招标将所有资格审查标准、否决投标情形以及评标标准方法等在此集中,未集中的其 他内容均不得作为重大偏差、否决投标或评标依据。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标方法 中标候选人排 序方法 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照评标办法的规定按综合得分 由高向低的顺序,推荐得分第一名的投标人为第一中标 候选人,推荐得分第二、三名的投标人分别为第二、三中 标候选人(若不足三名,只选取相应数量)。当综合得分 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时, 以技术 评审得分高的优先;当技术评审得分相等时, 以 2019 年度营业收入高的优先。 评标程序 第一个信封形式评审:见 2.1.1款。 第一个信封资格评审:见 2.1.2款。 第一个信封响应性评审:见 2.1.3款。 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见 2.2.4(1)、2.2.4 (2)、2.2.4(3)款。 第二个信**标: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 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进行开标。 第二个信封形式评审:见 2.1.1款。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见 2.2.4(3)款。 综合得分排序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2.1.1 第一 个信封 (商务及 技术文 件)形式 评审标准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 章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 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 书应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规定 40 投标文件正本 中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署 投标文件正本中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 名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2.1.1 (续) 第二个信 封(报价 文件)形 式评审标 准 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中“报价文件”的规定 投标文件正本 中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 人签署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正本中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报价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 款规定 2.1.2 资格评审 标准 营业执照和组 织机构代码证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规定,具备有效 的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资质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项规定 不存在禁止投 标的情形 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 种情形 2.1.3 第一个信 封(商务 及技术文 件)响应 性评审标 准 投标内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项规定 工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项规定 项目实施地点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项规定 技术性能指标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3.4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 2.2.1 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分值构成: 商务部分:8 分 技术部分:20分 其他评分因素:12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技术部分评审各项因素的评分 41 低于满分值 60%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分值构成: 投标报价:60分 2.2.2 评标基准价计 算公式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采用去掉最高(或两个最高)和最低有效投标报 价后的算术平均值×(1?下浮值 F%) 42 条款号 评分因素 (偏差率) 评分标准 2.2.4 (1) 商务评分 标 准 (8 分) 项目经理 (2分) 项目经理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三年以上的得2 分,三年以 下不得分。 技术负责人职称 (3分) 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工程项目 管 理经验五年以上的得3 分;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经验五年以下 不得分。应附职称证、养老保险复印件或扫描件,职称证的 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一致或未注明单位的,由投标人单位提 供劳动合同和缴纳养老保险的复印件或扫描件,且缴纳单位 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其他主要人员 (3分) 提供的项目部其他管理人员(施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 料员、安全员、造价人员)能够满足专业和进度要求,施 工员、质量员、材料员、资料员应出具岗位证,造价人员 应出具造价员证(证件上的单位与投标人单位不- 致的,由 发证单位提供正在变更的证明,否则视为非本单位人员。 出具项目管理人员的养老保险,缴纳的养老保险的单位应 为投标人。总分 3 分,差一名管理人员则不得分。注:以上 证件及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3 2.2.4 (2) 技术评分 标准(20 分) 施工方案与技术 措施(3分) 由评委在0-3之间自行打分 施工总进度(包 括施工进度计划 横道图、网络 图) 及保证措施 (3 分) 由评委在0-3之间自行打分 质量保证体系和 措施 (2 分) 由评委在0-2之间自行打分 施工安全管理体 系和保证措施 (3 分) 由评委在0-3之间自行打分 文明施工、文物 保护体系和保证 措施(2 分) 由评委在0-2之间自行打分 环境保护、水土 保持保证体系和 措施(3 分) 由评委在0-3之间自行打分 项目风险预测与 防范,事故应急 预案(2 分) 由评委在0-2之间自行打分 与发包人、监理 及设计单位、专 业分包工程的配 合 (2分) 由评委在0-2之间自行打分 44 2.2.4 (3) 投标报价 评分标准 (60分) 评标报价得分计 算 投标总价计算公式: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设立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投标总价高于 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或低于投标成本价的为无 效标。 L---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2) 投标总价得分 (Ⅰ)(60分) ①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J=(B1+B2+…+ Bn )÷n B1 B2……Bn 为 n 个有效投标总价,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3 且 n≤9 时,J 为去掉一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 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总价个数 n>9 时,J 为去掉二 个最高和一个最低总价后的算术平均值; 当有效投标总价 个数n≤3 时,J 为全部有效投标总价的算术平均值。 有效投标总价界定为:投标成本价≤有效投标总价≤最高 投标限价(招标控制价) ②偏差率计算公式P=│Bn -J│÷J×100% Bn–--第 n 个有效投标总价J–--评标基准价 ③投标总价得分计算公式:Ⅰ=60-P×K×100 Ⅰ–--投标 总价得分(Ⅰ≥0) P--–偏差率 K–--扣分分值:Bn 大于J 时,K 取0.3;Bn 小于 J 时, K 取 0.1。 A4.4.2 按照上述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分, 使用附表 A-6 记录投标总价的评分结果,投标总价的得分 记录为C。 2.2.4 (4) 其他因素 评分标准 (12 分) 企业业绩 (3 分) 提供类似工程业绩(1600万以上)一个得 1 分,每增加 一 个 业绩得 1分,本项最多得3 分。以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备 案手续)或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扫描件)为证明 材料。 项目经理阐述 (5 分) 项目经理到场,阐述并回答评委提问,由评委根据回答情况 打分。 其他 (4 分) 2017 年至今连续两年获得省级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 用”单位称号的得4分。 证明资料:提供证书扫描件或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45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 第 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 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 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得分高的优先;如果技术得分也相等,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规定 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1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3) 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 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5)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6) 商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7) 技术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8)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9)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 46 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 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或者对招标文件的偏差超出 招标文件规定的偏差范围或最高项数; (2) 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并 要求投标人书面澄清确认。投标人拒不澄清确认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 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 外; (3) 投标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投标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 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投标报价; (4) 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0) 按本章第 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11) 按本章第 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 B; (12) 按本章第 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 (13) 按本章第 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得分=A+B+C+D。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 同 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 明或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或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 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 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47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 到低 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48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49 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 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力线路迁改工程 (项目名称)。 2. 工程地点:**县 。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 G552 **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工程可行 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州发改发〔2017〕97 号 3. 资金来源:申请国家补助和地方政府自筹解决。 工程内容: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10kV、35kV电力线路迁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4. 工程承包范围: 。 详细承包范围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50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 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满足国家、行业质量标准、控制标准和验收规范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 四、合同形式 本合同采用总价合同形式。 五、签约合同价 含税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总价已包含电力迁改、征地、拆迁、安全、临时工程及原线路的拆除等全部费用,以及电力 产权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等收取的全部费用)。 六、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主要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姓名: ,具有 专业 级建造师,建造 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B 类): 。 技术负责人姓名: 职称: 职称证号: 土建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安装施工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质量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安全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如有):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C 类): 51 材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资料员姓名: 职称: 岗位证号: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七、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 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八、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 和方 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 转 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52 九、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十、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一、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在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份,承包人执 份,在合同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留存 份,在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留存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53 地 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54 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 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以及其 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 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 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 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 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报价书: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 明价格,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55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 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 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 施 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 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 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 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3.12日期 1.1.3.13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3.14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3.15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56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57 1.1.3.16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 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3.17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 1.1.3.18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3.19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 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4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 合同总金额。 1.1.6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 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7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 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8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 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 的金额。 1.1.9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 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10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 计价付款。 1.1.11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 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12 其他 1.1.1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可以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58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 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59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4.1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4.2 合同协议书; 1.4.3 中标通知书; 1.4.4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1.4.5 专用合同条款; 1.4.6 通用合同条款; 1.4.7 技术标准和要求; 1.4.8 图纸; 1.4.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报价书); 1.4.10 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 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 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执行。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 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 60 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61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1.6.2 项、第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1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 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 复期限的, 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 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 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 石、 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 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 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 失,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 权 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 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 62 外 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63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 给 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 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 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60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生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 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 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 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 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 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 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 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 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 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 工 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 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 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 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61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 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 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 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 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 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 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 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作所需的劳务、材 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 维 护、管理和拆除等。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6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 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 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8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9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 地, 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10 为他人提供方便 4.1.11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 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12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4.1.13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 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 止。 4.1.14 其他义务 4.1.15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 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 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 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63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 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 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 人。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 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 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 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 由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 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 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64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 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 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 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 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 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 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 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 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 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65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 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 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 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 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 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 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 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 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 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 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 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 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 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 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6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 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 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 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 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 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 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 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 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 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 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 67 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 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 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 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 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 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 和监理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 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 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 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68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 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 括船舶和飞机等。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 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 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 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 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 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 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69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 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 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 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 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 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 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 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 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 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 承包人负责赔偿。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 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 70 9.3.3 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 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 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 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 伤亡。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 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 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 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 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 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 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 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 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 取的紧急措施等。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71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 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 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 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 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 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 获得发包人同意。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 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 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 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 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 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 理。 (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 提供图纸延误; 72 (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 人**工期。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 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 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 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 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 73 (1) 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 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 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3)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 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4)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 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 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 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 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 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 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 工 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 返 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 74 (7) 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 人审批。 (8)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严 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 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 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 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 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 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 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 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 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 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第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 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 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 (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75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 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9)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 工 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 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0)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 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 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 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 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 由发 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5)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 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 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 76 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 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 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 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 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17)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8)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 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19)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 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 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77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 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15.3.3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 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15.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 根 15.3.5 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6 变更指示 15.3.7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1)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 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报建设单位批准执 行。 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工程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报建设单位批准执行。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 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 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 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 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 78 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 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 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 暂估价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 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 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 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 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 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 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 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 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79 ? ? Ft1 Ft 2 Ft 3 Ftn ? ? ?P ? P0?A? ?B1? F ? B2 ? F ? B3? F ??? Bn? F ? ?1? ? ? 01 02 03 0n ? ?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 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 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 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 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 数;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 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 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 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 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 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 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 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 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 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程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 80 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 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1 款约定 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5 款 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在合同中约定执 行。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 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 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 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 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 行。 (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 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 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 81 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 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 程价款。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 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 工程。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保函,预 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由 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 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 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 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 根据第 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 根据第 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 82 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 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 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 该部分工作。 (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 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 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 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 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 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 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3 款约定要求**缺陷 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 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 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 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83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 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 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 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 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 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 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 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 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 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 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 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4)目的约定办理。 84 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 竣工验收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8.1.2 国家验收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 织 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8.1.3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 收 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 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8.2.1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 同范 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 完成, 并符合合同要求; 18.2.2 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18.2.3 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 作清 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18.2.4 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18.2.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验收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 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 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 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18.3.2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28 天 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 56 天 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 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 85 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 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 18.3.1 项、第 18.3.2 项和第 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 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单位工程验收 18.4.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 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可参照第 18.2 款与第 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已 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8.4.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5 施工期运行 18.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 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4 款的约定验收合 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8.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 定进行修复。 18.6 试运行 18.6.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 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6.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 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6 18.7 竣工清场 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 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 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 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 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 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 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 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 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 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 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 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 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 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 的, 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 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 87 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 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 过 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 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 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 19.3 款**的期限终止后 14 天内,由监 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 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 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 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88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 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 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 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4.1 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 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 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89 (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 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 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 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 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 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 间报 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 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 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 90 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 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 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 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 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 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 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 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 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 承包人违反第 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 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 误; (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 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91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 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2) 承包人发生除第 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 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 (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 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 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 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 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 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 成的损失。 (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 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 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 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 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92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 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 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 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 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 发生第 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 承包人按 22.2.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 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 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 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 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 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93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 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 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 人提出索赔: (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 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 款和(或)**工期的权利; (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 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 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 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 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 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 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94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 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 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 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 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 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 期的**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 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 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 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 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 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 95 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 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 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 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 争 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 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 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96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县富达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 1.1.2.5 监理人: 名 称: ; 1.1.2.7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1.1.2.8 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指定的派驻施工场地(现场)的全权代表。 姓 名: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具有相对独立的设计文件,能够独立组织施工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 的永久工程的组成部分。 1.1.3.10 永久占地: 。 1.1.3.11 临时占地: 。 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期限: 12 个 月(自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间: 开工前提供 ; 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贰份 ;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在合同签字后 7 天内,承包人应向项目建设单位或监理工程师提交下述文件: (a) 综合的和详细的进度计划。该进度计划应符合监理人提出的一级或二级网络进度计划要 求。 (b) 拟用于该工程的施工机具清单。 (c) 现场管理组织和关键人员安排。 97 (d) 劳动力和管理人员需求计划。 (e) 《质量保证大纲》和《质量保证手册》 (f) 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纲要》 监理人应在 (时间) 批复。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根据投标须知,承包人的临时施工用地,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 11.1.1 项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组织设计人向承包人进行合同工程总体 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发包人在施工单位进场后 7 日内组织设计交底(包括图纸会审)。 2.8 其他义务 (5)发包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配合施工和运行安全所需要进行的 建筑物拆迁、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障碍物拆迁、通讯干扰问题的处理工作 。 3.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除通用合同条款外,须经发包人批准行使的其他权力: 。 3.3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职 务: 身份证号: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号、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如有): 联系电话: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者委托给其他 98 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 除通用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授权 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4.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3 完成各项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和第 6.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 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 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1)承包人应当对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的独立承包人履行管理、 协调、配合、照管和服务义务,由此发生的费用被认为已经包括在承包人的签约合同价(投标总报价) 中,具体工作内容和要求还包括: 无条件配合高速公路工程施工建设;并协调产权单位因断电 不能生产的影响 等 。 (2)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者附近实施与合同工 程 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可能发生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者确定。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以及下述义务: 负责协调产权单位和其他相关部门; 配合发包人对已完成工程的相关资料收集,并进行决(结)算等工作 。 4.2 履约担保 4.2.1履约担保的格式和金额 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5% 。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 4.2.2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 4.2.4 通知义务 不管履约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应通知 承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相应地,不管专用合同条款 2.8(1)目约定的 支付担保条款中如何约定,承包人根据担保条款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 28 天前,也应通知发 99 包人并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违约性质或原因。但是,本项约定的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 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或者发包人的同意。 4.5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4.5.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姓 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及执业证号: 建造师注册证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号: 联系电话: 承包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必须与承包人投标时所承诺的人员一致,并在通用合同条 款确定的开工日期前到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 未经发包人书面许可,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负责人 (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 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 要求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天数。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 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 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对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不少于 22 天 。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 2000 元 /天 的违约金 。 承包人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 50000 元 /人.次的违约金 。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处以 (略) 元 /人. 次的违约金 。 100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开工前 7 天。 4.6.2 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见;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 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处以 5000 元 /人.次的违约 金 。 4.6.3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 20000 元 /人.次的违约 金 。 4.6.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处以 50000 元 /人. 次的违约金 。 附:企业为派遣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名册 5.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第 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 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 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5.8.1 项的约定执行。 5.1.2 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 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 。 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2 发包人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的范围: 无 。 需要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和承担相关费用的临时占地: 无 。 7.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101 取得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修建权的办理人: 承包人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办理 ,其相关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 承包人负责 , 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7.2.2 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无偿使用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不需要交纳任何 费用。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等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 担。 8.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 7天 。 承包人测设施工控制网的要求: 符合相关要求 。 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安全措施计划的期限: 开工前 7天 。 9.2.8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建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制度,严格按照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规定组织施工, 并做好下列工作: 在施工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口、楼梯口电梯井口、 孔 **、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 的安全警示标志; 保持现场道路畅通、排水及排水设施通畅,作必要的现场地面硬化处理和设置必要的绿化 带。 妥善存放和处理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的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 采取覆盖等措施,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气体应分类存放。 102 现场设置消防**、配置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现场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及时从现场清运。 其他约定: 。 安全生产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9.2.9 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 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 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 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 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 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 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9.3 治安保卫 9.3.1 承包人应当负责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3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的编制责任人: 。 9.4 环境保护 9.4.2 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时间: 开工前 7 天 。 10.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1)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1.1.1 项发出的开工通知后 7 天内,编制详 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并报送监理人。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 容: 应确保在合同工期的条件下,应明确竣工验收时间等 ,施工进度计划中还应载明要求发 包人组织设计人进行阶段性工程设计交底的时间。 (2)监理人批复或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自监理人收到承包 人 报送的相关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 14 天内。 (3)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 应包括完成时间和竣工 103 验收时间 。 承包人报送分阶段或分项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 在开工前 7天 。 (4)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 单 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承包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申请报告和相关资料的期限: 审核后 7天 。 11.开工和竣工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开工。除发包人原因延期开 工 外,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还包括: 施工图提供不及时 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 工作的情况。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 。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按合同**的工 期) 后 7 天内,监理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4.1 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 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的金额不应超过本款约定 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发出本款约定的书面通知的,发包人丧失 主张逾期竣工违约金的权利。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5000 元/日 。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 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2%, 。如 延误合同工期达 3个月,建设单位除按上述原则罚款外,有权终止合同 。 11.6 工期提前 项目建设单位如果由于特殊原因要求承包人比原合同工期规定的时间提前竣工时,项目建 设单位不予补偿。 12.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104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3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第 12.4.1 款的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监理人应和承包 人一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 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并承担一切损失。 12.4.4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暂停 施工原因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一切损 失。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 在开工前 7天 。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工程质量报表的期限: 。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当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监理人可以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的 其他地方包括: 材料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单、施工照片及影像资料等 。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监理人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检查的期限: 施工前 。 13.7 质量争议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除可按合同条款第 24 条办理外,监理人可提请合同 双方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经检测,质量确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 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 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 15.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05 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双方协商解决 。 发包人违背通用合同条款 15.1(1)目的约定,将被取消的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 人实施的,承包人可向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在监 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应当赔偿承包人损失(包括合理的利润) 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责任。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1)目的约定,在上述 28 天期 限到期后的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2)目的约定, 及时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索赔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的损失赔偿金额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 料。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的损失赔偿金额应当包括被取消工作的合同价值中所包含的承包人管 理费、利润以及相应的税金和规费。 15.3 变更程序 15.3.2 变更估价 (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 。 (3)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 。 (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 否 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监理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经建设单位批准后,相应调整的具体金额。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单位工程)的单 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 料、计算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 动 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监理人按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承包人报价浮动 率 L=(1-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或最高投标限价)×100%。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2对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方法: 。 16.价格调整 不调整 17.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06 17.1.2 计量方法 工程竣工后,据实以总价进行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全部工程竣工后计量。 17.2 预付款 本项目不提供预付款 17.2.6 发包人的通知义务 不管保函条款中如何约定,发包人根据担保提出索赔或兑现要求之前,均应通知承包人并 说明导致此类索赔或兑现的原因,但此类通知不应理解为是在任何意义上寻求承包人的同意。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 1、按计量比例的 90%进行支付; 2、结算审计完成后,支付至计量总额的 97%; 3、剩余计量金额的 3%作为本项目的质保金。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四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付款申请书、验收的工程量清单、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证、产 权单位的接收证书等。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2)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17.2.1(2)目、通用合同条款第 17.3.3(2)目、第 17.5.2(2) 目和第 17.6.2(2)目约定的期限支付承包人依合同约定应当得到的款项,应当从应付之日起向 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1)目的约定,在最终付款期 限到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下列标准和方法计 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 条款第 22.2 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进行支付违约金 。 17.3.5 临时付款证书 本项目不采用。 17.4 质量保证金 107 17.4.1 质量保证金的使用: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质量保修义务 的, 发包人有权从质量保证金中扣留用于质量保修的各项支出。 17.4.2 质量保证金比例: 3% 。 17.4.3 质量保证金退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 1 年,且履行质量缺陷(或保修)义务,且 提交申请并经审批后 28 天内退还,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 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7.5.1(2) 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监理人催促后 14 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 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审查确定的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是 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 17.5.2 项如何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 证书后 56 天内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4份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全部移交产权单位后 28日内 。 18.竣工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 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 。 18.3 验收 18.3.5 经验收合格的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按照第 18.2 款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或按照本款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以两者中时间在后者为准)。 18.5 施工期运行 108 18.5.1 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设备安装工程: 。 18.7 竣工清场 18.7.1 监理人颁发(出具)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负责按照通用合同条款本项约定的要求 对 施工场地进行清理并承担相关费用,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承包人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8.8 款约定撤离施工场地(现场)时,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办理永 久工程和施工场地移交手续,移交手续以书面方式出具,并分别经过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的签 认。但是,监理人和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 17.5.1 项约定的期限办清竣工结算和竣工付款的, 本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发包人和监理人也无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撤离施工场地(现场) 和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18.9 中间验收 当工程进度达到本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时,承包人应当进行自检,并在中间验收前 48 小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人验收。书面通知应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应当准备验收记 录。只有监理人验收合格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在 期限内 进行修改后重新验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 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限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期进行验收的,承包人可 自行组织验收,监理人必须认同验收记录。 经监理人验收后工程质量符合约定的验收标准,但验收 24 小时后监理人仍不在验收记录上 签字的,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 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7 保修责任 (1)工程质量保修范围: 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缺陷的,承包人应当履行保修 义务。情况严重的,建设单位应责令责任单位对该项工程无偿进行局部或全面返工 。 (2)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在暂时停工的情况下,缺陷责任期或保修期的持续不得超过在工 程设备本应交付(但由于此暂定而未交付)之日以后的 730 天(线路工程)、365 天(变电工 程 ) 。 (3)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若工程竣工验收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立即投运,承包人负责免 109 费保管,时间为半年。在此约定时间以外的承包人的保管,项目建设单位单位另行付费,价格 由双方协商确定 。 质量保修书是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组成内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所 附的格式出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本款上述约定内容一致。承包人在递 交合同条款第 18.2 款约定的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将质量保修书一并报送监理人。 20.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 工 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的约定: 。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2 保险金额: ,保险费率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同意的保险人商定,相关保险 费由 承担。 20.5 其他保险 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的保险: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 21.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通用合同条款第 21.1.1 项约定的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 。 不可抗力的等级范围约定: 。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通 用合同条款第 21.3.1 项约定的原则承担。 24.争议的解决 110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向合同签订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 附件一: 履约保函 (发包人名称):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承包人 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于 年 月 日就 (工程名称)施 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签订《电力迁改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 人履行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缺陷责任 终 止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 你方 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请 仲 裁委员会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月 日 112 附件二: 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 承包人: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 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 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 定。 1.2 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 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 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 以下规定: 2.1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 谢费等。 2.2 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 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 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 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 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 113 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 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 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 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 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 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 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 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 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 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 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 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 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六、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一式二份,发包人承包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14 第二卷 11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本工程不需要) 116 第六章 图 纸 (另册) 117 第三卷 118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格式 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格式 注:封面格式附后。 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封面格式见下页 注:应在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注“正本”或“副本”。 120 (正本/副本)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 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一信封 商务及技术文件 投 标 人: (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21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三、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另册)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 九、公示表 122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补遗 书第 号至第 号),愿意以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总报价(含单位工程报价),按合 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2. 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3. 工程质量: ,安全目标: ,工期: 日历天,拟派项目经理: 。 4. 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 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及义务。 (5)在你方和我方进行合同谈判之前,我方将按照合同附件提出的最低要求填报派 驻本标段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经你方审批后作为 派驻本标段的项目管理机构主要人员和主要设备且不进行更换。如我方拟派驻的人员 和设备不满足合同附件要求,你方有权取消我方中标资格。 5.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第 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网 址: 电 话: 传 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123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124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 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 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 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投 标 人: (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125 四、投标保证金 说明:本项目招标人只接受以电汇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必须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邮投标人的基本帐户一次性电汇转入招标人指定的帐 户,不能采用银行保函或其它形式。投标人应在此提供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汇款凭证的 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加盖公章)。 126 五、施工组织设计(另册) 1. 投标人应按以下要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字宜精炼、内容具有针对性): (1)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2) 主要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尤其对重点、关键和难点工程的施工 方案、方法及措施) (3) 工期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4)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5)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6) 文明施工、文物保护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7)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保证体系及保证措施 (8)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 (9)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27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拟投入项目管理人员情况表 房 号 职务 姓名 职称 身份证 号 安全生 产考核 证号 缴纳养 老保险 备注 1. 项目经理 2. 技术负责人 3. 施工员 4. 质量员 5. 安全员 6. 材料员 7. 资料员 8. …… 9. 10. 11. 12 注:投标人配置在本项目的主要关键岗位人员,应附岗位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安全员 还应出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C 类)。证件单位应与投标人单位一致。 128 (二)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件1:项目经理简历情况表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职务 项目经理 养老保险 毕业学校 建造师执业资格 等级及专业 主要工程经历 时间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工程概况 备注 注:项目经理应提供建造师注册证(或建造师临时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身份证等证件复 印件。 129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资金 成立时间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员工总数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话 网址 传真 法定代表人 姓名 电话 投标人须知要求投标 人需具有的各类资质 证书 类型: 等级: 证书号: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近三年营业额 投标人关联企业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与投 标人法定代表人(单 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 备注 注: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1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境内投标人以现 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还应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30 (二)财务要求 (1)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提供 2019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的,审计报告包括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 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报表中应特别说明企业净资产(所有者权益)。审 计报告应盖有会计师事务所单位章和注册会计师的执业专用章的复印件,并附会计师事务有效的营业执照及 执业证书复印件。 注: 新成立公司不足一年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时间为准),不做财务要求。 131 (三)类似项目情况表 序 号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交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项目技术负责人 总监理工程师及电话 项目描述 备注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2.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 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3. 3.如近年来,投标人法人机构发生合法变更或重组或法人名称变更时,应提供相关部门 的合法批件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来证明其所附业绩的继承性。 投标人(盖章) 130 (四)拟投入主要人员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1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经历 年~ 年 参加过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备注 注:1.本表应填写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相关情况。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1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2 姓名 年龄 拟在本标段工程任 职 技术职称 工作年限 类似施工经验 年限 注:本表填报的人员应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要求。 132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资历表 3 姓名 年龄 专业 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 工程担任职务 毕业学校 年 月毕业于 学校 系(科),学制 年 经历 年~ 年 参加过项目名称 担任何职 备注 注:1.本表人员应与《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 2》中所列人员相一致。 2.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133 (五)信用情况 1、投标人对是否存在投标人须知第 1.4.3款各情形按下表进行说明: 序号 具体情况 是否存在(填“是”或 “否”) (1)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 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 与本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 牌同一型号的材料投标 (5) 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 的咨询服务 (6) 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 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7) 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8) 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9)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 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 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 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 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2) 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 销执照 (13) 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 的情形 (14) 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 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 文书为准) (15)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 被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在 “ 信 用 中 国 ” 网 站 ((略)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 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 (17) 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如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略)gov.cn/)中被列入严重违法 失 信企业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略)gov.cn/)中被列入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黑名单)的需另附该网页打印件。 134 八、其他证明材料 1.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材料 2.投标人认为对自身有利的材料 135 九、公示表 1、业绩公示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简述 合同起、 止日期 合同金额 (万元) 业主名称及 联系方式 注:投标人须将本单位的业绩基本情况按上表规定的格式填报,电子版用 EXCEL 格式,以独立文件形式装入所递交的 U 盘中(单独保存为“公示表”,存入 U 盘中,“公示表”公示信息应与投标文件信息一致),招标人将在评标结束后, 对前三名中标候选人的业绩在**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公共**交 易中心上公示,公示期为 3 个工作日。 136 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封面格式见下页: 注:应在封面右上角明确标注“正本”或“副本”。 137 G552**桑郎(卜基垭口)至祥乐段公路改扩建项目电 力线路迁改工程施工招标 投 标 文 件 第二信封 报价文件 投 标 人: (单位名称)(加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38 目录 一、报价函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预算书) 139 一、报价函 (招标人名称): 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含 补 遗 书 第 号 至 第 号 ), 愿 意 以 人 民 币 ( 大 写 ) ( ? ) 的投标总报价作为投标报价,并按合同约定 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140 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投标预算书) 第一卷 第一章、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内容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的媒介 7.联系方式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件: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二卷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第六章 图 纸 第三卷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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