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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

甘肃嘉峪关 全部类型 2020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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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2020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略)
附件1(略)2020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略)文件.pdf

项目概况

(略)2020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咨询代理机构,赵经理 18193785959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0年08月03日 15点00分(**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略)

项目编号:(略)

项目名称:(略)2020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略)

预算金额:(略)

最高限价(如有):(略)

采购需求:

第一标段:减水剂:减水率≧25%、含气量≦6%,参量1.0,符合GB 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要求;

第二标段:(略)

(2)矿粉:(略)

合同履行期限:(略)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本次项目要求的经营范围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自拟);4、供应商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5、2019年至2020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包括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6、2020年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包括缴纳专用收据和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7、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网站((略)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略)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略)gov.cn)及“信用**”网站((略)gov.cn)查询截图或查询报告为准(省内企业三个网站均需提供,省外企业无法查询“信用**”网站的,提供企业所在省份的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或无失信行为,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最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略)至 (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8: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咨询代理机构,赵经理 (略)

方式:(略)

售价:(略)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略)15点00分(**时间)(从磋商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地点:公交(略)(新华(略))

五、开启

时间:2020年08月03日 15点00分(**时间)

地点:公交公司3楼会议室(新华(略))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二)、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即报名方式) 报名流程:

投标人将第五条所述资料的扫描件与投标报名登记表(见招标文件附件一或向代理公司索要)的扫描件一同打包报代理公司邮箱(代理公司邮箱号:(略)@163.com),代理公司收集、整理、汇总投标企业的电子版报名资料并签章回复后视为报名成功,投标人须将带有招标代理公司签章回复的报名登记表一并列入磋商文件中,否则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谈判文件登录http://(略)gov.cn/,打开公告即可下载。

八、凡对本次(略),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 (略)

1 目录 第一章、(略) 2020 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略)邀请函............ 2 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5 第三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33 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42 附件一........................................................................................................................................................ 56 2 第一章、(略) 2020 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 (略)邀请函 (略)委托(略),对** 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2020 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以(略)方式进行采 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 一、磋商文件编号:(略) 二、磋商内容: 第一标段:减水剂:减水率≧25%、含气量≦6%,参量 1.0,符合 GB 8076-2008 《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要求; 第二标段:(略) (2)矿粉:(略) 三、限制单价: 第一标段:减水剂限价 3900 元/吨; 第二标段:(1)粉煤灰限价 45 元/吨; (2)矿粉限价 150 元/吨。 各投标人报价时应为到货价格(地点为:采购人指定地点)不得再另算其他 费用,且报价时不得超过此限制单价,如超过限制单价,将按不响应磋商文件, 进行废标处理。 四、评审办法:综合评标法 五、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本次项目要求的经营范 围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具 3 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自拟); 4、供应商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 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5、2019 年至 2020 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包括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证明材料; 6、2020 年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包括缴纳专用收据和清单)(复 印件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不 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7、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 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 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用**”网站 (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 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 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 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及“信用**”网站(www.gscredit.gov.cn) 查询截图或查询报告为准(省内企业三个网站均需提供,省外企业无法查询“信 用**”网站的,提供企业所在省份的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或无失 信行为,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最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 进行甄别);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加 投标。 4 六、报名及获取磋商文件的时间、方式 (一)、报名及磋商文件获取时间: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 (二)、获取磋商文件方式(即报名方式) 报名流程: 投标人将第五条所述资料的扫描件与投标报名登记表(见招标文件附件一或 向代理公司索要)的扫描件一同打包报代理公司邮箱(代理公司邮箱号: 5385959@163.com),代理公司收集、整理、汇总投标企业的电子版报名资料并 签章回复后视为报名成功,投标人须将带有招标代理公司签章回复的报名登记表 一并列入 磋商文件中, 否则视为不响 应招标文件。谈判文件 登录 http://sso.ccgp.gov.cn/,打开公告即可下载。 七、递交磋商响应性文件时间及地点: 2020 年 8 月 3 日下午 14:30-15:00 之间在递交磋商响应文件(必须是法定 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超过时 间或不在指定地点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将不予受理。 八、磋商时间及地点: 2020 年 8 月 3 日下午 15:00 在公交公司 3 楼会议室(新华北路 1551 号)。 九、采购项目联系人及电话: 采购单位:(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代理机构:(略) 联系人:赵营 电话:18193785959 (略) 2020 年 7 月 21 日 5 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采购人 采购单位:(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地 址:**市新华北路 1551 号 2 代理机构 代理机构:(略) 联 系 人:赵营 电 话:18193785959 地 址:**市迎宾西路 656-7 号 3 项目名称 (略) 2020 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 4 项目编号 (略) 5 资金是否到位 已到位 6 采购方式 (略) 7 付款方式 具体付款方式以需方的采购合同为准 8 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必须是中华人民**国境内注册的,具有本次项目要求的经营范 围并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开具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 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申明 (自拟); 4、供应商提供上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 担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原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材料复印件; 5、2019 年至 2020 年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鲜章 (包括正规税务发票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投标人,应提供依法免税证 明材料; 6、2020 年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包括缴纳专用收据和清单)(复 印件加盖公章),如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保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 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6 7、投标人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 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 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未被列入“信 用**”网站(www.gscredit.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财政性资金管 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等的 方可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以获取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日在“信用中国” 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及“信用**”网站(www.gscredit.gov.cn)查询截图或查询报告为准(省 内企业三个网站均需提供,省外企业无法查询“信用**”网站的,提供 企业所在省份的查询结果,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或无失信行为,供应商 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最终由资格审查小组对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 别);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投标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公告要求,并决定是否参 加投标。 注:供应商提交的所有证明文件及材料必须清晰、准确、真实, 以上证书、 证件等复印件必须盖章(红色印油或印泥印章,打印的彩色印章无效,视 为不响应文件要求)装入投标响应文件,原件须带至开标现场以供查验。 9 磋商响应文件编制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应编有目录和页码。除磋商响应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 要编制页码。 10 磋商方法 综合评分法 11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2 标签答疑会 不召开 13 投标供应商对磋商文件 提出质疑时间 自磋商文件发布后七个工作日内(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时间为准)。 14 投标供应商对成交结果 提出质疑时间 自成交公告发布后一个工作日内(不含发布当天,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 时间为准)。 15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文 件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及有关补充通知为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若项目相关信息变更,请投标供应商实时关注中国政府采购网,因投标供 应商未关注网站信息更新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7 16 磋商截止时间 2020 年 8 月 3 日下午 15 时 00 分。 17 投标有效期 开标后 60 天。 18 磋商保证金的缴纳 1、磋商保证金:10000.00(人民币壹万元整)。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以磋商文件要求的磋商截止时间为准。将汇款凭证 复印件装订于磋商响应文件正本中(加盖单位公章)。(部分银行节假日 不办理,投标商注意节假日时间,未能按时到账自行负责)保证金备注信 息:投标人应在汇保证金时,备注投标项目名称。 2、供应商必须用公司基本账户递交保证金,磋商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 标人登记的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公司、办事处或其他机构名义交纳, 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报名单位账户交纳保证金。 特别提醒:银行缴款成功不代表保证金到账成功,保证金是否到账请及时 联系客服(15309471259),否则磋商时导致保证金未到账,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以上要求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 所带来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自行负责。保证金到账情况以代理公司查询单 为准。 19 保证金账户保证金账户 收款户名:(略) 收款账户:2702 8880 0900 0050 662 开 户 行:工行**市酒钢支行 20 磋商保证金的退付 未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出的 5 个工作日内统一退付。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待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予以退付。 21 备选投标方案和报价 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和多个报价。 22 签字盖章 投标供应商必须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法人代表的签字 可用具有法定效力的签字章)。 23 磋商响应文件份数 磋商响应文件纸质文件 3 份(1 正 2 副)(同时用 U 盘准备电子版分项报价表 一份,Word 格式(递交不退)。 24 封套上写明 1、投标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的封皮标注“(略)响应文 件”字样(正、副本均要求胶装订); 2、分别在右上角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 3、在封皮上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商名称(盖章)”、 “在 XXXX 年 XX 月 XX 日 XX 时 XX 分前不得开启”。 4、若没有加盖公章则视作未响应招标文件。 25 递交磋商响 **市公交公司 3 楼会议室(市新华北路 1551 号) 8 应文件地点 27 磋商时间和地点 磋商时间:2020 年 8 月 3 日下午 15 时 00 分 磋商地点:在**市公交公司 3 楼会议室(市新华北路 1551 号)开标。 28 资格审查 除明确要求在购买磋商文件时需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外,本项目投标供应 商的资格条件在磋商时进行审查。供应商应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按磋商文件 的规定和要求附上所有的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提供的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 位印章。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或成交资格被 取消。 注: 1、磋商文件描述的投标供应商须知内容与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相关内容不一致时,以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 表为准。 2、磋商文件中报名时间、磋商时间及地点、与磋商公告内容不一致时,以磋商公告为准。 3、请投标供应商务必详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减少不必要的失误,有疑问可咨询采购人或代理机构, 对磋商文件理解有误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4、递交磋商文件时还需递交法人授权委托书一份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以便核对,所有资料及证书的原件, 请投标人在开标前准备妥当,以便提供给专家备查(如未提供备查原件导致专家评标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由评标委员会决定其投标是否有效)。 5、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肆仟伍佰元整)、专家费、场地服务费(若有)均由中标人支付。代理服务费按 国家收费标准计取,场地费和评标专家劳务费以实际发生为准,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向**嘉锦招 标代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 9 投 标 人 须 知 第一节 总 则 请重点关注磋商文件中黑字加注内容 第一条 项目说明 本磋商文件适用于(略)委托**嘉锦招标代理 有限公司,就(略) 2020 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进行 的(略)活动。(略)将依法组织磋商评审、由采购方 委托人和评审专家组成的磋商小组将推荐成交候选人。 第二条 定义 1、“采购人”:(略) 2、“代理机构”:(略) 3、“磋商内容”:详见(略)文件 4、“投标供应商”“投标供应商”指按本文件规定领取磋商文件后参加竞 争性磋商活动的供应商。 5、“(略)文件”指由(略)发出的本文件,包 括全部章节、附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6、“书面形式”是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函件,不包括电传、电 报、传真、电子邮件。 7、“磋商响应文件”是指投标供应商根据本磋商文件向招标人提交的全部 文件。 第三条 合格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详见投标前须知附表 第四条 (略)费用 1、投标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的相关费用,采购人和**嘉 锦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10 2、本项目磋商保证金收取详见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本项目的招标代理费肆仟伍佰伍拾元整由中标人承担,并在发放中标 通知书之前汇至招标代理公司指定账户。 4 专家费(400 元/人,共两人)由中标单位在评标结束后当场支付。 第二节 磋商文件 第五条 (略)文件的构成 1、磋商邀请; 2、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3、采购内容及要求; 4、磋商文件构成(提供格式); 第六条 磋商文件的构成 1、(略)文件用以阐明所需货物及服务、(略)程序和合同条款。 (略)文件由(略)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略)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 范等。供应商没有按照(略)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没有对竞争 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响应被视 为无效响应。 第七条 (略)文件的澄清 1、任何要求对(略)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 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中所述提交首次响应 文件截止时间五日以前收到的对(略)文件的澄清要求,如认为有必要,将 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答复发给每个获取(略)文件的供应商(答 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第八条 (略)文件的修改 11 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期 5 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可 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略)文件进行修改,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修改书将构成(略)文件的一部分。 2、(略)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略)文件的供 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传真形式向采购 代理机构予以确认;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回复确认的,将视为默认接受。 3、为使供应商准备提交响应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略)文件的修改部 分进行研究,采购代理机构可自行决定是否**磋商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期和推 迟磋商时间。 第三节 (略)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九条 (略)响应文件编制的原则 1、供应商应在认真阅读(略)文件所有内容的基础上,按照竞争性磋 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略)响应文件。(略)文件中对(略) 响应文件格式有要求的,应按格式逐项填写内容,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 的项应填写“无”、“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略)响应文件 中留有空项的, 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略)响应文件,其响应将有可能 被视为无效响应。 2、供应商必须保证(略)响应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 受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第十条 磋商响应文件的构成 按照下列顺序编号装订,请各投标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构成部分做实质完 全响应,缺失或遗漏造成的无效标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商务文件部分应包括: *1、磋商响应函 12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注:此格式仅供由法定代表人参与开标活动并 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供应商使用);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注:此格式仅供由法定代表委托人参与标 活动并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供应商使用);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如有)的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5、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6、提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的 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7、投标人资格申明; *8、2019 年至 2020 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2020 年缴纳社 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9、提供 2019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2020 年新注册企业提供基本开户银行出 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10、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申 明(自拟); *11、磋商公告中投标商资格要求中须提供的其他相应资质及证明材料; *12、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技术文件部分应包括: 1、磋商前一次报价总表 2、分项报价表 3、磋商后二次报价(另需单独打印备用) 4、技术要求响应/偏差表(技术参数必须逐条响应) 5、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6、其他技术响应、资料及附件 7、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13 8、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标注“*”的条款为初审条件,有一条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第十一条 磋商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1、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包括文件资料、图片、说明以及投标 供应商与(略)就有关招标事宜的所有来往函电等,均应使 用中文简化字。 2、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十二条 磋商报价 此次(略)采购项目预算总金额 95 万元。各投标供应商报价应等于或 低于该预算金额,超出预算的报价将视作无效标。 此次(略)项目应包括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全部内容所需的 全部费用。除非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磋商报价应包括项目所需政策性文件规定及 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优惠率、责任、评标专家费等各项应有费用。 1、供应商应按照(略)文件附件提供的格式填写“磋商前一次报价总 表”和“分项报价表”。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上标明对本次采购拟提供的服务 价格,包括单价(如适用)和总价。如果单价与总价不符,以单价合计为准。 2、供应商应在分项报价表中对每个品目内的各个组成(模块)给予详细分 项报价并应充分考虑和认可磋商后价格的调整。 3、磋商文件已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小组成员集中与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单一磋商,磋商结束后,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 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 理由予以变更。 其它说明: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与成交(成交)人纳税义务挂钩,成交(成 交)人必须服从本市税务机关的管理,成交(成交)人须持有税务发票、(国税、地 税)预缴税款申报表和本市税务机关(国税、地税) 出具的完税凭证申请拨付 14 各类款项。鼓励外地企业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核算的子公司,凡是设立子公 司独立核算的企业,其承揽的政府投资项目在安排财政性资金时予以优先考虑, 项目资金将直接支付给设立的子公司。 第十三条 磋商响应文件填写说明 1、投标供应商应详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磋商响应文件须对磋商文 件中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没有做出实质性和完整响应的将导致磋商 响应文件无效。 2、磋商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除 磋商文件封面以外,每个页面都要编制页码。由于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 误读或查找不到,是投标供应商的责任。 3、磋商响应文件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第三章的要求逐项填写。 4、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磋商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竞争 性磋商小组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5、采购人及(略)有权对投标供应商提供资料的真实 性进行后审。 第十四条 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 1、本项目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为自磋商之日起 60 天。有效期短于该规 定期限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在特殊情况下,(略)可与投标供应商协商**磋 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 磋商文件的签署及其他规定 1、投标供应商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准备纸质的磋商响应文件 5 份(1 正 4 副)。同时应用 U 盘拷贝一份电子版分项报价表,成交后挂网备用。 2、磋商响应的纸质文件需打印,并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 理人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 15 3、磋商响应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 必须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个人印鉴。字迹潦草、 表达不清或可能导致非唯一理解的磋商响应文件可能视为无效投标。 4、磋商响应的纸质文件必须装订成册并逐页编目编码。 5、磋商响应文件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和内容应完整, 如有遗漏,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6、磋商响应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 7、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法定代表人和其正式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其正式的委托代理人如在磋商现场进行必要的澄清或答疑时还必须出示身份证 原件及授权委托书以确认其有效身份,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8、磋商响应文件在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时,不得使用合同专用章、财务专 用章、公司部门章或分支机构章、授权(投标)专用章等代替;否则, 磋商响 应文件按无效投标处理。 第十六条 磋商响应文件的装订、密封和标注 1、正、副本均要求胶装。投标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密封,封 皮标注“(略)响应文件”字样,并标明“项目名称”、“磋商编号”、“投 标商名称”(盖章),并在封口处加盖骑缝章(公司公章) 后递交。有多个标 段(包)的,磋商响应文件按标段(包)分别密封包装后递交。供应商必须将磋商 响应文件的正、副本共同包装在单层牛皮纸封套内,并加贴封条,在封套的封口处应加盖骑缝 章(投标单位公章),其它包装均为无效包装(各类档案袋、档案盒等包装均为无效包装)。如 果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对供应商产生的不利因 素由其自行承担。招标机构将不承担磋商响应文件错放或提前**的责任。 (要求胶装,不按要求装订者,磋商响应文件视作无效,做废标处理)。 2、密封的磋商响应文件在评标室拆封,开标室不拆封。 3、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封装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我公司将有权拒收。对投 标供应商产生的不利因素由其自行承担。 16 第十七条 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 1、投标供应商应在磋商文件规定的磋商截止时间前,将磋商响应文件按规 定密封后送达开标地点。磋商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投标 供应商递交磋商响应文件请出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 2、本次磋商不接受邮寄的磋商响应文件。 第四节 磋商、评审 第十八条 开标 (一)(略)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 间、地点组织开标工作。开标将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二)开标时,招标代理机构请供应商代表和现场监督人员对磋商响应文件 的密封情况进行检查,并请各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三)投标供应商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投标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开标。 (五)投标供应商未参加开标的,视同认可开标结果。 监督部门:由(略)招标委员会等有关监督部门组 成。由(略)录像并进行光盘刻录,对整个开、磋商过程进 行监督,保证开、磋商的公正性,防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第十九条 (略)小组的组成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 3 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 数不得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 2/3。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 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 的评审。 第二十条 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 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 17 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磋商文件 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 理机构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略)程序 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略)、最终报价、综合评分、推荐成交供 应商。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磋商响应文件中的资 格证明文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由磋商小组对投标 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结果表上签字。 2、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 可以要 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 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 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 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 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文件: (1)供应商资格(资质)不符合(略)文件对供应商的资格 要求; (2)(略)响应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3)(略)响应文件未按(略)文件规定有效签字和盖章的; (4)供应商未按(略)文件要求提供磋商保证金的; (5)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6)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不满足(略)文件要求的或资格证明文件不 18 全的; (7)响应报价实质性不完整的; (8)磋商最后报价超出采购预算的; (9)供应商不接受按照(略)文件规定的方法对其响应价格算术错误 更正的; (10)出现(略)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无效文件情形的; 3、(略) (1)符合性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 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 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 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 人代表确认。 (2)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 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 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 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最后报价 (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 结束后, 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 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 商由供应 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 数的原则投票推荐 3 家以上供应商的服务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 后报价。 19 (3)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4)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应当对磋商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 由授权代表签字。 (5)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 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6)(略)小组认为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标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 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不能 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略)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略) 小组不接受投标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有效的书面澄清材料,是磋商响 应文件的补充材料,成为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5、综合评分 磋商结束后,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 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 评分。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 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 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 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本次磋商总分为 100 分(具体见表 1)。合格投标供应商的磋商得分为各 项目汇总得分,成交候选资格按磋商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 20 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 列。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1 名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 分过程中采用四舍五入法,并保留小数 2 位。投标供应商磋商综合得分=价格得 分+技术得分+商务得分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售后服 务、业绩、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 评审标准: (见下页) 21 表 1: 评分因素及权值 评分细则 分值 价格部分(30 分) 1、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 投标报价得 分=(评标基准价/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30%×100 2、为控制采购预算,投标报价高于采购预算价的视为无效标。 3、为了遏制恶意竞标,确保采购需求和科学择优,依据财政部令第 87 号文 件 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 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必须在评标现场 合理的时间内提供成本构成说明、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保证按招标文件项目需 求提供货物的承诺书。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30 商务部分(32) 完全响应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得 5分;基本响应招标文件格式要求的得 2分;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排得 1 分。 5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印刷、装订并连续编码的得 5 分,不满足不得分。 5 产品获得符合本次项目业务相关 ISO9000 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 2 分,满分 6 分,不提供不得分。 6 产品获得 CRCC(铁路产品认证)认证的得 10 分,不提供不得分。 10 产品获得行业(或相关协会)的认证或荣誉,提供甲方关于可信度、美誉度、 消费满意度较满意以上回执的,每提供一份得 2 分,满分 6 分,不提供不得分。 6 技术部分(38 分) 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安全管理目标明确;安全管理保证措施合理、 切实可行的得 5分,不满足不得分。 5 售后服务措施完善、符合实际、能够满足采购人需求的得 8分,部分满足采购 人需求的得 5 分,不满足的不得分。 8 能够提供单位对于本项目的管理制度,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得 5 分,部分满足采 购人需求的得 2分,不满足不得分。 5 对于本项目专门设立管理机构,并合理定员、定岗、定责的,体系健全的加 5 分,不满足不得分。 5 产品有制造商的技术支持和承诺,以及制造商售后承诺的提供一个产品加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6 分,书面证明为准。 6 投标人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机构或注册直属分支机构(以营业执照 为准),可以及时响应售后技术服务,得 3分;在省内其他地市州有分支机构 得 1 分; 3 产品在近 3年内工程项目上的业绩,每提供一个得 2 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 6分,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为准。 6 22 第二十二条 (略)小组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确定参与磋商至磋商结束前私自接触投标人; (2)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磋商响应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本办法第 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3)违反磋商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4)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5)在磋商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磋商程序正常进行的; (6)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磋商资料; (7)其他不遵守磋商纪律的行为。 (略)小组有前款第一至五项行为之一的,其评审意见无效,并不得获 取评审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优惠政策说明 1、根据财库【2011】181 号文件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型企业的采购 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 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本项目的价格予 6%的扣除。申请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企业类型声明函》,附带提供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中小企 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小微企业认定材料。没有认定材料的不予认可。 2、在报价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符合 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等产品优惠 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磋商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 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复印件), 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的,评审 时不予以考虑),其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磋商价参与 评审(其投标报价不变)。供应商享受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优惠的,可以与 同时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 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累加扣除。同一项目中 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 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 23 3、对监狱企业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的其他监狱企业生产的产品的投标报 价给予 6%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磋商价。 4、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的自产产品或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制造的产品的投标报价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作为磋商价。 5、评审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略)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编写评审报告。 (1)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 (2)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3)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 商响应文 件评审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 (4)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 (5)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 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 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 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 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定标程序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 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 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 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2 个工作日内, 在省级 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 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 下内容: 24 (1)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 (3)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 (4)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5)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 同项下投标的,按一家投标人计算,评审后得分最高的同品牌投标人获得成交人 推荐资格;评审得分相同的,由采购人或采购人委托评审委员会按照磋商文件规 定的方式确定一个投标人获得成交人推荐资格,磋商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 方式确定,其它同品牌投标人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成交通知书 1、在公告成交结果的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对 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 应当告知未成交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 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 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3、成交人的磋商响应文件本应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 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成交人也应当交回),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人或者重新开展 采购活动。 第二十七条 签订采购合同 1、合同授予原则 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25 规定的原则确定其他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并签订采购合同,也可以重新开展采 购活动。拒绝签订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 动。 2、合同的签署、履行及验收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 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 事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磋商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 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 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 议。 3、履行合同 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 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 应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验收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 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 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第二十八条 无效磋商响应文件 (一)磋商响应文件审核中有关无效标的情形(由(略)小组负责判定) 1)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投标人资质条件要求的; 2)投标人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的; 3)磋商响应文件未按规定编制、标注(要求必须是胶装订)的; 4) 磋商响应文件无投标人公章和法人或者法人授权代理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5)投标函、投标企业法人授权函、投标报价表及投标货物偏离表未按规定 26 格式填报的; 6)投标人未能提供法人授权函等证明文件和资料的,或提供的证件不齐或 无效; 7)磋商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全, 或者辨认不清产生歧义,或者涂改处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 人的印章或签字的; 8) 磋商响应文件以两个及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投标的(磋商文件另有规定的 除外); (二)详细评审中有关无效的情形(由(略)小组负责判定) 1、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或出现下列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投标嫌疑的: 1)不同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2)不同投标人的磋商响应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响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5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 人的;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采购事宜的; 8)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 程 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9 )(略)小组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2、磋商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规定的任何一项实质性要求的;磋商响应 文件对磋商文件 规定的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 项数的(如果有); 3、投标报价存在缺漏项、少报、错报的; 27 4、商务部分或技术部分经(略)小组评审为不合格的; 5、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投标; (三)详细评审中有关恶意串通投标的有关情形(否决相关供应商投标(响 应)文件,并报告采购人本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 关情况并修改其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通过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磋商响应文件或 者响应文件的; 3、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磋商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 内容的;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5、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成交、成交的; 6、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成交、成交 的; 7、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 供 应商成交、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 第五节 其他 第二十九条 重新采购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略)采购活 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略)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 28 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第三十条 采购代理服务费 本次招标中标后支付的代理服务费 4500 元由采购方承担、1200 元评标专家 费,由中标人支付。 第三十一条 磋商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具有的情形 供应商参加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招标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磋商无效: a、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 b、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供磋商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 人; d、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 异; e、不同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向招标采购单位、(略)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招标过程中与招标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有上述 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属于不合格供应商,其投标或成交资格将被取消。 第六节 质疑、投诉 第三十二条 澄清或质疑 29 1、对(略)文件的澄清和质疑 投标人应尽早下载磋商文件,若有异议需澄清,请在磋商文件质疑期内以书面形 式现场递交至采购人或交易中心,根据具体内容由采购人或交易中心作出答复, 若答复时间直接影响到投标环节,招标人可以酌情**投标截止时间。 2、对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的质疑 综合说明 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询问,招标人应当 及时予以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投标人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 程或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 人提出质疑。投标人质疑实行实名制,当面递交书面材料。质疑应当有事实根据, 不得进行虚假、恶意质疑,干扰政府采购正常的工作秩序。 招标人应当在收到投标人的书面质疑后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 及商业秘密。 3、质疑和答复的时限 (1)投标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提出询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质疑函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投标人若认为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 应当在下 列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1)关于磋商文件的质疑,应在收到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 满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2)关于采购过程的质疑,应在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3)关于成交结果的质疑,应在成交结果信息发布后 7 个工作日内提出。 4)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3)投标人提起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必须是参与被质疑项目的投标人; 30 2)必须在规定的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3)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质疑函的递交及地点 1)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提起质疑的投标人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②质疑事项; ③事实依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④请求和主张。 质疑函应当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单位 公章,质疑函由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质疑地点:(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 2)质疑函的递交应当采取当面递交的形式。 由法定代表人递交质疑函时,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由授权投标人递交 质疑函时,还须提供法人投标授权函和质疑授权函(均为原件)及被授权投标人 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须正反面清晰、有效,并要求由该身份证持有人 在复印件正反面非空白位置注明“该复印件用于 XXX 项目质疑使用”字样,并 由身份证持有人签字确认。上述资料均须加盖公章。 3)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质疑函后,应当向质疑供应商签收回执。 (5)对供应商质疑的答复 招标人应在收到质疑函 7 个工作日内根据澄清或质疑函的具体内容相应作 出答复或不予答复,答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作出答复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 提出澄清或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 递交质疑的投标人和其他有关投标人在被告知、收到上述公告、通知或答疑 书后,应立即向招标人回函确认。未确认情况应当视为对质疑答复的知晓,也将 视为对质疑答复内容接受的默认。对于未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对修改内容做实质性 31 响应的,对其产生的不利因素由未确认者自行承担。同时招标人可以酌情**投 标截止时间。 4、质疑不予受理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被质疑人不予受理,由此产生的影响由 投标人自行承担: (1)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供应商的; (2)被质疑人为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 (3)所有质疑事项超过质疑有效期的; (4)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 (5)未按上述规定递交澄清或质疑函的; (6) 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形。 5、投诉 投标人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 在规定的期限作出答复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按政府采购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15 个工作日过后视为放 弃投诉。 第三十三条 其他 1、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磋商文件 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否则,对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予不良行为纪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无效。 2、(略)小组成员和参与磋商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磋商响应文 件的评 审、成交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否则,给 予违反规定的(略)小组成员取消其磋商专家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影响成交结果的,成交无效。 3、(略)小组成员或其关人员不得向未成交人透露磋商过程的情况和 32 材料。 4、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所有。 5、本磋商文件如于网上发布的磋商公告、更正公告等有差异的部分,以网 上最终发布的为准。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执行。 33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1)减水剂:减水率≧25%、含气量≦6%,符合 GB 8076-2008《混凝土外 加剂》技术要求; (2)粉煤灰:二级灰; (3)矿粉:二级灰。 所有投标产品均应符合 GB8076-2008《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要求。 二、售后及其他要求: 交货期限:根据需求,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中标人,中标人须在 24 小时内 将货物送至中标人指定地点。 售后服务:中标人须在采购人需要技术支持时,及时提供有效的技术方案。 其他要求:按照双方协商的要求或承诺进行服务。 三、项目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在下载到谈判文件后,对项目内容有不明确的地方,请积极与采购方 或招标代理公司沟通解决。 投标人应按照谈判文件中项目要求进行合理报价(本项目报价应含运费、税 费、人工统筹、售后及评标专家服务费等相关所有费用),中标价在签订合同时 不应再变更。 34 第四章 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一、磋商响应函格式 (略): (投标人全称)授权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姓名) (职务、职称)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组织 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开标的有关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签 字。为此: 1、我方同意在本项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开标之日起 60 天内, 遵守本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承诺且在此承诺期限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 力。 2、我方承诺已经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5)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提供投标格式规定的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纸质文件 5 份 (1 正 4 副),电子版分项报价表 1 份备用。 4、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承担协议规定的责任 35 和义务。 5、保证遵守磋商文件中的规定。 6、我方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本次招标有关的数据和资料。若 贵方需要,我方愿意提供我方做出的一切承诺的证明材料。 7、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磋商响应文件,包括磋商响应文件修改 书(如有的话)、参考资料及有关附件,确认无误。 8、我方承诺接受磋商文件中服务协议的全部条款且无任何异议。 9、我方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列入政府采购黑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3)与其它投标人或者采购中心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 (4)向(略)工作人员及(略)小组 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提供虚假情况的。相关信息: 地址: 邮编: 联系人姓名: 联系人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姓名: 36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开户行名称: (请写清楚开户行全称, 为投标人基本户) 账号: 注:除可填报项目外,对本投标函的任何修改将被视为非实质性 响应,从而导致该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 37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单位名称: 地 址: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的法定代表人,参加(略)组织的 (项目名称) 项目开标活动,签署上述磋商响应文件并处理与之 有关的一切事务。 特此证明。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注:此格式仅供由法定代表人参与开标活动并对磋商响应文件进 行签署的投标人使用。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38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略): 本授权书声明: 注册于 ( 投标人 地址) 的 (投标人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姓 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职务)为本企业的合法代理人,就贵方组织的 (项目名称)项目,磋商文件编号: , 以本企业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注:此格式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与开标活动并对磋商响应文 件进行签署的投标人使用。 39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正反面) 40 * 五、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略): 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中央确定的治理商 业贿赂六个重点领域之一,它既是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的客观需要,又是从源头上抑制腐败的有力措施,意义重大、影 响深远。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有关部署及要求,进 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 府采购制度良好声誉,在参与**市公共**交易中心组织的政府 采购活动中,我方庄重承诺: 一、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争。 二、不向采购单位、**市公共**交易中心**府采购评审 专家提供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对索取或接受商业贿赂的单位和个 人,及时向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三、不以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等形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以虚假 材料谋取成交或成交。 四、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与其他参与政府 采购活动供应商保持良性的竞争关系。 五、不与采购单位、**市公共**交易中心**府采购评审 专家恶意串通,自觉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六、不与其他供应商串通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谋取成 交或成交,积极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七、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约定义务,不在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采取 41 降低质量或标准、减少数量、拖延交付时间等方式损害采购单位的利 益,并自觉承担违约责任。 八、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 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九、如有违反上述承诺,自愿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切处罚。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42 *六、投标人资格声明 1、基本情况: (1)投标人名称: (2)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3)成立和/或注册日期: (4)企业性质: (5)法定代表人: (6)注册资本: 2、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限于 1500 字内) 兹证明上述声明是真实的、正确的,并提供了全部能提供的资料 和数据,我们同意遵照贵方要求出示有关证明文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43 *七、提供年检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等证件的副本或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 公章) *八、2019年至 2020年任意一个月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2020 年 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九、提供 2019 年度财务状况报告。2020 年新注册企业提供基本开 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书面申明(自拟) *十一、磋商公告要求投标商提供的其他相应资质以及投标商认为需 提供证明材料 *十二、磋商保证金缴纳凭证 44 技术部分: *一、磋商报价总表(一次报价)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标段: 项目名称 磋商单价总和(元/吨) 合计(大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因采购人的采购数量无法确定,本次报价请各位供应商只报单价。 45 *二、分项报价表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标 段: 品目名称 数量 单价(元/吨) 总价(元) 1、参量 1.0 无 无 …… 年 月 日 因采购人的采购数量无法确定,本次报价请各位供应商只报单 价。 46 三、磋商后报价总表(二次报价) 项目名称: 磋商文件编号: 二标段 项目名称 磋商单价(元/吨) (1)粉煤灰: 元/吨 (2)矿粉: 元/吨 合计: 合计(大写):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印章): 年 月 日 备注:该报价单另需单独打印一份并盖好公章(另备信封),现场磋 商后由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理人手写报价并签字确认,密封后由工作 人员交给磋商小组评审(报价处空白,其余信息填好并盖章),因采 购人的采购数量无法确定,本次报价请各位供应商只报单价。 47 四、服务方案、项目实施方案 五、其他技术响应、资料及附件(自选) 六、服务质量承诺及保证措施 七、招标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 他技术。 附表 1: (见下页) 48 投 标 报 名 登 记 表 项目标号: 投标单位: 注:①联系电话必须为有效联系方式,如遇事无法通知,本公司概不负责; ②材料、设备投标不填此项(企业资质证书、项目经理、拟派驻本项目人员)。 ③本表一式二份,招标单位,投标单位各一份。 投标单位名称(章): 投 标 项 目 名 称 企 业 名 称 企 业 地 址 企 业 资 质 证 书 (证号、等级) 营 业 执 照 (注册号、经营范围) 法 定 代 表 人 (姓名、身份证号、手机) 联系人 电 话 项目负责人 拟派驻本项目人员 企 业 简 介 以上填报事项属实,请审查核准。 我公司一定按照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严格信守合同,保证完成建设任务。 法定代表人 (签章) 2020 年 月 日 招标人签收: 年 月 日 49 对中小企业发展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1〕181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9〕36 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 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 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50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 发展政策目标,产品、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 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 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 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 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 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 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 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 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 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51 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 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磋商文件或 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 业采购。 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 构应当在磋商文件或者磋商文件、磋商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 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 声明函》(见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 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 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 议合同总金额 30% 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 业享受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 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 获取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 52 中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 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 业分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 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 金、付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 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条 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 在融资、投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 府采购的培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 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 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 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 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 购促 53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 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 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 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4 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库[2011]181 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 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 [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 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 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55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2011.6.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 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 务院关于进一 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 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 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 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 矿业, 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56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 体育和娱**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 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 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 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 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57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 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 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 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 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 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 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 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 58 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 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 59 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 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 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 60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50 万 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 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 资产 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 且资产 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 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 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 61 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 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 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 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 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 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 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 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 62 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 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根据《国 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解 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 政部 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 企 〔2003〕143 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略)2020年商混外加剂采购项目 (略)邀请函 第二章、投标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 投 标 人 须 知 第一节 总则 第二节 磋商文件 第三节 (略)响应文件的编制 第四节磋商、评审 第十八条 开标 第五节其他 第六节质疑、投诉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采购内容: 二、售后及其他要求: 三、项目其他补充说明 第四章磋商响应文件构成 *一、磋商响应函格式 *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加盖公章) * 五、供应商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承诺书 *六、投标人资格声明 *一、磋商报价总表(一次报价) *二、分项报价表 三、磋商后报价总表(二次报价) 附表1: 对中小企业发展通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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