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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

甘肃临夏 全部类型 2020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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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招标公告
东乡县董岭(略)
  • 交易编号:DXXSWJ(略)
公告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采购方式 邀请 项目类型 (A07)水利
联系人 (略) 联系电话 (略)
竞价(公告)开始时间 2020-07-29 11: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0-07-31 18:00:00
采购单位 **县水务局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是否重大项目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采购标包信息

序号 标包名称 标包编号 采购类别 合同估算价
1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001 DXXSWJ2020-029 工程-施工 (略).0(元)

公告内容

  •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邀请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建设资金为县级财政整合扶贫资金。项目法人为(略),招标代理机构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与该项目招标事宜。

    二、(略)

    1、 工程概况:本项目主要工程量如下:(1)更换泵站(略),同时直埋φ219*8无缝钢管117米,直埋φ219*8无缝钢管354米,直埋φ159*(略),直埋φ108*8无缝钢管5369米;

    (2)新建检修闸阀井60座,新建空气阀井7座,分水阀井5座,放空阀井6座,渡管支架5组;

    (3)在4#支管起始端、3(略)阀6只;

    (4)原有管道拆除9000米。

    (详见实施方案的批复)

    2、项目总工期:(略)

    计划开工日期:(略)

    计划竣工日期:(略)

    3、标段划分:(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略)
    2、投标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5年有3项(或3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略)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参与本标段工程建设的五大员应具(略)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略),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四、招标报名、资质审核及竞价时间:被邀请投标单位请于2020年7月29日11:00至2020年7月31日18:00登录**州公共**交易网阳光采购平台进行报名竞价。

    五、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自行踏勘。

    六、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联 系 人:穆占玲 联系电话:(略)

    (略)

附件信息

  • 附件1:项目法人.jpg
  • 附件2:资金.pdf
  • 附件3: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略) http://(略)4.156)进行报名竞价
信息来源:http://(略)5.187:3040/f/engineer/getAnnoDetail?annoId=31450 ctId=31448
1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 工程一标段 施工招标文件 项 目 名 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 (略) 时 间: 二〇二〇年七月 2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评标办法........................................................................ 19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65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90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138 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投标邀请书 : 一、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建设资金 为县级财政整合扶贫资金。项目法人为(略), 招标代理机构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邀 请你单位参与该项目招标事宜。 二、项目概况 1、工程概况:本项目主要工程量如下:(1)更换泵站内水泵、电动 机及机旁盘,同时直埋φ219*8 无缝钢管 117 米,直埋φ219*8 无缝 钢管 354 米,直埋φ159*8 无缝钢管 4714 米,直埋φ108*8 无缝钢管 5369 米; (2)新建检修闸阀井 60 座,新建空气阀井 7 座,分水阀井 5 座,放 空阀井 6 座,渡管支架 5 组; (3)在 4#支管起始端、3#支管末端及 3#、4#、9#、10#分支管末端 增设减压阀 6 只; (4)原有管道拆除 9000 米。 (详见实施方案的批复) 2、项目总工期:(略)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8 月 4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 11 月 1日 3、标段划分:(略)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4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 3 年财务状况良好; 近 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2、投标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质, 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5 年有 3 项(或 3 项以上)类似工程施工经 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单位主要 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现场的所有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 人员,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证并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 称;参与本标段工程建设的五大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 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 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 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四、招标报名、资质审核及竞价时间:被邀请投标单位请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 11:00 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 18:00 登录**州公共**交易网阳光采购 平台进行报名竞价。 五、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 不组织踏勘现场和投标预备会,投标人自行踏勘。 六、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电 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联 系 人:穆占玲 联系电话:18093060896 2020 年 7月 29 日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1.1 招标人 (略) 2.1.2 招标代理机构 (略) 2.1.3 项目名称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2.1.4 建设地点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 2.1.5 设计人 **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2.1.6 监理人 待定 2.1.7 资金来源 县级财政整合扶贫资金 2.1.8 资金落实情况 该项目资金已落实 2.1.9 计划工期 项目总工期:90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20 年 8 月 4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 年 11 月 1 日 2.1.10 质量要求 合格 2.2.1 投 标 人 资 质 条 件、能力和信誉 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 3 年财务状况良好; 近 3年无介入诉讼仲裁案件,信誉良好。 2、投标单位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含叁级)以上资 质,并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近 5年有 3 项(或 3 项以上)类似 工程施工经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能 力;投标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 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拟派驻现场的所有 施工人员须为投标单位注册在职人员,项目经理须持有水利水电工程专 业贰级(含贰级)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并具备中级或以上职称;技术 负责人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参与本标段工程建设 的五大员应具有相应的岗位证书,财务会计人员应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证书。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借或以任何方 式挂靠、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同时,欢迎参与本次招投标的任何单位或 个人,以及社会各界就此进行监督、举报。 6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2.2.2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 不接受 2.2.3 踏勘现场 不组织 2.2.4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2.2.5 分包 不允许 2.2.6 偏离 不允许 2.2.7 投标有效期 60 天 2.2.8 最高投标限价 最高限价 325 万元 2.2.9 投标保证金 无 2.3.1 投标文件份数 1、要求:正本一份,副本二份。(电子版一份,需上传至**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 2、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 7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 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发包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 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7 监理人:待定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情况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技术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投标人为了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应提供招标人要求的证据,用以证明投标人的合法地位 和具有足够的能力及充分的资产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投标人都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银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的复印件,现有组织机 构与人员状况。近 3 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流动资金的证明材料(银行存款或盖有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章的财务报表中具有相应的货币资金或县级以上支行承诺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的承诺书)。 ②提供近来从事同类工程的经历和经验;提供目前正在承建的工程履约情况或已签约承担的其它合 同的详细情况。 ③提供为完成本合同投标人所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④提供拟在本合同工程现场进行管理和施工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的资格和经(或 经历)。 8 ⑤在签定合同之前的任何时候,为了证实投标人的持续合法地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提供进一 步的资料或核实以往已提交了的资料。 1.4.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应承担为准备和进行投标全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负担这些费 用。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信息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 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踏勘现场的时间、集合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 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在踏勘现场时通知。 1.10.2 在投标预备会召开前,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下同)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9 1.10.3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 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通知书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 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 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3 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澄清申请,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 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截止时间 2 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 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通知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2天,投标截止时间应相应**。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通知后,应在 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通知。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2天前,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下载招标文件的 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2 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在收到修改通知后,应在 1天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10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8)资格审查资料;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文件必须毫不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和投标辅助资料表(但表格可以按同样格 式进行扩展)。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工程量清单”中 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 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 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 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 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 3年财务状况”应附流动资金来源证明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工程 竣工证书副本)的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 11 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 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 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6 备选投标方案 招标人只接受投标人递交的唯一投标方案,不接受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6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 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 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 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应采用不退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投标文件应 采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正本除封面、封底、目录、分隔页外,其余每一页均应加盖投 标人单位公章,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 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修改之处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确认,以正本为准。 3.7.4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份。(电子版一份,需上传至**州公共**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 易平台)。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 正本内容为准。投标文件的正本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逐页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副本 则以正本复印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采用 A4 纸印刷(图表页可例外),分别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和页码, 封面应采用柔韧性好、易翻折的纸张装订,不得使用活页夹或硬质封皮装订。 4. 投标 4.1 投标截止时间 (1)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地点和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 托代理人面交。 (2)投标截止时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投标截止时间。 若投标人同意**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相关的义务和权利 亦将适用至**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4.2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 4.2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 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 4.1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 改”或“撤回”字样。 12 (2)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 (3)招标人不接受两份报价不同(施工替代方案除外)的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5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 点公开开标。 6 评标 评标办法参照**省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最低价中标法具体评标办法: 1、符合资质审核且通 过的投标单位参加竞价环节,资质审核需在竞 价截止时间前完 成,若在竞价截止时间之前资质没有审 核通过,则报价人的报价是无效的。在竞价时间内,当有超过三家投标人参与 竞价时,在竞价时间结束 后,系统会自动选择报价金额最少的投标 单位为成交单位。 2.在竞价时间内,当参与竞价的投标人不 足三家时,在竞价时间结束后,系统会自动处理竞价结果,对所有报价都不同意。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符合资质审核且通过的投标单位参加竞价环节,资质审核需在竞价截止时间前完成,若在竞价截止 时间之前资质没有审核通过,则报价人的报价是无效的。在竞价时间内,当有超过三家投标人参与 竞价 时,在竞价时间结束后,系统会自动选择报 价金额最少的投标 单位为成交单位。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 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 履约担保 本项目可不缴纳履约保证金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 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 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补偿投标人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投标报价高于最高限价的; (3)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4)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13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经行政监 督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它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 更改报价; (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其它串通投标行为。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 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 (1)投标人挂靠其它施工单位; (2)投标人从其它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 (3)由其它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的行为。 9.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 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 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 (2)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 (3)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 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投标人之间其它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9.3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 14 门投诉。 10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10.1 类似项目 类似项目的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2 原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投标人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中 “九、原件的复印件”所列清单提交原件。原件经查验后退回投标人。 10.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份数的投标文件副本。 15 附件一: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申 请 函 招标编号(项目编号): (招标人名称): 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 16 附件二: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招标编号(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 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 合并发出。 17 附件三: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通 知 招标编号(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 1.…… 2.…… …… 请收到本通知后以书面形式按招标文件第 2 章附件四格式在 年 月 日前回复确认, 同时采用传真方式发至 。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 18 附件四: 招标文件澄清通知、修改通知确认函 招标编号(项目编号): 招标人名称: 你方 年 月 日发送的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招标文件问题 (澄清通知/修改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通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年 月 日, (文件名称及编号),共 (页码总数) (条款总数); ……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或修改通知后,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确认函时,适用于本格式。 19 第三章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参照**省限额以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最低价中标法具体评标办法: 1、符合 资质审核且通过的投标单位参加竞价环节,资质审核需在竞 价截止时间前完成,若在竞价 截止时间之前资质没有审核通过,则报价人的报价是无效的。在竞价时间内,当有超过三 家投标人参与竞价时,在竞价时间结束后,系统会自动选择报价金额最少的投标 单位为成 交单位。 2.在竞价时间内,当参与竞价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时,在竞价时间结束后,系统会 自动处理竞价结果,对所有报价都不同意。 20 附件一: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通 知 招标编号(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 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 )。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年 月 日 21 附件二: 投 标 文 件 澄 清 函 招标编号(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评标委员会: 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1 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 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 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 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 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 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 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 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 23 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 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 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 场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 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 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 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 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 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 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 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 24 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 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 3 款的约定 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 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1.6.3 图纸的修改 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 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 项、第1.6.2 项、第1.6.3项约定内 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 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 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25 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 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 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 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1.11 专利技术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 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 露给他人。 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 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 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 公开发表与引用。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 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 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 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 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26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2.8 其他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 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 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 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 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 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 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 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 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 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 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 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 条处 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 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 确认函后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27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 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 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 缺陷。除第5.2款、第6.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 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 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 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 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 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 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为止。 4.1.10 其它义务 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4.2 履约担保 28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 书颁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 分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 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 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 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 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 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 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 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 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 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 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 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4.3.9 除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 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 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 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 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 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 施后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 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29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 围通知监理人。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 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 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 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进行现场考核。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 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 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 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 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 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 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 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利物质条件 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 件造成施工受阻。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 30 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 款的约定,要求**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 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 条的约定办 理。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1.1 除第5.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 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 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 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 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 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 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 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 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 货、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 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 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 支付合理利润。 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 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 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 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 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31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 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 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 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 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7. 交通运输 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人施工场地的 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 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 场内施工道路 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 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 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 承包人使用。 7.3 场外交通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 门的检查和监督。 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 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 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 引起的赔偿。 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 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32 8. 测量放线 8.1 施工控制网 8.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 后的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 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 施工测量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 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 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 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 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8.5 补充地质勘探 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 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 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 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 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 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 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 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 的要求。 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 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33 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 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9.1.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且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 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 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 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 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 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 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 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 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 责赔偿。 9.2.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人,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 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9.2.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1/2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 进行验收。 9.3 治安保卫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 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 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 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 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 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34 9.4 环境保护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 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 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 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 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 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9.5 事故处理 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 处置指挥部。 9.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演练。 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 发包人备案。 9.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9.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9.6 水土保持 9.6.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9.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 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9.7 文明工地 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 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 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9.8 防汛度汛 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 实施。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 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 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 35 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 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 天内向监 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 请报告后的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 天 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 度计划后的抖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 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 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 款的约 定办理。 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 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 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 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资金流估算表 (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年 月 完成工作 量付款 质量保证 金扣留 材料款 扣除 预付款 扣还 其他 应收 款 累计应 收款 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 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 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 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监理人 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的工期。 11.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 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 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36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中明确。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 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 排复工。 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21.3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 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 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 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 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1)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2)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3)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励费用)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37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 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1)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 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 小 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 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 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 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 天以上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 款 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 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 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 款 的规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 天内不认真采 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 款的规定办理。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 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 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 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 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 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38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 规范和操作规程。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 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 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 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 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 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 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 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 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 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 项的约 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5.1 项或第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 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 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 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 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 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7 质量评定 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 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 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39 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 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 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 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 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 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 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 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 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 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 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 核。 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 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 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 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 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 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 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15. 变更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15.1.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40 15.1.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15.1.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15.1.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15.1.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15.1.6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百分比。上述 第15.1.1~15.1.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 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15.1.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5.2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 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 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 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 款约定情形的, 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 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 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 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 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 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 天内,根据第15.4 款 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 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 41 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 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 更的,应按第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 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6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 计日工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 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 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 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 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 F01 F02 F03 F04 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 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第15 条 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 42 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 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 价 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 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 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 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 整。 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 16.1.1.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 现行价格指数。 16.1.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 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 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 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 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 的合同价款。 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17.1.1 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1.2 计量方法 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17.1.3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 分解报告确定。 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43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 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 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 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 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 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 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 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 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 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 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 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 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 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4) 除按照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7.2 预付款 无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周期 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 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 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根据第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4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 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 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 金额。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 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 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 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 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17.4.2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 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 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 承包人。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 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 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 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 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 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 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 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45 (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 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 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 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 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 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 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 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17.7 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 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 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 18.1 验收工作类别 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府验收。法人验收**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府验收的配 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2 分部工程验收 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 收工作组。 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 单位工程验收 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 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3.4 需提前投人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 46 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 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 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 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 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18.5 阶段验收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 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6 专项验收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 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6.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18.7 竣工验收 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 验收和竣工验收。 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 除外。 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 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18.8 施工期运行 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人施工 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人 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2 款约定进行修 复。 18.9 试运行 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 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 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 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8.10 竣工(完工)清场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18.10.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 47 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 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 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 工场地。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 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人使用,其缺陷责 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人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 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人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 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 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 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 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 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办理。 19.3 缺陷责任期的**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 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 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 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人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 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 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19.7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 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 相应提前。 48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 合同条款中约定。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 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 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 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第三者责任险 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 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 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 项 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0.5 其他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 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 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6.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 求持续保险。 20.6.4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 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 49 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20.6.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 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 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 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 争议时,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 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 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 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 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 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 按照第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 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50 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 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承包人违反第5.3 款或第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人施工场地 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承包人违反第5.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 清除不合格工程;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 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 关法律处理。 (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 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 知复工。 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 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 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 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 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51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 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 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发包人发生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 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 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2)承包人按22.2.2 项暂停施工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 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 索赔权利。 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 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 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 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 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 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 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23. 索赔 52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 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 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 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 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 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 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 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 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 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 条的约定办理。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 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 (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缺陷 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 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 发包人。 23.4.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 天 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 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24 条的规定办理。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 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 一种方式解决。(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3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 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 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 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 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 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 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 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 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 确定执行。 24.4 仲裁 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54 第 2 节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 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 的部分仍有效。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 发包人:(略) 1.1.3 承包人:中标人 1.1.4 监理人:待定 1.1.5 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 款 和第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6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为自工程验收之日起一年 1.2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经双方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原则和单价分析表;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专用技术条款; (7) 通用技术条款; (8) 招标文件及修改和补充通知; (9) 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10) 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 2 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 发包人负责办理主体工程永久征地及主体工程永久征地范围内的移民、拆迁事宜,承包人应根据投 标文件中规划的区段、用地范围、占用顺序,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向发包人提交3份永久用地的详细 计划表,发包人将按照上述计划中永久占地的位置、数量和需用时间,进行审批后分期办理永久用地征 用手续。在批准计划内的永久用地的征用补偿费由发包人承担。 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 本工程施工所必需的一切临时用地,包括承包人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道路、便道和现场的临时出入 道路以及办公、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的占地等,承包人自行解决,临时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临时 用地地面恢复由承包人负责。工程竣工后2个月,如逾期不恢复,应交纳土地占用费0.5元/平米·月。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之前,必须得到 55 发包人的批准: 批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 (1)按第1.6.2项规定,批准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设计的施工图纸; (2)按第4.3 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3)按第10.1款及10.2款约定,批准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批准修订进度计划; (4)按第12款约定,发布影响全局进度的工程暂停指示;发出暂停施工后的复工通知; (5)按第11.3 款约定,确定**完工期限; (6)按第17款约定,确**算工程量; (7)按第17.5条约定,签发完工付款证书、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8)按第15款约定,确定变更的范围;因变更调整单价或合价; (9)按第15.6条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 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 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款的规定增加相应的费用, 并通知承包人。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条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合同工程,并修补合同工 程中的任何缺陷。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 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2 其他义务 (1)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工程施工质量的终身责任人。 (2)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承包人借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 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无条件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服从监理人的协调。 (3)承包人在符合合同要求所许可的范围内,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程中的一切施 工作业,不得对工程区各种道路、管道、电线、电缆等公共设施造成任何影响或破坏,不得影响邻近建 筑物、构造物、当地居民与企业财产等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或不适当地干扰群众的通行方便。如果发生上 述情况,并由此导致索赔、赔偿、诉讼费、指控费及其他开支时,应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承 包人应处理和协调好与当地群众的关系。 (4)现场配合与协调 承包人在实施和完成承建合同工程及修复缺陷过程中的一切作业应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借 用、占用或进出其他标段施工区或影响作业等所引起的索赔、诉讼费、损害赔偿及其他开支。承包人有 义务提供与相邻标段工程施工的配合与协调,包括: ①工作面的安全和施工质量影响; ②施工进度的影响; ③及时提供或移交工作面; ④保持相邻界面附近的结构质量; ⑤为其他标段承包人提供交**路、交叉工作面的作业场地; ⑥在承建标段范围区段的维护与保养,不得造成损坏或障碍而影响相邻标段的施工。 56 (5)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计划、方法、措施以及设计图纸的审查与批准,对于承包人所实施工程的检 查和检验,并不意味着可变更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全部合同义务和责任。 (6)工程防汛 ①在合同工程施工期和缺陷责任期,承包人有义务采取措施防御洪水,保证工程的安全,必须服从 防洪抢险的命令和统一调度指挥。 ②由于承包人施工需要设置在河道(或行洪区)内的所有设施,在汛前必须完全拆除,不能对原河 道的泄流能力造成任何影响。 (7)本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发包人将对投入到本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要求承包人必须开设专户存储, 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滞留建设资金,严禁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劳务费。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 发包人将视其情节处以违约金。 (8)其他 ①据实(投标书及附件标明应予)投入和定期报告实施本合同工程的(人力、设备、资金等)** 配置情况; ②随时接受并配合合同监理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测和验收; ③维护发包人提供的各种基本设施,并保持完好; ④及时返还发包人的费用,自行补救违约造成的损失; ⑤积极防灾、抗灾、规避合同风险; ⑥合法使用专利技术或产品,避免发生侵权; ⑦无偿提交完整的工程归档资料,修复任何工程(包括非责任)缺陷; ⑧服从现场统一指挥,遵守发包人制定的有关现场管理的制度; ⑨承包人应勤勉和守信,按照合同的各项约定和在竞争本合同时所作的投标承诺全面、忠实地履行 本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⑩凡有上级单位来现场视察、参观或指导工作,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提前无偿做好现场环境卫生 的打扫、整理、条幅及宣传汇报资料的准备工作。条幅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应提前送交发包人审核后方可 正式印刷使用;在发包人组织开展涉及本合同工程的各类庆典、庆祝仪式时,承包人应无偿开展现场搭 台、会场布置工作,并配合发包人完成其他有关方面的工作。 承包人有维护稳定的义务,必须严格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和当地民族工作的有关政策、文件;尊重 民族习俗,加强民族团结。若引发民族纠纷和矛盾以及民族群众上访案件,其责任及相应的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承包人提供办公用房,费用计入承包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临时工程项目中。 4.3 分包 4.3.1 本次招标项目不允许分包。 4.4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 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除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外,其余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验 57 收、运输和保管。并承担材料供应的价格风险。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应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 验应在本合同工程监理人的监督下在本合同规定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完成。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本工程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以及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 运行、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7.1场内施工道路 由场外公共道路至各施工点、营地、供料场等的全部临时道路均由承包人负责修建,并在合同实施 期间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此部分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承包人修建道路应做 好路基和路面的排水设施,进行洒水除尘,将施工作业产生的扬尘公害减少至最低程度。承包人修建道 路不应危害邻近道路两侧的农田和民舍,维护好道路两侧的开挖和填筑边坡。本合同承包人负责修建的 施工道路、桥涵、和停车场,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2 场外交通 承包人应负责与当地交通部门或相关单位协调取得出入施工区内外的国道、省道、县道、桥梁等交 通设施的使用权。并且,如果这些交通设施在施工期需要设置临时交通**;或:承包人在进行合同工 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施工过程中,需挖掘任何公路或其他道路或**;或:承包人为满足超大件和超重件 运输而必须对桥梁或道路采取的临时加固和加扩措施等,均由承包人自己负责,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包 含在合同价格中,发包人不予单独支付,且发包人不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任何索赔、要求、诉讼和损害赔 偿责任。 8 测量放线 8.1施工控制网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的14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 (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28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承 包人进行的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施工控制网测设、建筑物测量放线以及与测量有关的其它附属设施等) 所需费用均应包括在承包人的各项目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提供招标文件技术卷第1章中附有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基本资料及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等,招标 文件第二卷中附有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图纸。投标人或承包人应对其作必要的查阅、复核和掌握,并且还 将认为投标人或承包人已自行取得有关对其投标与实施合同工程,如何减少或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意 外事件所需的其它全部资料。因此投标人或承包人根据现场考察所获得的认知及对此所作的进一步分析、 推断和对上述由发包人提供的基本条件、基本资料的理解和利用,以及据此制定的施工技术方案,采用 的施工工艺、方法和配置的施工机械、设备,在合同工程实施、竣工和修补工程缺陷过程中,产生的属 于自己的失误和不利于合同工期与费用的影响,应负全部责任。 如果投标人或承包人需要进一步补充和获取本款约定提供之外的任何资料,或对约定提供的资料拟 进一步实验验证,发包人可以提供获取这些补充资料或验证资料(数据)的地点和方法,但不负责相应 58 的费用和时间。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9.2.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 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9.2.2承包人需配备适量的消防设备和救助设施,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消防的要求详见本合同 《技术条款》。 9.2.3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9.2.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 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 好安全检查记录。 9.2.5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9.2.6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9.2.7承包人应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报监理人审批。 补充条款:(1) 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方应对施工区域内的地面建筑物(设施)、交通设施 及地下各类管线(设施)的损毁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因损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因管道回填不及时、 不密实引起的一切损失(路面塌陷、围墙坍塌、房屋裂缝、地下各类管线损毁)均由承包方承担全部责 任,并承担因损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9.7 文明工地 本合同文明工地约定: (1)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由承包人全权负责,所需费用计入投标总价,不再单独报价, 发包人亦不单独支付。 (2)承包人在任何时候均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其员工或在其员工之中发生任何违法 的、暴乱性的或妨害治安的行为,并维持治安和保护本工程附近的人员或财产免受上述行为的破坏。 (3)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抗灾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统一管理,所需费用由承 包人在投标时充分预估,并计入投标报价中。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 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指示。监理人在检查中 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若承包人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 时,监理人有权责令其停工整改。 (4)承包人应保存有关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记录,随时供发包人和监理人查阅。 (5)一旦事故发生,承包人应尽快将事故详细情况报告监理人。若遇重大的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伤 亡事故,承包人应以现有最快的手段立即报告监理人,并以最快的速度报告车辆主管单位和事故所在地 的**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发生上述事故,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 (6)安全生产目标:无重大伤亡事故。 (7)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承担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经过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的专职安全人员,并 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日常的安全生产检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安全标示与安全警戒工作, 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予以处置,积极做好并配合对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 作。上述工作费用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一般规定项目的总价中。 (8)从本合同工程开工之日起直到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签发之日为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照管本合 59 同工程和将用于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安全。在以后的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还应全面负责对 未移交的工程和将用于及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料、设备的照管。 (9)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如果本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或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合同工程中的材 料、设备等发生任何损失、被盗、损坏或损害,不论出于什么原因,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上述损失、被 盗、损坏或损害,以使永久工程在各方面都符合合同的规定并使发包人和监理人满意。承包人在进行作 业的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和损害,承包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本次发包工程项目合同工期: 3个 月。 承包人应在进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监理人应在接到承包人报送 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后7天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 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 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 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 划后的14天内批复。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 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 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1.3款的约 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拖后,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11 开工和竣工(完工) 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 承包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本标段全部工程,否则发包人将对承包人处以每天1000元的罚 款,累计总金额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作为逾期竣工违约金。 11.6 工期提前 承包人提前完工,发包人不支付提前完工奖金。 12 暂停施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承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未得到发包人、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发包人承担的暂停施工责任其它情形:无。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 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 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编报内容 见本合同技术条款第1章。 13.7 质量评定 60 13.7.1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1)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承包人提出验收申请,由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 验收,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2)检查和检验内容依照本合同、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现行施工技术和质量验收规程规范等规定 执行,并应达到上述规程、规范和标准规定应达到的合格要求。按本款要求所进行的一切检查和检验的 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13.7.5 工程合格标准为: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工程观测资料分 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优良标准为:单位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 中70%以上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等级,且主要单位工程质量全部优良。工程施工期及试运行期,各单位 工程观测资料分析结果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要求; 13.8 质量事故处理 工程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并报监理人复 核。 14.1.3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 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15 变更 增加条款: 单价调整方式:固定单价承包,不予调整。 16. 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全文,并代之以: 16.1本合同的全部项目,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所有材料不因物价波动而调整合同价格。 16.1.1.3权重的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不调整差额,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6.1.1.4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删除通用合同条款本款全文,并代之以:不调整差额,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7 计量与支付 17.2 预付款 双方协商约定。 17.3 工程进度付款 双方协商约定,为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确保扶贫专项资金安全完整。甲方按以下两种方式支付: (1)按进度提供质保资料、质检资料的前提下,按每月的月报表、工程量结算单及工程进度支付申 请表支付。 (2)在项目按时开工建设进度正常的前提下,甲方根据《**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 法》甘财农二(2017)41号文支付合同价的50%。合同剩余资金按进度提供质保资料、质检资料的前提下, 按每月的月报表、工程量结算单及工程进度支付申请表支付。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每个付款周期不扣留质量保证金,工程最后一期结算扣留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为工程质量 61 保证金。 17.5 竣工(完工)结算 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 (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5份。 (2)工程竣工后,按工程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 (3)工程中出现变更和签证的工程量核算时,如投标文件中有同类单价时,结算时取投标文件中的 单价计算;如没有同类的单价,结算时于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三方共同核定的单价为准。 17.6 竣工结清 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六份) 。 17.6.2竣工财务决算 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 17.8竣工审计 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 18 竣工验收(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8.1.1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府验收。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府验收的 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18.1.2本工程的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规定。 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竣工日开始算起。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 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正常使用,其缺陷责任期亦按全部工程的竣工日开始算起。 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计算如下:本合同工程的保修期限为1年。 19.2 工程质量保修金 本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总价的3%,保修期满无质量问题退还保修金。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承包人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并提交保险凭证。 投保内容:本标段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工程的全部重置成本(包括修复损坏的附加费用); 保险期限:从承包人进点直至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一年的期限。 保险费率:执行现行法定费率。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基本医疗险和基本 养老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基本医疗险和基本养老险的 费用应摊入工程间接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62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 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并为其雇佣人员办理工伤事故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第三者责任保 险等,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20.6.1 保险凭证 承包人提交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凭证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0天 。 20.6.2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各自的风险责任承担不足部分的补偿。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增加条款: (1)承包人违反第9.7款规定未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安全责任及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2)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 料取样检测的,或伪造检验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 (3)对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增加条款 (1)承包人违反第21.1.1款规定,除按21.1.2款(2)条停工整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违 约金。 (2)合同实施期间,承包人如果出现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工程设备事故以及重大火灾,发包人将对 承包人进行违约处罚,每次的处违约金10万元以上。 23 索赔 23.1 索赔 本条增加第23.1.1项: 23.1.1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23.4.1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14天内, 将索赔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23.4.2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 可按本合同第24条的约定办理。 23.2 窝工费用处理原则: 承包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施工现场人员及施工机械,否则产生的窝工费用均由承包方 自行解决。 窝工费用由人工费、机械停置费、间接费、税金组成。 (1) 人工费:人工单价以合同内熟练工单价计算,人数(不含管理人员) 按施工单位上报经监理人核 实人数的50%计算,每人每昼夜40元; (2) 机械停置费:按合同中相应机械台时费,只计取设备基本折旧费和大修理费,每天按4小时计算; 若合同中无相应的机械台时费,按投标时采用的机械台时费定额只计取设备基本折旧费和大修理费,每 天按4小时计算; (3) 取费:以人工费为基数,按合同取费水平只计取间接费; (4) 税金:按合同内税金税率计取。 承包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调配施工现场人员及施工机械。否则产生的窝工费用均由承包方 63 自行解决。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 决方式:申诉方可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调解、仲裁,也可以直接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64 第 3 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 合 同 协 议 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 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 (标段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 5.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相关行业技术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标准。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9.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65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 同技术条款)、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2 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 标设计图纸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 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1.3 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1.4 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1.5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分为四段数字,其分段含意为: 口第一段——口第二段——口第三段——口第四段 第一段数字为分组号,代表专项工程序号,与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各章的章号一致; 第二段数字为单位工程序号,同一单位工程在各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序号的第二段数字相同;第三 段数字为该单位工程下属的子项序号;第四段数字为第三段数字所指工程子项的下属孙项序号。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1.投标总价。 2.工程项目总价表。 3.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4.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5.工程单价汇总表。 6.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7.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8.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9.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10.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11. 总价项目分解表。 12. 工程单价计算表。 13.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1. 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 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 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工 程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确定工程 66 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 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人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组号和工程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按分组工 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6. 分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按招标文件分组工程量清 单报价表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7.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 日工项目清单报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8. 辅助表格填写: (1)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2)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3)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 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4)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 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 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5)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 和填写的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6)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 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 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若招标人提供); (7)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 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 单价一致; (8)投标人应对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项目编制总价项目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 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 (9)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 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 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 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其它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企业利润和税 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10)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67 附表 1:投标总价表 投 标 总 价 项目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招标编号: 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68 工程项目总价表 项目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 额(元) 备 注 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 第二部分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三部分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工程 第五部分 环境保护工程清单表 第六部分 水土保持工程清单表 合计 投标总报价: (填入投标总价)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69 工程量清单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 位 数 量 单价(元) 合计(元)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一 泵站 座 1 电机拆除 台 1 水泵拆除 台 1 机旁盘拆除 台 1 软启动柜拆除 台 1 二 管道土建 m 10553.30 1 干管、支管 m 10553.30 人、机配合挖土方(Ⅲ类土,就近) m3 14774.62 夯填土方 m3 11450.00 现浇 C25砼镇墩 m3 550.00 10%水泥土垫层 m3 3324.29 原管道拆除 m 9000.00 2 排架 人、机配合挖土方(Ⅲ类土,就近) m3 261.35 夯填土方 m3 244.75 原土夯实 m3 73.90 10%水泥土垫层 m3 20.40 现浇 C15砼垫层 m3 4.10 现浇 C25砼镇墩 m3 2.20 70 现浇 C30钢筋砼排架 m3 25.85 钢筋制安 t 2.85 铝板制作滑块 块 30.00 三 闸阀井 座 78.00 1 空气阀井(1200*1200*1500) 座 7 人、机配合挖土方(Ⅲ类土,就近) m3 15.8 夯填土方 m3 12.25 10%水泥土垫层 m3 0.98 现浇 C15砼垫层 m? 0.41 现浇 C25钢筋砼底板 m? 0.45 现浇 C25钢筋砼侧墙 m? 1.62 现浇 C25钢筋砼顶板 m? 0.34 现浇 C25砼支墩 m3 0.19 钢筋制安 t 0.28 成品井圈井盖 套 1.00 单座小计 2 放空阀井 座 6 (1) 放空阀井(1100*1100*1500) 座 4 人、机配合挖土方(Ⅲ类土,就近) m3 15.00 夯填土方 m3 11.93 10%水泥土垫层 m3 0.89 现浇 C15砼垫层 m? 0.38 现浇 C25钢筋砼底板 m? 0.39 现浇 C25钢筋砼侧墙 m? 1.50 71 现浇 C25钢筋砼顶板 m? 0.30 现浇 C25砼支墩 m3 0.11 钢筋制安 t 0.25 成品井圈井盖 套 1.00 单座小计 (2) 放空阀井(1300*1300*1500) 座 2 人、机配合挖土方(Ⅲ类土,就近) m3 16.64 夯填土方 m3 12.98 10%水泥土垫层 m3 1.07 现浇 C15砼垫层 m? 0.44 现浇 C25钢筋砼底板 m? 0.52 现浇 C25钢筋砼侧墙 m? 1.74 现浇 C25钢筋砼顶板 m? 0.39 现浇 C25砼支墩 m3 0.05 钢筋制安 t 0.29 成品井圈井盖 套 1.00 单座小计 3 分水阀井(1400*1800*2500) 座 5 人、机配合挖土方(Ⅲ类土,就近) m3 53.47 夯填土方 m3 28.56 10%水泥土垫层 m3 1.80 现浇 C15砼垫层 m? 0.71 现浇 C25钢筋砼底板 m? 2.24 现浇 C25钢筋砼侧墙 m? 6.00 72 现浇 C25钢筋砼顶板 m? 1.79 现浇 C25砼支墩 m3 0.14 钢筋制安 t 0.60 成品井圈井盖 套 1.00 单座小计 4 闸阀井(1100*1100*1200) 座 60 人、机配合挖土方(Ⅲ类土,就近) m3 8.55 夯填土方 m3 4.56 10%水泥土垫层 m3 1.16 现浇 C15砼垫层 m? 0.48 现浇 C25钢筋砼底板 m? 0.29 现浇 C25钢筋砼侧墙 m? 0.90 现浇 C25钢筋砼顶板 m? 0.29 现浇 C25砼支墩 m3 1.62 钢筋制安 t 0.22 成品井圈井盖 套 1.00 单座小计 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73 工程量清单表 序号 设备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 价(元) 合 计(元) 设备 安装 设备 安装 第二部分: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 机泵设备 电机 YE2-315L1-4/160kW 台 1 水泵 150D30X7 台 1 进水电动闸阀 DN250,1.0Mpa 台 1 出水电动闸阀 DN200,4.0Mpa 台 1 缓闭式止回阀 DN200,4.0Mpa 台 1 法兰片 DN200,4.0Mpa 片 4 法兰片 DN250,1.0Mpa 片 2 连接管(变径、异径等) 项 1 二 电气设备 软起柜 面 1 机旁盘 台 1 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74 工程量清单表 序号 设备名称及规格 单位 数量 单 价(元) 合 计(元) 设备 安装 设备 安装 第三部分: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 一 管道土建 无缝钢管Φ219×8,L=470.2m(安装) t 19.60 无缝钢管Φ159×8,L=4714.1m(安装) t 140.43 无缝钢管Φ108×8,L=5369m(安装) t 105.93 减压阀 DN100,4.0Mpa 个 3.00 法兰盘 DN100,4.0Mpa 片 39 钢管外防腐 3PE m2 4497.63 二 闸阀井 座 1 空气阀井(1200*1200*1500) 座 7 闸阀 DN50,4.0Mpa 个 7 复合式排气阀 DN50,4.0Mpa(含接头、连接 管) 套 7 双法兰限位伸缩节 DN150,4.0Mpa 个 4 双法兰限位伸缩节 DN100,4.0Mpa 个 3 双法兰盘短管 DN150,L=1.0m,4.0Mpa 套 8 双法兰盘短管 DN100,L=1.0m,4.0Mpa 套 6 刚性防水套管 DN150 个 14 75 法兰盘 DN50,4.0Mpa 片 14 排气三通 DN150/50 个 4 排气三通 DN100/50 个 3 2 放空阀井 座 6 闸阀 DN50,4.0Mpa 个 6 双法兰限位伸缩节 DN100,4.0Mpa 个 1 双法兰限位伸缩节 DN150,4.0Mpa 个 3 双法兰限位伸缩节 DN200,4.0Mpa 个 2 双法兰盘短管 DN200,L=1.0m,4.0Mpa 套 2 双法兰盘短管 DN100,L=1.0m,4.0Mpa 套 2 双法兰盘短管 DN150,L=1.0m,4.0Mpa 套 6 90°弯管 DN50 个 6 刚性防水套管 DN100 个 6 三通 DN150/50 个 3 三通 DN100/50 个 1 三通 DN200/200/50 个 2 法兰盘 DN50,4.0Mpa 片 12 放空管无缝钢管Φ57×6,L=36m t 0.27 3 分水阀井(1400*1800*2500) 座 5 闸阀 DN150,4.0Mpa 个 4 76 闸阀 DN100,4.0Mpa 个 4 闸阀 DN200,4.0Mpa 个 2 法兰盘 DN150,4.0Mpa 片 8 法兰盘 DN100,4.0Mpa 片 8 法兰盘 DN200,4.0Mpa 片 4 三通 DN200/200/200 个 1 三通 DN200/150/150 个 2 三通 DN150/100/100 个 2 4 闸阀井(1100*1100*1200) 闸阀 DN150,4.0Mpa 个 4 闸阀 DN100,4.0Mpa 个 56 三通 DN200/200/100 个 1 三通 DN100/100/50 个 26 法兰盘 DN150,4.0Mpa 片 8 法兰盘 DN100,4.0Mpa 片 112 投标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77 工程量清单表 序号 工 程 或 费 用 名 称 单位 数 量 单价(元) 合价(元) 第四部分:临时工程 一 临时道路(砂土路面 3.5m 宽) km 3.5 二 临时房屋 施工仓库 m2 300 施工房屋 m2 80 三 其它临时工程 万元 421.02 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78 工程量清单表 序 号 项 目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投资(元) 第五部分:环境保护工程 一 环境保护措施 (一) 水质保护 1 生活污水处理池 个 1 2 含油废水处理池 个 1 3 碱性废水处理池 个 1 4 工业硫酸(98%) kg 80 (二) 空气质量保护 1 洒水车运行费 次 20 (三) 公共卫生 1 施工区卫生清理及消毒 m2 1200 2 垃圾、粪便清运费 人/月 30 3 厕所 座 1 (四) 人群健康 1 施工人员检疫(20%) 人 10 2 杀灭鼠、蝇、蚊费用 人.年 15 二 环境监测措施 1 水质监测 点.次 1 2 环境空气监测 点.次 1 3 噪声监测 点.次 1 三 环境保护仪器设备及安装 四 环境保护临时措施 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79 工程量清单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单 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第六部分:水土保持工程 一、工程措施 1、渣场土地平整 m2 734 2、临时料场排水沟、沉砂池 个 1 二、植物措施 1、渣场种植草籽 亩 1.10 2、渣场植树 株 183.43 三、临时工程 投标报价: 投标单位: (盖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日期: 80 计日工项目报价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单 价(元) 备注 1 人工 2 材料 3 机械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81 - 工程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措施费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82 -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工程类别 工程单价费(税)率(%) 备 注 措施费 间接费 利润 税金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83 -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 使用费 合计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84 -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工程部位 混凝土 强度等级 水泥 强度等级 级配 水灰比 预算材料量(kg/m 3 ) 单 价 (元/m 3 ) 备注 水泥 砂 石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85 -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材料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预算价格(元) 备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86 -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单位:元/台时(班) 序号 机械名称 规格型号 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 合计 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汽油 风 水 小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7 总价项目分解表 工程名称: 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说 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8 工程单价计算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小型配套设施工程 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施工方法: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计量单位 数量 单 价 (元) 合 价 (元) 1 直接费 1.1 直接工程费 1.1.1 人工费 1.1.2 材料费 1.1.3 机械使用费 1.2 措施费 2 间接费 3 利润 4 税金 合计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89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 小型配套设施工程 序号 工种 单 位 单 价 (元) 备 注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90 第六章 图纸(招标图纸) (见附册) 91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 92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 说明本项目主要工程量如下:(1)更换泵站内水泵、电动机及机旁盘,同时直埋φ219*8 无缝钢管 117 米,直埋φ219*8 无缝钢管 354 米,直埋φ159*8 无缝钢管 4714 米,直埋φ108*8 无缝钢 管 5369 米; (2)新建检修闸阀井 60 座,新建空气阀井 7 座,分水阀井 5座,放空阀井 6 座,渡管支架 5组; (3)在 4#支管起始端、3#支管末端及 3#、4#、9#、10#分支管末端增设减压阀 6 只; (4)原有管道拆除 9000 米。 (详见实施方案的批复)。 1.2 合同项目和工作范围 1.2.1 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主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本合同为东乡县董岭乡祁家村电力提灌改造延伸工程一标段,具体建设内容为:本项目主要工程量如下: (1)更换泵站内水泵、电动机及机旁盘,同时直埋φ219*8 无缝钢管 117 米,直埋φ219*8 无缝钢管 354 米,直埋φ159*8 无缝钢管 4714 米,直埋φ108*8 无缝钢管 5369 米; (2)新建检修闸阀井 60 座,新建空气阀井 7 座,分水阀井 5 座,放空阀井 6 座,渡管支架 5 组; (3)在 4#支管起始端、3#支管末端及 3#、4#、9#、10#分支管末端增设减压阀 6 只; (4)原有管道拆除 9000 米。 (详见实施方案的批复) 1.2.2 本合同发包人承担的主要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 负责本合同工程建筑物永久占地及施工临时占地的征地。 1.3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3.1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施工图纸和文件 (1)由发包人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人按本章第 1.3.2 条签定的供图计划提供施工图纸给 承包人。 (2)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基本资料、材料样品、试验成果,以及根据合同要求提 供的录像、照片、会议纪要等所有图纸、文件和影像资料等,发包人不再另行收取费用。 1.3.2 发包人供图计划 (1)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后 7 天内,与承包人共同商签发包人供图计划,经合同双方签定的 供图计划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2)每年第四季度末,监理人应根据上述供图计划,提供详细的下年度供图计划给承包人。 (3)不论何种原因调整和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监理人应及时与承包人共同修订供图计划,并作为 执行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4)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 8 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包人可根据施工需要,要 求增加提供图纸份数,并为增供的图纸支付费用。 1.3.3 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 (1)用于承包人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总布置所需的工程枢纽总布置图和主要工程建筑物布置图 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供给承包人。 (2)用于各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施工前 14 天提供给承包人。 (3)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支护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4)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安装总图及其有关的图纸和技术文件(包括由设备供货商提交的图纸和技 术文件)应在机电设备安装开始前 42 天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机电设备安装的埋设件图纸应在安装埋 设前 42 天前提供给承包人。 (5)用于金属结构的制作和安装(如压力钢管、钢结构的制作和安装以及闸门和启闭机的安装等) 的安装总图、分件图、安装说明书等图纸和文件,应在开始制作安装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人。 (6)用于安装监测仪器安装和埋设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在开始安装埋设前 28 天提供给承包 人。 1.3.4 施工图纸的修改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上述第 1.3.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图纸后,应进行详细检查,若发现错误或 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后的 7 天内书面通知监理人。若监理人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应在 接件后 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施工图纸重新提交给承包人。 (2)监理人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14 天 93 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 (3)若因施工情况紧急,监理人无法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签发修改施工图纸,可以临时发出施工图 修改通知单,但应在此后的合理时限内补发正式施工图纸。 1.4 承包人文件 1.4.1 承包人文件的提交计划 承包人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21 天内,根据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编制一份由项目经理签署的 承包人文件提交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的 28 天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文 件的内容应包括本章第 1.4.2 条至第 1.4.5 条规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提交的其 他图纸和文件。 1.4.2 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图纸和文件 (1)由承包人负责设计的临时工程项目,应在该项目开工前 14 天,提交该项目的总布置图、结构 详图及其设计依据,以及监理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提交的上述临时工程项目的基本资料、试验成果、施工样品,以及所有图纸、文件和影 像资料等,其所需的费用均包括在相关项目的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4.3 施工总进度计划 (1)承包人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0.1 款要求提交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采用关键线路法编制 网络图。网络图应包括以下各项数据和内容,表述全部工程施工作业间的逻辑关系: 1)作业和相应节点编号; 2)各项施工作业间的衔接逻辑和协调关系; 3)持续时间; 4)最早开工及最早完工日期; 5)最迟开工及最迟完工日期; 6)总时差和自由时差; 7)主要项目施工强度曲线; 8)附需要**和说明。 (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各工程施工控制节点工期要求。 1.4.4 施工总布置设计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28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 批准。监理人应在签收后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提交的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其内容应包括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主要剖面图和设计说明 书。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2 章所列各项临时设施的设计和使用要求进行总平面布置,施工总布置的 占地范围不得超过发包人划定的界线。 (3)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3 章有关“施工安全措施”和第 4 章“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 保护好临时设施周围的边坡、冲沟、河道、河岸的稳定和安全。 1.4.5 主要施工方法和措施 (1)承包人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安装前 28 天,编制各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法和措施,提交监 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文件后的 7 天内批复承包人。 (2)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提交的施工方法和措施,应包括施工需要的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 等施工文件。 1.4.6 承包人文件的审批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须经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文件,应在收到文件后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人批准。监理人的审批意见包括: 1)同意按此执行;或 2)按修改意见执行;或 3)修改后重新提交;或 4)不予批准。 (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包人在收到批复件后 7 天内作出相应修改。所有修改都应由承包人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 和内容,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字后,重新提交监理人批复,监理人应在图纸的角签部位和文件的签署 栏签注处理意见后,发还承包人执行。 (3)凡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交监理人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名,否则 均属无效。凡未经监理人按上述第 1 款规定签署的图纸和文件,均属无效。 94 1.5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1.5.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1)材料供应计划 承包人应编制一份发包人供应材料的需用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末的 20 天 前、每季度末的 10 天前和和每月末的 5 天前,向监理人提交下一年度、季度和下一月的材料需用计 划。经监理人确认后作为发包人分期供应材料的依据。 (2)材料交货验收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指定供货单位供应的材料质量、数量和品种进行检查、检验和验 收,并及时将材料的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若材料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有权拒绝使用,但必须向监理人 提供能证明材料不合格的试验和检验资料。 1.5.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1)承包人应提交一份满足工程设备安装进度的交货日期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监理人应在收到 承包人提交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 (2)由发包人提供承包人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按监理人批准的交货日期交货,承包人可允许发包人 比原定计划提前 56 天内到货。提前超过 56 天,应由发包人支付提前到货的仓管费用。 (3)监理人应在设备到达卸货地点的 24h 小时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到货 后)48h 小时内卸货,否则,应由承包人支付卸货地点的逾期保管费用。 (4)由于施工安装进度延误,修订了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可根据监理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要 求变更工程设备的交货日期,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进度计划延误而变更交货日期时,承包人应自费保 管按原定交货日期到达的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要求变更交货日期,影响承包人的安装工作进度时,承 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和(或)要求发包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5)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 1)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交货验收。 2)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直接在制造厂提货,则应由发包人、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参加出厂检验后, 由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并经承包人验点接收后自行发运至工地。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在运输中造成 的损失和损坏承担全部责任。 3)若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或供货商)发运至工地交货,则应由发包人、供货商代表、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现场开箱检验,并经承包人验收清点后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此时,应由发包人对工程设备 在运输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承担责任。从设备开箱验收完毕起,承包人应对工程设备的维护和保管承担 责任。 1.6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 1.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 (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应由监理人按以下程序进行检查和验收: 1)查验证件:承包人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材料的合格证书、 化验单以及其他有关图纸、文件和证件,并应将上述图纸,以及文件、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人。 2)抽样检验:承包人应**监理人按本合同约定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 检验结果应提交监理人。并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 3)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共同核对每批材料的品名、规格、 数量,并作好记录,共同验点入库。 (2)不合格材料的处理 经监理人查库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并清除出场。承包人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 本合同约定予以清除或返工至合格为止。 (3)材料代用 承包人申请代用材料,应将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提交监理人。经监理人批 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 1.6.2 承包人提供的工程设备 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将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提交监理人批 准。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协议副本提交监理人。承包人应 承担工程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责任。 1.6.3 承包人施工设备 (1)承包人应在签署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提交一份为完成本合同各项工作所需的施工设备清 单,提交监理人批准。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 95 1)新购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承包人应向监理 人提交新购置主要施工设备的订货协议复印件; 2)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3)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 (2)承包人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人进行检查,并须进行试运行,确认 其符合使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3)承包人施工设备进场后,监理人应按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清单,仔细核查进场施工设备的数 量、规格和性能是否符合施工进度计划和质量控制的要求,监理人有权索取必要的施工设备资料,如发 现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责令撤换。 1.6.4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 由于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 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 由承包人承担。 1.7 进度计划的实施 1.7.1 施工总进度实施措施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根据本章第 1.4.3 条要求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实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 划的实施措施,提交监理人批准。实施措施应说明以下内容: 1)各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项目按期完成的年、月工程量计划和各年度形象面貌。 2)主要物资材料(如钢材、钢筋、木材、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骨料、土料和石料、用水 和用电等)使用计划及主要材料订货安排; 3)施工现场各类人员配备和劳务计划; 4)工程设备的订货、交货计划; 5)其它说明。 1.7.2 年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每年 12 月,将下年度的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计划完成的年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年施工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的数量和需要补充采购的计划; 3)要求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计划; 4)提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提供工程设备预埋件的计划要求; 5)该年施工工作面移交计划日期和要求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面的计划日期; 6)该年各施工工程项目的试验检验计划; 7)工程安全措施实施计划等。 1.7.3 季、月进度计划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季、月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 1)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 2)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用量。 3)该季、月发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 1.7.4 月、周进度报告 (1)承包人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月进度实施报告,其内容包括: 1)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2)月完成的工程面貌图; 3)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 4)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 5)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 6)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 7)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 8)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处理纪录,质量状况评价; 9)安全施工措施实施情况(包括安全事故处理情况); 10)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实施情况。 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 (2)承包人应在每周进度会议上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周进度报表,其内容包括: 1)上周之前合同进度计划要求和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统计; 96 2)上周实际完成工程量统计; 3)下周计划完成的工程量; 4)要求监理人协调解决的主要问题。 1.7.5 进度会议 (1)监理人应在每周的某一日和每月末定期召开周、月进度会议,检查承包人合同进度计划的执行 情况,协调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质量缺陷处理等问题,以及与其他承包人的相互干扰和矛 盾。 (2)承包人应在每周、月进度会议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周、月进度报表。 1.8 工程质量的检查、检验和验收 1.8.1 承包人的质量自检 (1)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本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其内容应 包括: 1)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框图; 2)质量检查的岗位设置及检查人员名单; 3)各主要工程建筑物施工,以及各施工工种的质量检查程序; 4)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的质量检查程序; 5)质量检查记录及验收单格式;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和批准的格式,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人。 (3)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约请监理人共同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检查,做好质量事故检查 的同期记录和事故处理的自检报告。自检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1.8.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1)监理人为检查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包人提交材料质量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 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等,承包人应及时予以提供。 (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或在现场钻取试件,并使用承包人的 测试设备进行试验检验;监理人还可要求承包人进行补充的试验检验。 1.8.3 发包人的完工预验收 (1)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或监理人)应**承包人和有关部门,根据本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 对完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合格后,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及有关各方均应在检查验收单 上签字后,作为工程完工预验收资料。 (2)承包人完成每项单位工程和分部工程后,发包人和(或)监理人应组织承包人及有关各方进行 完工预验收。承包人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与完工验收要求,整编好验收资料,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签字 后,作为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1.9 验收 1.9.1 专项验收 1. 专项验收是指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的对外永久交通、移民安置、环境保护、水土保持 及通航等的专项工程验收。 2. 专项验收可与工程竣工验收一并进行,其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整编内容可参照本章第 1.9.3 条的 要求进行。 1.9.2 阶段验收 根据国家对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管理需要,水利工程应进行以下项目的阶段验收: (1)枢纽工程导(截)流验收; (2)水库下闸蓄水验收; (3)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 (4)机组启动验收; (5)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1.9.3 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验收应遵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 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的规定。 (2)各项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该项验收工程的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按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验收工作。 (3)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人应整编以下竣工验收资料提交发包人,其内容包括(不限于): 1)验收工程的各项施工材料的试验检验成果; 97 2)监理人对验收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质量检查记录; 3)施工过程中,本项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变更文件及资料; 4)质量事故记录以及工程及其工程设备的缺陷处理报告; 5)施工过程中,对验收工程质量的专题评定报告; 6)质量监督机构签认的质量鉴定报告和有关文件; 7)验收工程施工期的安全监测成果,以及工程设备的试运行检测成果; 8)监理人指示提交的其它竣工验收资料。 (4)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和单项工程的竣工验收全部 合格,并已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 年内进行。 (5)工程竣工验收应由发包人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 由国家主管部门主持、发包人组织进行。 1.10 工程量计量方法 1.10.1 说明 (1)本合同工程项目应按本合同通用和专用合同条款第 17 条的约定进行计量。计量方法应符合本 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 (2)承包人应保证自供的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凡超出施工图纸所示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 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均不予计量。 (4)根据合同完成的有效工程量,由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计算,或采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秤量,并 经监理人签认后,列入承包人的每月完成工程量报表。当分次结算累计工程量与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 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不一致时,以按完成施工图纸所示及合同文件规定计算的有效工程量为 准。 (5)分次结算工程量的测量工作,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负责。必要时,监理人有权 指示承包人对结算工程量重新进行复核测量,并由监理人核查确认。 1.10.2 重量计量 (1)按施工图纸所示计算的有效重量以吨或千克为单位计量。 (2)凡以重量计量并需秤量的材料,由承包人合格的测量人员使用经国家计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的 秤量设备,根据合同约定,在监理人指定的地点进行秤量。 1.10.3 面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4 体积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体积以立方米为单位计量。 1.10.5 长度计量 按施工图纸所示施工轮廓尺寸或结构物尺寸计算的有效长度以米为单位计量。 1.11 引用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 1.11.1 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规定 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施工安装技术要求及其 验收标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人按国家和行业标准 的强制性规定进行修正。 1.11.2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以最新版本为准 新技术条款中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均标有出版年代,引用截止期为 2009 年底,应用时执行国家和 各行业最新出版的版本。 1.12 工程保险 1.12.1 投保险种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 条的约定投保以下险种: (1)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2) 人员工伤事故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3) 人身意外伤害险(按各自管辖的人员投保); (4) 第三者责任险(按各自管辖区,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名义投保); (5)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 1.12.2 保险费用 (1) 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8 20.1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在本章工程量清单中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2) 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应由承包人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0.2 款、 第 20.3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为全部现场施工人员办理保险,并按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 列报。 (3) 若本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投保承包人管辖区内的第三者责任险,承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 20.4 款约定的责任和内容与本章《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专项列报。 若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则承包人不需列报。 (4) 施工设备险由承包人负责投保,保险费用包括在施工设备运行费内。 1.13 工程价款支付方法 1.13.1 单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单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支付。 1.13.2 一般总价支付项目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所有工程项目,发包人均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项目(不包括以总价形式列报的暂列金额)的总价支付。 1.13.3 特殊约定的总价支付项目 (1)进场费 承包人完成合同项目施工所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的调遣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 总价形式列报,由发包人在合同计划开工日期 14 天前支付。 (2)退场费 工程完工验收后,承包人完工清场、撤退人员、施工设备和周转性材料等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根据 合同要求规定的工作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列报,在监理人检查确认承包人完成全部清场撤 退后由发包人予以支付。 (3)保险费 发包人按本章第 1.12 节的规定支付。 (4)其它费用 承包人按本章规定完成各项工作所发生的其它费用,均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有关项目的工程单价 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第 2 节 施工临时设施 2.1 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及其附属设备的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 维护、管理和拆除等全部工作。其工作项目包括:现场施工测量、现场试验、施工交通、施工供水、施 工供电、施工供风、施工通信、施工照明、邮政服务、砂石料料物开采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机 械修配厂、加工厂、仓库、存料场、弃料场,以及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设施等。 2.1.2 承包人的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2 节、第 2.3 节的规定,负责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测量和现场试验工作。并 对其提供的测量和试验成果负全部责任。 (2)承包人应负责修建完成本章第 2.4~2.15 节所列的各项施工临时设施,并在各项永久工程建筑 物施工前,完成全部施工临时设施及其附属设备的安装和试运行。 (3)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交通规划及本章第 2.4 节的规定,负责场内施工临时道路及其交 通设施、设备的设计、施工、采购和配置、安装、运行和维护。 (4)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5~2.9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和配置施工供水、供电、供风、通信等施工临 时设施。 (5)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0~2.14 节的规定,负责设计、建造砂石料加工系统、混凝土生产系统、 钢筋加工、机槭修配加工、汽车修理保养、仓储设施、弃碴场等的临时生产设施。 (6)承包人应按本章第 2.15 节的规定,负责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等临时设施的规划、布置、设计、 99 施工和维护,并应对现场办公和生活建筑物的使用安全负责。 2.1.3 主要提交件 承包人应按本技术条款第 1.4.2 条,以及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和本章第 2.4~2.15 节的规定,编 制各项施工临时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施工临时设施布置图; (2)施工工艺流程和(或)施工程序说明; (3)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 (4)施工期运行管理方式; 2.1.4 引用标准 (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1993 ) 2.2 现场施工测量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8.1~8.4 款的规定执行。 2.3 现场试验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4.2 款、第 14.3 款的规定执行。 2.4 施工交通 2.4.1 场内施工道路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本合同施工区内自发包人提供的道路 至各施工点的全部施工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和停车场,并在合同实施期间负责管理和维护(包括管理 和维护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 2.4.2 场外公共交通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7.3~7.5 款的规定执行。 2.5 施工供电 2.5.1 施工电源 (1)合同实施期间,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生活和施工电源,生活和施工电源由承包人和当地电力部门 协商供电或者由承包人自备施工电源供电,承包人自己负责检测系统用电保证率和设计、施工、安装场 内高、低压供电线路、配电所、电力计量装置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 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 (2)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 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 (3)承包人应为其出现停电事故后急需恢复用电的重要工程部位(如地下工程照明和排水、基坑抽 水、补救中断的混凝土浇筑、混凝土温控冷却水、办公和生活区的安全照明等)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 用电源,供紧急供电之用。 (4)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电,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供电线路 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 2.6 施工供水 (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 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 等。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水质应符合 GB5749-2006 有关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施工总布置的要求,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区和 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等。 (3)承包人应负责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办公地点 和生活区的引水、储水和水处理设施及其设备、设施的施工、安装和日常维修等工作。上述供水设施建 设和日常供水费用包括在供水项目的总价内。 (4)为进入现场的其他承包人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具体提供措施和收费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 2.7 施工供风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供风,包括负责施工供风系统的设计、建造、运行管理和维 护。 2.8 施工照明 100 (1)承包人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 以及相关的道路、桥涵、交通隧道(包括施工支洞)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地下洞室施工 作业区照明度应符合《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第 12.3.10 条的规定。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承包人施工和生活用电提供方便。 2.9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 (1)承包人应自行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施工现场内部的通信服务设施。承 包人应为发包人和其他承包人使用其内部通信设施提供方便。 (2)承包人应自行与当地邮政部门协商解决其施工现场邮政服务事宜。 2.10 砂石料场开采加工系统 2.10.1 承包人自建砂石料加工系统 (1)本标段工程所需的砂石料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由此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 的总价中。 (2)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各种砂石料和土料的需用量储存和供料平衡,并应满足高峰 用量的要求。承包人提供的各种砂石料应符合各专项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标准。 2.11 混凝土生产系统 2.11.1 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 (1)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自建混凝土生产系统,则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规划,进行混凝土 生产系统(包括混凝土骨料储存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包括场地的开挖、回填与平整)、混凝土浇筑设 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以及混凝土骨料储存和混凝土的拌和、运输等。承包 人的混凝土生产系统还应做好场地排水和弃渣处理,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等措施。 (2)承包人应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温控要求,负责混凝土制冷(热)系统的设计和施 工,并负责制冷(热)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运行管理和维修。 2.12 临时工厂设施 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总进度和施工图纸的要求,修建以下临时工厂设施,并各工厂设施施工前, 将临时工厂设施的设计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1)钢筋加工厂; (2)木材加工厂; (3)混凝土构件预制工厂; (4) 机械修配工厂; (5) 汽车保养站; (6) 压力钢管和钢结构加工厂(包括预装配场地)。 2.13 仓库和堆、存料场 (1)承包人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修建本工程的仓库和堆、存料场,并 在开始施工前,将仓库和堆、存料场的设计图纸与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2)承包人应负责本合同工程所需的各项材料和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 (3)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地点进行布置和 修建,并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14 弃渣场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在弃渣场周围及场地内设置防洪和排水设施,防止冲刷 弃渣,造成水土流失。 2.15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2.15.1 承包人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1)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或监理人指定的区域内负责设计和修建施工需要的全部临时生产管理与生 活设施的设计、建造及其设备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等。 (2)承包人应在收到开工通知后的 14 天内,按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规划总布置,向监理人编制一份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和房屋建筑物设计的图纸和文件提交监理人批准。 (3)承包人应在现场每个施工点修建 50 平方米与承包人办公生活用房同等标准的临时房屋,免费供 发包人和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使用,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中。 2.16 计量和支付 2.16.1 现场施工测量 现场施工测量(包括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测设的施工控制网,工程施工阶段的全部施工测量放样 工作等)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 101 2.16.2 现场试验 (1)现场室内试验: 承包人现场试验室的建设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2)现场工艺试验: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现场工艺试验所需费用,包含在现场工艺试验项目总价中,由发包人按《工程 量清单》相应项目的总价支付。 (3)现场生产性试验: 除合同约定的大型现场生产性试验项目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所列项目的总价支付外,其它各 项生产性试验费用均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16.3 施工交通设施 (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场内施工道路的建设和施工期的管理维护工作所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场外公共交通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为场外公共交通修建和(或)维护的临时设施外, 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外的一切交通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承包人承担的超大、超重件的运输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不另行支付。超大、超 重件的尺寸或重量超出合同约定的限度时,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6.4 施工及生活供电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用电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5 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及生活供水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 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6 施工供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供风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7 施工照明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照昨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 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8 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施工通信和邮政服务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 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9 砂石料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购买砂石料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 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0 混凝土生产系统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混凝土生产系统的建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 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1 附属加工厂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附属加工厂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 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2 仓库和存料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仓库和存料场的建设、维护管理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 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3 弃渣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弃渣场的建设和维护管理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 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4 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临时生产管理和生活设施的建设、移设、维护管理和 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2.16.15 其它临时设施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的其它临时设施,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设施的建设、移置、维护管理和 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包含在相应永久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102 第 3 节 施工安全措施 3.1 一般规定 3.1.1 应用范围 本章适用于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包括:现场施工劳动保护、爆破作业、照明、场内交 通、消防、地下洞室施工作业保护、洪水和气象灾害保护、施工安全监测等。 3.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9.2 款的约定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 (SL398--2007)的规定履行其安全施工职责,对本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 (2)承包人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的施工安全生产设施,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加强监督管理,切 实保障全体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承包人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本章第 3.2 节规定的内容,编印安全保护手册发 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培训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 (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包人责任区内发生重**全事故时,承包人应 立即报告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 12~24 小时内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5) 承包人应为施工作业人员配置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承包人应对其施工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发生 的安全事故承担责任。 (6)承包人应负责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的安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进 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及时作好安全记录。 3.1.3 主要提交件 (1) 承包人应在本工程开工前 14 天,根据《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水利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规,以及本章第 3.2.1 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一份施 工安全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 (2) 承包人应在每年、每季和每月的进度报告中,按本章规定的各项安全工作内容,详细说明本工 程安全措施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按规定的格式提交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记录。 3.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 《水利水电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2)《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 (3)《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4)《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国消防法》 (6)《中华人民**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7)《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 (8)《中华人民**国劳动法》 3.1.5 引用标准 (1)《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 (2)《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1996)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4)《水利水电工程金属结构与机电设备安装安全技术规程》(SL400-2007) (5)《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规范》(SL378-2007) (6)《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3.2 施工安全措施 3.2.1 施工安全措施计划 承包人按本章第 3.1.3 条的规定提交施工安全措施计划,其内容应包括施工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 安全人员的配备,以及防洪、防火、防毒、防噪声、防爆破烟尘、救护、警报、治安和炸药管理等。施 工安全措施的项目和范围,还应符合国家颁发的《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及其附录 H、I、 J的规定。 3.2.2 劳动保护 (1)承包人应定期向所有现场施工人员发放劳动者必需的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 103 面具和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以及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等。 (2) 按《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排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加班时间不得 超过《中华人民**国劳动法》第四章的规定。 3.2.3 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 (1)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施工人员的伤病防治和卫生保健工作: (2)施工人员进入生活区和作业面前,应对环境进行卫生清理,以及采取消毒、杀虫、灭鼠等卫生 措施,并对饮用水进行消毒。 (3)及时做好病源和疫情监测。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感染源和感染者。 (4)职工食堂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5)所有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病人一律不得从事易于使该病传播的工作。 3.2.4 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 承包人运输和存放爆破器材,应遵守 SL398-2007 第 8.3.3 条、第 8.3.4 条的规定;油料的运输和管 理应遵守 SL398-2007 第 11.5 节的规定。 3.2.5 照明安全 承包人应在施工作业区、施工道路、临时设施、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 地下洞室的施工 作业区、运输**应布置照明设施符合 SL398-2007 第 4.5.9 条至第 4.5.14 条的规定。 3.2.6 接地及避雷装置 接地及防雷装置应符合 SL398-2007 第 4.2 节接地(接零)与防雷规定的要求。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 受雷击的电器及建筑物均应设置接地或防雷装置。 3.2.7 防有毒、有害物品的控制 承包人应遵守 SL378-2007 第 11 .3 节防尘、有害气体的规定。 3.2.8 爆破作业安全 (1)承包人的施工爆破作业应严格遵照 GB6722-2003 及国家有关爆破安全管理的规定。承包人应对 爆破造成的工程和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 对实施电引爆的作业区,承包人应采用必要的特殊安全装置,以防止暴风雨时的大气或邻近电 气设备放电的影响。特殊安全装置应经过试验证明其确保安全可靠时方可使用。试验报告应提交监理人。 * (3) 当承包人的现场爆破作业对其他承包人的施工造成干扰及影响临近设施和人员的安全时,应由 监理人协调解决。现场爆破时,各方均应服从爆破作业指挥人员的命令。* 3.2.9 消防 (1)承包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并负责其自己辖区内的消防工作。承包人应对其辖 区内发生的火灾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 (2)承包人应按 SL398-2007 第 3.5 节的规定,建立现场消防组织,配置必要的消防专职人员和消防 设备器材。消防设备的型号和功率应满足消防任务的需要。在现场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设置防火警示 标志,保持畅通的消防**。 (3)承包人应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消防知识教育和消防安全训练,消防设备器材应经常检查和保养, 使其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 (4)承包人应制定经常性的消防检查制度,划分施工现场的防火责任区。承包人的消防专职人员应 定期检查各施工现场,以及办公与生活区的消防安全,特别是用电安全。 3.2.10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 (1) 承包人应做好水情和气象预报工作。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地方主管水文、气象预报工作的部门 获取工程所在区域短、中、长期水文、气象预报资料。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灾害 预兆时,应立即采取确保安全的有效措施。 (2)每年汛前,承包人应编制防洪度汛预案,并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第 3.6 节、第 3.7 节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和减灾措施。 3.2.11 安全标志 (1)承包人应按 GB2894--2008 的要求,在施工区内设置一切必需的安全标志,其标志类型包括: 1) 禁止标志; 2) 警告标志; 3) 指令标志; 4) 提示标志。 (2) 承包人应负责保护施工区内的所有标志,并按监理人指示补充或更换失效的标志。 104 (3)在危险地施工时,承包人应设置醒目的警示牌,设立专门监督岗,危险的孔洞周围设置围栏、 盖板,加以防护。 (4)如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所设的安全标志不能有效保证安全,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对标志进行 补充、修改或更换。 (5)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制作安全标志。 3.3 应急救援措施 3.3.1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 承包人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能随时紧急调动应救人员,救援 专职人员应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事故后,承包人应按应急救援要求,配备必需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及时将应急救援 的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 3.3.2 伤亡事故处理 (1)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施工生产人员或第三者人员的伤亡事故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 款第 9.5 款的约定,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报告监理人。 (2) 发生重大伤亡或特大事故时,承包人必须保护事故现场,立即报告发包人和当地政府的安全管 理部门,并在当地政府的支持和协助下,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好事故。 (3)事故处理结案后,承包人应向公众张榜告示处理事故结果。 3.3.3 预防自然灾害措施 (1)施工期间一旦发生洪水、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的预兆时,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 灾措施,确保工程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承包人应立即按其安全职责分工,组织人员、设备和物资,尽快制止事故 发展,及时消除隐患,划定警戒范围,并在最短时间内组织好人员、车辆和设备的疏散,避免再次发生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3)承包人应保护好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分析提供直接证据;并做好现场标志和书面记录,绘制 现场简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必要时应对事故现场和伤亡情况进行录像或拍照,待事故 调查部门有明确指令后,才能清除事故现场。 3.4 计量和支付 (1)承包人按本章第 3.2 节、第 3.3 节要求进行的、非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的各项安全 保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应在《工程量清单》以总价形式专项列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实施情况后,由发 包人按项审批支付。 (2)直接属于具体工程项目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应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各具体工程项目有效 工程量的工程单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3.5 承包人应就砼施工做以下专项施工安全措施 1、材料运输安全要求 (1)作业前应检查运输道路和工具,确认安全。 (2)使用罐车运送混凝土时,现场道路应平整坚实,现场指挥人员应站在车辆侧面。卸料时,车轮应 挡掩。 (3)混凝土车子向料斗倒料,应有挡车措施,不得用力过猛和撒把。 (4)用起重机运输时,机臂回转范围内不得有无关人员。用塔吊运送混凝土时,小车必须焊有牢固吊 环,吊点不得少于 4 个,并保持车身平衡;使用专用吊斗时吊环应牢固可靠,吊索具应符合起重机械安 全规程要求。中途停车时,必须用滚杠架住吊笼。吊笼运行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向吊笼的运行区域。 (5)应及时清扫落地材料,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2、砼拌和站安全措施 (1)设备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平面图和设备使用说明书进行。安装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安装完 毕必须进行综合试运转并办理验收手续,方准正式投入使用。 (2)每个操作区应悬挂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程序操作。道路出入口、重要安全装置 等处要悬挂安全警告标志。 3、机械操作安全保证措施: 拌和站安装要稳固并设揽风绳加固;拌和时,拌和机四周不得有人员 走动;清理料仓时,设专人看守电闸。 4、混凝土浇筑与振捣 (1)浇筑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分工明确。 105 (2)混凝土振捣器使用前必须经过电工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开关箱内必须装置保护器,插座插 头应完好无损,电源线不得破皮漏电;操作者必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 ( 3)在淘槽中浇注混凝土前应检查槽帮,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使用震捣捧应穿胶鞋,戴绝缘手套,湿手不得接触开关,电源线不得破皮漏电。 5、 施工用电安全保证措施 (1)严格按有关规**装线路及设备,用电设备都要安装地线,不合格的电器器材严禁使用。库房、 油库严禁焰火,油库施工场地要安装避雷装置。 (2)配电箱开关分开设置,必须坚持一机一闸用电,并采用两级漏电保护装置;配电箱、开关箱必须 安装牢固,电具齐全完好,注意防潮。 (3)现场照明:照明电线绝缘良好,导线不得随地拖拉或绑在脚手架上。照明灯具的金属外壳必须接 零,室外照明灯具距地面不低于 3m,室内距地面不低于 2.4m。 (4)配电箱、开关箱:使用标准电箱,电箱内开关电器必须完整无损,接线正确,电箱内设置漏电保 护器, 选用合理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进行分级匹配。配电箱设总熔丝、分开关,动力和照明分开设置。金 属外壳电箱作接地或接零保护。 (5)架空线:架空线必须设在专用电杆(水泥杆、木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或脚手架上,架空线装设 横担和绝缘子。架空线离地 4m 以上,机动车道为 6m 以上。 (6)接地接零:接地采用角钢、圆钢或钢管,其截面不小于 48mm2,每二根接地之间间距不小于 2.5m, 接地电阻符合规定,电杆转角杆,中断杆及总箱,分配电箱必须有重复接地。 (7)用电管理: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工程,必须电工完成,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实行定期检查制 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6、防火安全保证措施 (1)建立经理部、施工班组二级防火责任制度,明确职责。 (2)重点部位如仓库、木工间配置相应消防器材,一般部位如宿舍、食堂等处设常规消防器材。 (3)施工现场用电,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器火灾。 (4)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瓶等危险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 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 于 30m。 7、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现场应时刻注意环境保护,对于施工中的油污、涂擦模板的含油棉纱等废弃物,必须及 时清理,运至垃圾场,严禁在施工现场进行焚烧。 (2)钢筋加工产生的钢筋头以及包装物、废弃的手套等应集中分类堆放。 (3)砼浇筑中出现的多余砼应用于其它临建工程,不得随意弃于施工现场。 106 第 4 节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 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 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 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 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 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 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 交监理人审批,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 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 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的措施。 (2)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 14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 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 30 号令); 2)《中华人民**国水法》; 3)《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4)《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107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规定。* (2) 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GB8978-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 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 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 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 量控制水体 PH 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 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 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 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 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 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 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 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敏感受体附近空 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 SL398-2007 表 3.4.2 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在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 SL398-2007 第 3.4.3 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 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 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 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蓬运输车,其 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 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 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4.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 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第 3.4.4 条的规定, 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 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 SL398-2007 表 3.2.8 的规定。 4.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08 (1) 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 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 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入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 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4.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 SL398-2007 第 11.3 1 条、第 11.3.2 条的规定。 4.3 生态环境保护 4.3.1 陆生动植物及**保护 (1) 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 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4.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 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等的景观免受工程 施工的影响。 (2) 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 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4 水土保持 4.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 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 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 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 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 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 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 渠、塘坝、梯田和拦渣坝等), 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4.5 环境清理 4.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订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 容应包括: (1) 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 环境保护的辅助工程设施; (3) 植被种植措施。 4.5.2 环境清理 (1) 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 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 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他生 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的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 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他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第 7.2.2 条 2 款规 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109 4.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4.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入使用前,应由监理人**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 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纪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4.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 4.2 ~4.5 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 均应由监理人**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 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4.6.3 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 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 理人**承包人和环保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 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纪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完工验收资料。 4.7 计量和支付 (1) 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 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技术条款第 2 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 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 除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施工临时设施”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 子项总价支付[若未设列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子项,则承包人完成该设施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 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的“施工临时工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除合同另有约 定外,承包人按合同要求完成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施工期水质监测等工作 所需的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处理费用, 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工程量清单》所列“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专项 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河床基坑的废水处理费用,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4) 列入《工程量清单》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如渣场和场内交通的工程防护和 水土保持设施、林草植被种植措施等),由发包人按《工程量清单》相应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支付。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环境保护和水土水土保持的其它工程项目的工程单价或总价,应包括承包人完成相 应项目的建、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 110 第 5 节 土方明挖 第 6 节 5.1 一般规定 5. 1. 1 应用范围 (1)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合同施工图纸所示的永久和临时工程建筑物的基础、边坡、土料场和砂石料 场、石料场覆盖层等的明挖工程。 (2) 本章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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