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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区公共资源交易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项目需求公示

山东济宁 全部类型 2020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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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任**公共**交易服务中心区公共**交(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1、项目说明:本项目为区公共**交易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第三章技术标准及要求。 2、预算金额:45万元。
二、采购标的具体情况:
详见附件
三、论证意见:
四、公示时间: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3天:自(略),至(略)
五、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略)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六、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单位:**市任**公共**交易服务中心 地址:**省**(略)
联系人:李斌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市任**(略) 地址:****任城李营任城大道任城科技中心南馆二楼
联系人:张昊 联系方式:(略)
发布时间:(略)17时00分24秒
[(略) 需求方案.pdf点击下载]
政府采购项目需求方案 采购单位:**市公共**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 采购代理机构:**市任**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名称:区公共**交易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项目 编制时间:2020 年 08 月 04 日 一、项目概况及预算情况 1、项目概况:本项目区公共**交易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技术要求。 2、预算安排:45 万元。 二、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本项目为区公共**交易内部控制系统建设项目,落实政 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 1、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本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2、小型和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库〔2011〕181 号) 文件规定,投标人属小型或微型企业并以其自身产品(或提供其他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的 产品)和服务投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可给予小型 和微型企业的价格 6%的扣除(注:扣除后的价格仅作为评审价格,如中标,签订合同时以 投标报价为合同价格)。 扣除价格=小微型企业产品报价×6% 评审价格=投标总报价格-扣除价格 注: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年度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 定书原件和声明函(见附件格式),并填写小微型企业产品汇总表(见附件格式),否则 不给予价格扣除。 3、若同一合同包内的小型、微型企业产品仅是构成所报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 则该报价产品不给予价格扣除。 4、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 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5、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 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 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享受同小型、 微型企业相同的价格扣除。 监狱企业和戒毒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于投标文件中提供 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 文件。 (三)、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价格折扣: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部(财库〔2017〕141 号)文件规定,投标人(投标人)为残疾人 福利性企业或所报产品为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产品并需要价格扣除的,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 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前提下,给予产品的价格 6%的扣除。 三、采购标的需执行的标准: 国家相关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地方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其他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 四、标的要求 质量要求:合格 安全要求: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要求。 五、交付要求 实施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 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六、服务要求 服务标准: 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和技术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服务效率:及时响应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验收标准:执行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招标文件及中标人投标文件 八、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见附件 九、公示时间 本项目采购需求公示期限为 3天:自 2020 年 08 月 04 日起,至 2020 年 08 月 07 日止。 十、意见反馈方式 本项目采购需求方案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及潜在供应商的监督。 请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项目需求方案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并请于 2020 年 08 月 08 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于公 示期满 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处理或者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 可就有关问题通过采购文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未在规定时间内得 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异议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同级财政部门提出投诉。 十一、项目联系方式 1.采购人:**市公共**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 联 系 人:时主任 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市任**政府采购中心 联 系 人:张昊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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