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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平昌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公告

四川巴中 全部类型 2020年0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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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公告

系统发布时间:(略)

项目概况 (略)**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在(略)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于2020年08月24日09点30分(**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略)
项目名称 (略)**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略).00
最高限价 (略).00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履行期限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略)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一)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输变电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需注册在本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技术负责人:电力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省省外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二)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三、领(略)
时间: 2020年08月17日到2020年08月21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略)
方式: 1.资格预审文件自2020年 8 月 17 日至2020年 8 月 21 日09:00-12:00,14:00-17:00 (节假日除外) 通过**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免费提供(申请资格不得转让); 2.本次资格预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及网络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申请人请在资格预审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报名资料,将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预审报名表》)递交至(略)(地址:(略))。 (2)网络报名:申请人请在资格预审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报名资料,将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预审报名表》) 扫 描 件 发 送 至 邮 箱 :schfgl_zb@163.com,须采购代理机构邮件通知审核资料结果无误报名即成功。原件于资格预审当日交至采购代理机构报名处。注:①申请人报名时须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申请人信息,如信息有变更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因申请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导致对其参加的资格预审活动有影响,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②报名资料的递交时间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报名完成以采购代理机构邮件通知审核资料无误时间为准。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附件
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
1.本次资格预审在**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5个工作日。 2.本项目将实行(略),并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现场随机抽取 5 家申请人进入磋商。(如现场(略) 家但≥3家,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进入后续采购活动环节,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则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
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数量少于拟邀请供应商数量,采用下列方式: 本项目将实行资格预审,并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现场随机抽取 5 家申请人进入磋商。(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5 家但≥3家,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进入后续采购活动环节,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3家,则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七、申请文件提交
应在2020年08月24日09点30分(**时间)前,将申请文件提交至(略)本项目评审室。
八、资格预审日期
资格(略)08月24日前
九、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十、其它补充事宜
1.监督部门:**县财政局;监督电话:(略);2.供应商信用融资: **省正在推进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相关要求详见《**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省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的通知》(川财采〔(略))、《**市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暂行办法》(成财采〔(略))等有关规定,上述文件请在**政府采购网查询。
十一、(略),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联系人:洪先生;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项目编号:5119232020000667 **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 资 格 预 审 文 件 中国·** 采 购 人:**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 采购代理机构:(略) 共同编制 2020 年 8 月 1 目 录 第一章 资格预审邀请.............................................................................. 1 第二章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6 第三章 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17 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 证明材料...................................................................................................19 第五章 申请文件格式............................................................................ 22 第六章 评审方法.................................................................................... 34 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39 附件二 资格预审报名表.............................................................. 51 附件三 介绍信...............................................................................52 附件四 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52 2 第一章 资格预审邀请 (略)(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受**县金宝新区管 理委员会(采购人名称)委托,拟对**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以竞争性 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特邀请符合本次采购项目资格预审要求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 的资格预审。 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5119232020000667 2.采购项目名称:**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 3.采购人:**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 4.采购代理机构:(略) 二、资金情况 1.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2.采购预算:人民币 385.7435 万元,采购计划已备案。 三、采购项目简介 本工程从金宝大道三段金域华府旁新建电缆隧道 90m,新建隧道井 2 座,3 层 4列排管 72m,2 层 3 列排管 92m,新建电缆工作井 3个,新立 350-18m 电杆 6 基,迁改双回线路 203m,导线采用 JKLYJ-10kV-240mm?,迁改 110kV 电缆 110m, 35kV 电缆 268m,新增电缆 35kV 电缆 158m,迁改 10kV 线缆 202m,新增 10kV 电 缆 368m,安装柱上断路器 2台,隔离开关 4台,避雷器 4组。同步完善附属配套 工程。 四、定向采购情况 (略) 五、资格预审申请人邀请方式 1.本次资格预审在**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公告期限为 5个工作 日。 2.本项目将实行资格预审,并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现场随机抽取 5 家申请人进入磋商。(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 5 家但≥3 家,则所有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进入后续采购活动环节,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 3 足 3家,则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六、申请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输 变电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 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 需注册在本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技术负责人:电力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省省外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 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 证》。 (三)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参加。 七、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并保存信用记录结果网页截图,拒绝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中的申请人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八、资格预审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 4 1.资格预审文件自2020年 8 月 17 日至2020年 8 月 21 日09:00-12:00, 14:00-17:00 (节假日除外) 通过**政府采购网自行下载。本项目资格预审文 件免费提供(申请资格不得转让); 2.本次资格预审报名采用现场报名方式及网络报名方式。 (1)现场报名:申请人请在资格预审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报名资 料,将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 预审报名表》)递交至(略)(地址:**市**三 友路 217 号六楼)。 (2)网络报名:申请人请在资格预审公告附件中自行下载资格预审报名资 料,将报名资料(加盖公章的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资格 预审报名表》) 扫 描 件 发 送 至 邮 箱 :schfgl_zb@163.com,须采购代理 机构邮件通知审核资料结果无误报名即成功。原件于资格预审当日交至采购代理 机构报名处。注:①申请人报名时须如实填写项目信息及申请人信息,如信息有 变更请于报名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如因申请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导致对其参加的资格预审活动有影响,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②报 名资料的递交时间以邮件到达时间为准,报名完成以采购代理机构邮件通知审核 资料无误时间为准。 九、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020 年 8 月 24 日 09:30 时(** 时间)。(文件接收时间:2020 年 8 月 24 日 09 时 00 分----09 时 30 分) 十、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市**三友路 217 号六楼**浩飞 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本项目开标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必须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递交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地点,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 机构恕不接收,本次采购不接受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十一、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开启时间及地点:2020 年 8 月 24 日 09:30(北 京时间)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地点开启。 十二、资格预审地点:**市**三友路 217 号六楼**浩飞建设工程管 理有限公司本项目评审室。 十 三 、 本 次 资 格 预 审 信 息 发 布 媒 体 : “ 四 川 政 府 采 购 网 5 (www.ccgp-sichuan.gov.cn)。 十二、联系方式: 采购人:**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 地址:**县金宝新区金宝大道二段 88 号 联系人:洪先生 联系电话:0827-6228432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市**三友路 217 号六楼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6 第二章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一、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 1 确定邀请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数 量和方式 本次资格预审邀请的申请人数量:不少于 3 家,即递交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的申请人不少于 3 家。 本次邀请申请人参加资格预审的方式:见第一章资格预审邀请。 2 定向采购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 同小微企业)。 3 采购预算 采购预算:385.7435 万元。 4 本国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 本国工程。 5 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 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详见第五章申请文 件格式《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监狱企 业证明》原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声明函》原件。以上三类证明材料均未提供的,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将作无效处理。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 业。(若涉及) 6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 8 是否退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否。 9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在评审 阶段(磋商)资格发生变化 1.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在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 书面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并按本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另行 提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后,若不 能满足本项目资格要求的,其申请文件作无效处理。 2.若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资格发生变化且变化后的资格不能满 7 足本项目资格要求,未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 在评 审阶段(磋商)发现此情形的将取消其磋商资格,并按照政府采 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10 资格预审情况公告 申请人资格预审情况在**政府采购网上采购结果公告栏中予以 公告。 11 资格预审文件咨询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12 资格预审结果咨询 联系人:罗女士 联系电话:(略) 13 申请人询问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14 申请人询问、质疑 1.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要求的询问、质疑: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由采购人按相 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2.对资格预审过程和结果的询问、质疑: 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由采购人按相 关规定作出答复或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3.询问、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原件)提出,以其他形式提出的询 问、质疑均不接受和回复。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注:申请人按要求报名成功并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为依法获取 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根据《中华人 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658 号)、《政府采购质疑 和投诉办法》(财 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申请人质疑不得超出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过程、资格预审结果的范围,申请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 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15 申请人投诉 投诉受理单位:本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 即**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827-6223859 联系地址:**县**镇新华街东段 10 号 注: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等规定,申 请人投诉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8 16 声明承诺提醒 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 效,无效声明和承诺、虚假声明和承诺将由申请人自己承担由此 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虚假声明和承诺还将报告监管部门追究法 律责任。 17 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 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 容请在“**政府采购网”查询。 18 备注 若资格预审文件中其他内容与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内容不 一致的,以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前附表为准。 9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1.1 本资格预审文件仅适用于本次资格预审项目。 1.2 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 2.有关定义 2.1 本次资格预审的采购人是 **县金宝新区管理委员会 。 2.2 本次资格预审的采购代理机构是 (略) 。 2.3“申请人”系指按要求报名成功拟参加资格预审申请的法人、其他组织或 者自然人。 3. 合格申请人(实质性要求) 合格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3.3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报名成功,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属于实质性参 加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4. 资格预审费用 申请人应自行承担参加资格预审活动的全部费用。 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 5.1 利害关系申请人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 系的不同申请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采购项目实行资格预审 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申请人可以参加资 格预审,但只能由申请人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 动,否则,其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 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申请人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 否则,其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3 前期参与申请人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 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申请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申请 人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 10 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文件中规定的申请人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 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 规范编制。 5.4 申请人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 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 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申请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 动。 5.6 申请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 子公司, 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申请人有下列利害关系 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申请人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申请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申请人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资格预审小组成员。 申请人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6.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 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90天。 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必须载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中载明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 11 短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 三、资格预审文件 7.资格预审文件的构成 资格预审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 以下主要内容: (1)资格预审邀请; (2)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3)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4)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文件格式; (6)评审方法。 8.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8.1 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资 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 8.2 采购代理机构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应当以书面 形式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通知所有按照规定获得了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同 时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更正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资格预审文件的 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 采购代理机构发布公告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的时间,应当在首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截止之日起 3日前;不足上述时间的,应当顺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 止时间。 8.3 申请人应于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前,在**政府采购网查询本项 目资格预审的更正公告,以保证其对资格预审文件做出正确的响应。申请人未按 要求下载相关文件,或由于未及时关注更正公告的信息造成的后果,其责任由申 请人自行负责。 8.4 更正通知由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申请人报名时备注的电子邮箱发送至所有 按照规定获得了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相应更正通知后,将确认 收到相应更正通知的书面文件以书面或以邮件回复方式(PDF 扫描件,发送至采 12 购代理机构邮箱:schfgl_zb@163.com)给予确认。如申请人未给予书面或邮件 回复,则视为收到并认可该更正通知的内容。 8.5 申请人认为需要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可以以书面形式 或邮件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决定是 否采纳申请人的申请事项。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9.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 申请人应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包括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和副本两份。 10.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语言(实质性要求) 10.1 申请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以及申请人与采购组织单位就有关资 格预审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须使用中文。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 料,必须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说 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护照除外。) 10.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涉 嫌虚假响应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10.3 如因未翻译而造成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风险,由申请人承担。 1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 11.1 申请人应执行资格预审文件第五章的规定要求。 11.2 对于没有格式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格式由申请人自行编写。 1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签署 12.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2 份,并在其封面上清楚地标明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申请人名称以及“正本”或“副 本”字样。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书面申请文件为准。 12.2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褪色、不变质的墨水书 写,并在规定签章处签字和盖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供纸质申请文件。 12.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打印和书写应清楚工整,任何行间插字、涂改或 13 增删,必须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申请人公 章。 12.4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其授权 代表在申请文件要求的地方签字(注: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 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 签字确认;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其本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确认)或加盖私 人印章,要求加盖公章的地方加盖单位公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 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12.5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需要逐页编码。 12.6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正本和副本应当采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散装 或者合页装订。 12.7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12.8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统一用 A4 幅面纸印制,除另有规定外。 1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不属于本项目资格预审小组评审范畴, 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接收申请文件时及时处理) 13.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密封袋的最外层应清楚地标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申请人名称,以及“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不准启封”或“20 年 月 日 时 分(**时间)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13.2 所有外层密封袋的封口处应粘贴牢固。 13.3 未按要求密封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收或者 在时间允许的范围内,要求申请人密封完善后接收。 14.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14.1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于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送达指定地点,采购 代理机构拒绝接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4.2 本次采购不接收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15.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补充、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 和标注按照本章“1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注”规定处理) 15.1 申请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后可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或撤回,但该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须在递交截止时间之前送达采购代理机构, 14 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且该通知需经正式授权的 申请人代表签字方为有效。申请人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 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补充、修改的内容与资格 预审申请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15.2 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修改的书面材料或撤回的通知应该按规定 进行编写、密封、标注和递送,并注明“修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字样。 15.3 申请人不得在递交截止时间起至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期满前撤销 其申请文件,否则将认定其申请文件有效期的承诺为虚假承诺,并依法追究其法 律责任。 15.4 申请人对其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6.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 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 五、资格预审 17.资格预审 17.1 本项目实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 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现场随机抽取等。 17.2 本项目资格预审以申请人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的纸质资格证明 材料为依据。审查申请人资格证明材料过程中,不要求资格证明材料中涉及的申 请人工作人员必须到场核对身份,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对,不 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 17.3 资格预审小组的组建及其评审工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和本文件第六章 的规定进行。 17.4 本项目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将现场告知申请人,资格预审审查结果不通 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详细说明理由。资格预审 审查结果通过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书面 资格预审合格通知。 17.5 从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中现场随机抽取 5 家申请人进入磋商环节。 15 (如现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 5 家但≥3 家,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 人进入磋商环节,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 3家,则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17.6 本项目现场随机抽取申请人时,采取乒乓球摇号等普遍公认的随机抽取 方式,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现场参与,采购人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 形成书面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保存。 17.7 通过资格审查并经随机抽取进入磋商评审环节的申请人,应当按照采购 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17.8 无论资格审查通过与否,资格预审申请人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予退 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资格预审申请人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给 予保密。 六、资格预审纪律要求 18.申请人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申请人;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 当利益; (5)在资格预审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6)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 责任,具备(1)-(7)条情形之一的, 同时将取消被确认为资格预审合格的资 格。 七、询问、质疑和投诉 19.询问、质疑和投诉 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 16 部令第 94 号)等有关规定办理(详细规定请在**政府采购网政策法规模块查 询)。 八、其他 20.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 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递交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 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资格预审文件不再做调 整。 21.本资格预审文件中未引用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国政 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上财政 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从其规定。 22.(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 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 17 第三章 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一、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要求: 1.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 输变电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 需注册在本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技术负责人:电力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省省外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 验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 证》。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四)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 企业)。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与本次资格预审活动或授权参加本次资格预审 活动的申请人代表。 2.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报名成功,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18 三、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当日之前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申请 人。 2.资格预审申请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的。 3.申请人不存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情 形。 注: 1.资格要求中“5.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 录”中的重大违法记录,即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 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其中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金额标准是指:若采购项 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有明文规定的,以所属行业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金额标准;若采购项目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 金额标准未明文规定的,以**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听证标准金额。具体金 额标准详见《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2.申请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 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 动(合同)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处理)的,本项目不认定其具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19 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 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应当提供的申请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一)《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注:①申请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 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 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 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 2.具备良好商业信誉(提供承诺函); 3.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注:①可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复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可提供 2019 年度申请人完整的全套财务报表复印件,③可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 一年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 注:(1)以上①②③提供任意一项即可;(2)申请人注册时间截至申请文 件递交截止日不足一年的,可提供在工商备案的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 章);(3)申请人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供其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 承诺函原件即可;(4)不要求提供证明财务报告中签字签章人或者第三方机构 的身份证明、财务报告中数据信息真实性有效性的证明材料。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函); 5.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承诺函); 6.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 承诺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承诺函); (二)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 1.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或 20 输变电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修、试)电 力设施许可证(承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及以上资质;(提供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3.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需 注册在本单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提供证书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电力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提供证书复印件); 5.**省省外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 证登记证》或带二维码的《**省省外施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 (提供证书复印件)。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的,作无效处理); (四)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视同小微 企业)。(提供声明函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二、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相关证明材料: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注: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加盖公章;②如申请文件均 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则可不提供。) 3.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报名成功,获取了资格预审文件,属于实质性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三、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1.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库〔2016〕125 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 等渠道查询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当日之前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申请 人。 2.资格预审申请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的。【提供承诺函或者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自行查询投标人及其现任法 21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截图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进行情况说明)】。 3.申请人不存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情 形。(提供承诺函。) 注:以上要求的资料复印件(身份证明材料、采购文件购买情况证明材料除外)均须加 盖申请人单位公章(鲜章),证明材料是双面的,在单面加盖公章,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 件的实质有效性。 22 第五章 申请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 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申请人申请文件相关资料和本章所制格式不一致的,需 涵盖所有要求内容,未按要求提供导致申请文件被判为无效申请文件,后果由申 请人自行承担。 二、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作 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三、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中需要填写的相关内容事项,可能会与本采购项 目无关,在不改变申请文件原义、不影响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 不予填写,但应当注明。 四、未提供具体格式的由申请人自拟。 23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 (申请人名称) 处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 (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 1.上述证明文件在申请文件中附有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两面 均应复印)或护照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外籍人士的,则提供护照复印件)时才能生 效。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仅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自己参加资格预审 活动时提供。 24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致:(略) 本授权声明: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姓名、职务)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职务)为我方“ ”项目 (采购项目编号: )资格预审采购活动的合法代表,以我方名义全 权处理该项目有关资格预审的一切事宜。 特此声明。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 被授权人(签字): 。 职 务: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申请人为法人单位时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申请人为其他组织时提供“单位 负责人授权书”,申请人为自然人时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 2、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身份证明材料包括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或军官证或护照等。 4、身份证明材料应同时提供其在有效期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5 三、申请人承诺函 致:(略)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申请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前六款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相关资格承诺: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 求,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行维权救济,不存在对资格预审文件有 异议的同时又参加资格预审以求侥幸成交或者为实现其他非法目的的行为。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 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申请人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 务的申请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 参加 本项目的申请人。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申请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 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 的行为。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 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申请人身份同时参加 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 或子公司。 (八)如果有《**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 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申请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 (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 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 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一)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 或无;存在管理关 系单位 为: 或无。 26 (十二)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 起 90 天。 (十三)我方及其我方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 贿犯罪。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 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追究法律责任。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27 四、申请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注:申请人应按资格预审文件第四章相关要求提供佐证材料,有格式 要求的从其要求,无格式要求的格式自拟。 28 五、不属于禁止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承诺函 承诺函 致:(略) 我方 (申请人名称)参加 (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 号: )的政府采购活动并郑重承诺: 1.我方未被列入按《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库〔2016〕125 号)规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 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我方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3.我方不存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情形。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愿意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如经查实 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被追究责 任。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29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我方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 181 号)或《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 或《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 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我方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即,我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 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或《政 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或《财政部、 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我方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 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 2.我方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及服 务,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 微型、监狱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 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本声明适用于申请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 号)规定划分标准的中小企业。 2.中小企业如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3.申请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提供此声明函,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 有效性。 30 七、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 局(含**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等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监狱企业如未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无效处理。 3、申请人为非监狱企业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的有效性。 31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单位的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服 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 份额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如未提供此声明函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作无效处 理。 3、申请人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提供此声明函,不影响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有效性。 32 九、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网址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 级 其中 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 1.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此表信息,若未提供完善信息并不 影响其申请文件的资质及效力。 2.申请人对不存在项,填写“/”,并不影响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质及 效力。 申请人名称(盖单位公章): 。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个人印章): 。 日 期: 年 月 日。 33 十、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格式自拟 34 第六章 评审方法 一、总则 1.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 条例》等法律规章,结合采购项目特点制定本资格预审审核标准和方法。 2.本次资格预审,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据资格预审文件的审查标准和 程序,对申请人的申请文件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小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人员共同组建。 3. 资格预审方法:资格预审小组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从通过资 格预审的申请人中现场随机抽取 5家申请人进入磋商环节。(如现场通过资格预 审的申请人不足 5家但≥3家,则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进入磋商环节,如通 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 3家,则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4.审核过程独立、保密。申请人非法干预审核过程的行为将导致其资格预审 申请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5.资格预审小组审核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响应性,对于申请人而言,除审核 小组要求其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而提供的资料外,仅依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本身的内 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6.如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足 3 家的,由项目实施机构调整资格预审公告后 重新组织资格预审。 二、审核程序 1. 资格预审小组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对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提供资格证明材料、是否属于禁止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 人等进行审查,以确定申请人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2. 资格预审小组依法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结束后,出具资格预审报告。 资格审查结果应当现场告知申请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详细说 明理由。 三、资格预审审核标准 序号 项目 合格条件 结论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力。(按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之 ①申请人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 35 一) 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 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 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 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 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 ④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2 具备良好商业信誉 提供承诺函 3 具备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按 要求提供以下资料之一) ①可提供 2019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复 印件(包含审计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 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②可提供 2019 年 度申请人完整的全套财务报表复印件,③可 提供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一年内银行 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 4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 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承诺函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 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承诺函 6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 违法记录 提供承诺函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提供承诺函 8 须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颁发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 包叁级及以上或输变电专业 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 备国家能源局颁发的承装 (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承 装类、承修类、承试类)三级 及以上资质 提供证书复印件 9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 证》 提供证书复印件 10 项目经理:具备机电工程专业 二级或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不含临时,需注册在本单 位,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 合格证) 提供证书复印件 36 11 技术负责人:电力工程类相关 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提供证书复印件 12 **省省外企业须具备有效 期内的《**省省外建筑企业 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 或带二维码的《**省省外施 工、监理企业入川承揽业务信 息录入证 提供证书复印件 1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 联合体参与资格预审的,作无效处理 14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监 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均 视同小微企业) 提供声明函原件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 件 15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参与 本次资格预审活动或授权参 加本次资格预审活动的申请 人代表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材 料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 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注: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代理书原件需 加盖公章;②如申请文件均由申请人法定代 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或加盖私人印章的, 则可不提供。) 16 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 报名成功,获取了资格预审文 件,属于实质性参加政府采购 活动的申请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证明材料 17 申请人在资格审查当日之前 的信用记录,未列入失信被执 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 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的申 请人。 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查询结果 37 18 资格预审申请人及其现任法 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 行贿犯罪记录的。 提供承诺函或者可以通过“中国裁判文书 网”自行查询投标人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的行贿犯罪记录,提供查询网页 截图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现任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需进行情况说明) 19 申请人不存在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参与本 次采购活动的情形。 提供承诺函 注:以上审核内容均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结论为通过,通过资格预审。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1.在审查过程中,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 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采购人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 和说明。 2.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 性内容,澄清或说明需加盖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作为资格预审申请 文件的组成部分。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采购人不得暗示或者诱导申请人作出澄清、说明或纠正,对申请人递交的 澄清、说明或纠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 五、出具资格预审报告 (一)根据资格预审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审核记录编写资格预审报告。资格预审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日期和地点; 2.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和资 格预审审核小组成员名单; 3.审核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中申请人根据审核小组要求进行的澄 清、说明或者补正,审核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5.审核小组成员须在资格预审报告中签字确认。 38 六、出具资格审查报告 (一)根据资格预审签字的原始审核记录编写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 查报告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领取资格预审文件的申请人名单、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名单; 2.审核结果,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原因等;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审核过程中申请人根据资格预审小组要求进行 的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资格预审小组成员的更换等; (二)资格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出具书面资格审查报告。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当 在资格预审报告上签字,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对 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 同意见的资格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审核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 意资格预审报告。 (三)停止评审 资格预审小组发现资格预审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 评审。 七、随机抽取程序 (一)本项目现场随机抽取申请人时,采取乒乓球摇号等普遍公认的随机抽 取方式,申请人按照自愿原则现场参与,采购人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并形成书面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保存。 (二)本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向通过随机抽取进入磋商评审环节的 申请人提供磋商文件,申请人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在本项目磋商文件规定的 时间内提交申请文件。 (三)申请人数量较多,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场地无法满足资格预审和现场 随机抽取工作需要的,本项目采购代理机构将预约在有条件的公共**交易服务 平台进行,本项目不在宾馆、酒楼、球场等非开标评审场所进行资格预审和现场 抽取。 八、审查结果 本项目资格预审审查结果将现场告知(若申请人未到场的现场电话通知)申 39 请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还将书面告知(若申请人未到场以电子邮件形式)并 详 细说明理由。针对申请人是否在现场随机抽中的结果将会以电子邮箱形式书 面告 知申请人。 40 附件一 各行政监管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一览表 序 号 部委 名称 规章名称 规章 条文 「较大数额罚款」简易标准 国务院组成部门 1 ** 部 《**机关办 理行政案件程 序规定》 第一 百二 十三 条 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 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违法嫌疑人可以要求 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 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 处以一万元以上罚款,对违反边防出境入境管理法 律、法规和规章的个人处以六千元以上罚款。对依 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 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地方规定执行。 2 财政 部 《财政机关行 政处罚听证实 施办法》 第六 条 财政机关在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暂停会计师事务所经营业务;(二)暂停注 册会计师执行业务;(三)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四)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五)撤销会计师 事务所;(六)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七) 较大数额罚款;(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 他应当告知听证权利的事项。财政部以及专员办作 出罚款行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为 对公民作出 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作出 5万元以上罚款。地方财政机关作出罚款行 政处罚的,其“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的规定执 行。 41 3 教育 部 《教育行政处 罚暂行实施办 法》 第二 十七 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作出本办法第九条第(三)、 (四)、(五)、(六)、(七)、(八)、 (九)项之一以及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除 应当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外,还 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前款 所指的较大数额的罚款,标准为:由国务院教育行 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为五千元以上;由地方人 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作出罚款决定的,具体标准由 省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当事人在教育行政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举行听 证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听证。 4 司法 部 《司法行政机 关行政处罚听 证程序规定》 第二 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前,案件调查 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一)责令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 业证书;(三)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四)法律 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 应急 管理 部 《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 罚办法》 第三 十二 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 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 位证书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 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 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 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的,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 1 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 3万元以上。 42 6 生态 环境 部 《环境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规 定》 第五 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 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拟 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或者对 公民处以人民币 5000 元以上罚款的;(二)拟对 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 50000 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 品价值)5000 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 财物的;(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 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四)拟责令停产、停业、 关闭的。 7 人力 ** 与社 会保 障部 《劳动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规 定》 第三 条 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 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劳动行政 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 用。 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范 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 确定。 8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通信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 第三 十条 通信主管部门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网站)、 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 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 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1万元以上、对法人 或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地方通信主管部门 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 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43 9 自然 ** 部 《测绘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 第二 十六 条 测绘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 证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应当依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听证:(一) 取消测绘资格; (二)停止测绘活动、停止地图编制活动;(三)没收 违法所得、没收测绘成果; (四)对公民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处以一万 元以上罚款,省级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法制 部门对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也可以依规定进行。 《海洋行政处 罚实施办法》 第四 十一 条 重大海洋违法案件,是指拟作出下列海洋行政处罚 的案件: (一)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海底电缆管道海上作业、 责令停止经批准的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责令停 止经批准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或者生产、使用 的以及其他责令停止经批准的作业活动的; (二)吊销废弃物海洋倾倒许可证的; (三)注销海域使用权证书,收回海域使用权的; (四)对个人处以超过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以超 过五万元罚款等海洋行政处罚的。 10 国家 卫生 健康 委员 会 《卫生行政处 罚程序》 第三 十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卫生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由卫生机关内部 法制机构或主管法制工作的综合机构负责。对较大 数额罚款的听证范围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 常委会或人民政府的具体规定执行。国境卫生检疫 机关对二万元以上数额的罚款实行听证。 44 11 交通 运输 部 《交通远输行 政执法程序规 定》 第七 十六 条 执法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在送达 《违法行为通知书》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 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 或者执照;(三)较大数额罚款;(四)法律、法 规和规章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 情形。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较大数额,地方执法 部门按照省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或者 其授权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海事执法部门按照对 自然人处 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0 万 元以上执行。 12 水利 部 《水行政处罚 实施办法》 第三 十四 条 水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对公民处以超过五千元、对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五万元罚款以及吊销许 可证等水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 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水行政处罚机 关应当组织听证。 13 农业 农村 部 《农业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 第五 十九 条 对需要继续行驶的农业机械、渔业船舶实施暂扣或 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实施 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 许农业机械、渔业船舶驶往预定或指定的地点。 14 商务 部 《商务部行政 处罚实施办法》 第十 九条 法制机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审理会的处理 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 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 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拟作出 3 万元以上(不 含 3万元)罚款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 照的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告知当 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 申辩或者举行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 后 3日内向法制机构提出。 法制机构应当充分听 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45 15 国家 文化 与旅 游部 《旅游行政处 罚办法》 第三 十八 条 旅游主管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 法所得、取消出国(境)旅游业务经营资格、责令 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 者领队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的内容应当包 括,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 后果,以及受理听证申请的旅游主管部门名称、地 址等内容。第一款所称较大数额,对公民为 1万元 人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 5万元人民币 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地方 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 中国 人民 银行 《关于确定中 国人民银行举 行听证的较大 数额罚款幅度 的通知》 / 为保障中国人民银行听证工作的顺利进行,现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举行听证的“较大数额的罚款”为: 县级支行五万元以上,地(市)级分行二十万元以 上,省级分行五十万元以上,总行三百万元以上(均 不含本数)。 国务院直属机构 17 海关 总署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听证办法》 第 三 条 海关作出暂停从事有关业务、撤销海关注册登记、 对公民处 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 10 万元以上罚款、没收有关货物、物品、走私运输 工具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 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海关应当组 织听证。 46 18 国家 市场 监督 管理 总局 《市场监督管 理行政处罚听 证暂行办法》 第 五 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 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 停产停业;(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三)对 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十万元以上罚款;(四)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达到第三 项所列数额的行政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 罚没数额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19 国家 税务 总局 《税务行政处 罚听证程序实 施办法 (试行)》 第 三 条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 2000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 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 (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 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告知当事 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 权利。 20 国家 版权 局 《著作权行政 处罚实施办 法》 第三 十三 条 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决定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 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前 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两万元 以上、对单位处以十万元以上的罚款。地方性法规、 规章对听证要求另有规定的,依照地方性法规、规 章办理。 21 国家 广播 电视 总局 《广播电影电 视行政处罚程 序暂行规定》 第三 十八 条 对较大数额罚款的听证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制定的标准执行。 广播 电影电视部决定罚款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 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47 国务院直事业单位 22 中国 气象 局 《气象行政处 罚办法》 第四 十六 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 公民处以 5000 元(不含 5000 元)以上罚款,对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万元(不含 3 万元)以上罚 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或 者地方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 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23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听证 规则》 第 五 条 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拟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 项或者一项以上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向当事人送达 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载明当事人享有要求 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止发行证券; (二)责令停业整顿; (三)暂停、撤销或者吊销证券、期货、基金相关 业务许可; (四)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从业资格; (五)对个人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单独或者合计 5万元以上; (六)对单位没收业务收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单独或者合计 30 万元以上;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 及其派出机构认为可以听证的其他情形。 24 中国 银行 保险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行业 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办 法》 第六 十七 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 定前,应当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 其他单位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包括:银监会作出 的 500 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出的 100 万元以上 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50 万元以上罚款; (二)对个人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 包括:银监会作出的 5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局作 出的 30万元以上罚款;银监分局作出的 10 万元以 上罚款; (三)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包括:银监会作 出的没收 5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局作出的没 收 10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银监分局作出的没收 50 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48 (四)责令停业整顿; (五)吊销金融许可证; (六)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七)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未达到听证标准的行 政处罚案件,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委员会 办公室认为有必要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 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中国保险监 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程序 规定》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 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 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保险机 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 100 万元以上的 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20 万元以上的罚款; 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 30 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 对其分支机构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 人、组织处以 100 万元以上的罚款;(二)对个人 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三)限制业务范围;(四) 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五)责令停业整顿;(六) 吊销业务许可证;(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 表机构; (八)撤销任职资格; (九)责令撤换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 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25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国家外汇管 理局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第 三 条 外汇局作出下列重大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暂停或者停止 经营结售汇业务;(二)责令暂停经营外汇业务或 者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三)较大数额罚没款;(四)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前款(三)项所称较大数 额罚没款,是指对自然人的违法行为处以 5万元人 民币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经营活动中的 违法行为处以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罚没款。 49 26 国家 烟草 专卖 局 《烟草专卖行 政处罚程序规 定》 第四 十四 条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一万元以上的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的 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三)责令停产、 停业,责令关闭;(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 资格。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 际,调整和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的听证数额标准,报国务院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27 国家 林业 和草 原局 《林业行政处 罚听证规则》 第 五 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 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林业行政处罚决定 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 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前款所称较 大数额的罚款,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 会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国家林业局依 法作出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罚款决定的,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8 国家 铁路 局 《违反行政处罚实施 办法》 第七 十六 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个人处以 1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 万元以上的罚款。 29 中国 民用 航空 局 《中国民用航 空行政处罚实 施办法》 第四 十一 条 民航行政机关法制职能部门收到案件承办部门提 出的民用航空行政案件调查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 审查。对拟同意进行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报民 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本办法附件 七的规定制作《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组织听 证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一)不少于 人民币 30000 元的罚款;(二)吊销经营许可证或 者执照;(三)责令停产停业。民用航空行政处罚 听证告知书应当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表签字或 者盖章。该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 50 份归入民航行政机关案卷。不属于本条第一款规定 情形的,不组织听证,由法制职能部门提出行政处 罚意见,报民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0 国家 邮政 局 《邮政行政处 罚程序规定》 第四 十二 条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之一的,当事人有 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 吊销许可证的;(三)较大数额罚款的;本条第一 款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公民罚款五千元以上,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超过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 百分之五十且在三万元以上的。 31 国家 档案 局 《档案行政处 罚程序暂行规 定》 第二 十三 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罚 款,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决定之前,应当告 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 的,应当在被告知后三日内提出,档案行政管理部 门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本规定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 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 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5 万元以上。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较大数额标准低于前款规定的,从其规定。” 51 附件二 资格预审报名表 资格预审报名表 项目名称:**县金宝大道电力箱涵延伸工程 项目编号: 报名信息 申请人全称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移动电话 经办人电子邮箱 单位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 注:申请人报名时须如实认真填写申请人信息;电话保持畅通,申请人 名称应与公章上的名称一致,若因申请人提供的错误信息(如电话号码填写 错误、电子邮箱地址填写不清难辨等)或关、停机等原因,对其参与资格预 审事宜造成影响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报名时间: 申请人名称(盖章): 52 附件三:介绍信 介绍信 (略): 兹介绍我单位 (申请人) 员工 (授权代表人姓名)(身份证 号)前往贵公司,全权办理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资格预审 报名事宜,请予接洽! 单位名称(盖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53 附件四:经办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身份证(正面): 身份证(背面): 第一章 资格预审邀请 第二章 资格预审申请人须知 二、总 则 1.适用范围 2.有关定义 3. 合格申请人(实质性要求) 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申请人。 4. 资格预审费用 三、资格预审文件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资格预审 六、资格预审纪律要求 18.申请人参加本项目资格预审不得有下列情形: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申请人; (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申请人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资格预审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资格预审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 七、询问、质疑和投诉 八、其他 第三章 申请人的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 第四章 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资格、资质性 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章 申请文件格式 一、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除格式中明确将该格式作为实质性要求的,一律不具有强制性,但是,申请人申请文 二、本章所制申请文件格式有关表格中的备注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情况作解释性说明,不作为必填项。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致:(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在 (申请人名称)处任 特此证明。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声明: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姓名、职务)授权 特此声明。 被授权人(签字): 。 职 务: 。 电子邮箱: 。 联系电话(座机): ;(手机) 。 日 期: 年 月 日。 三、申请人承诺函 致:(略) 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申请人,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 一、具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前六款规定的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其他相关资格承诺: (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第二章的全部实质性要求,如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已依法进 (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申请人参与同一 (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申请人,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 (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申请人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 (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 (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申请人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 (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 (八)如果有《**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 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 (九)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 (十)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 (十一)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 或无;存在管理关系单位 为: (十二)本项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有效期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 (十三)我方及其我方现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存在行贿犯罪。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 日 期: 年 月 日。 四、申请人资格、资质性及其他类似效力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日 期: 年 月 日。 六、中小企业声明函 日 期: 年 月 日。 七、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八、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日 期: 年 月 日。 九、申请人基本情况表 注: 1.事业单位或团体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提供此表信息,若未提供完善信息并不影响其申请文件的资质及效力。 2.申请人对不存在项,填写“/”,并不影响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资质及效力。 日 期: 年 月 日。 十、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格式自拟 第六章 评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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