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略)职工食堂财产三年租赁权拍租公告
补充公告
各潜在竞租人:
我公司于2020年9月11日在**市公共**交易网发布关于(略)职工食堂财产三年租赁权拍租公告中第六条款中第2小条部分内容不完善:
原:2、在**县主**区域范围内近三年经营场所达到600㎡以上的餐饮服务行业,或承包过较大规模食堂的餐饮服务业(在**县**内(略),经营场所(略)),必须提供(略)复印件。现调整为:2、在**县主**区域范围内近三年经营场所达到600㎡以上的餐饮服务行业,或承包过较大规模食堂的餐饮服务业(在**县**内有固定营业场所,经营场所放宽至500㎡),必须提供房产(略)(未办理房产证的,相关单位须提供房产面积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和与相关单位签订的餐饮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其他内容不变。
委托方:(略)
拍卖方:(略)
2020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