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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1年度昭平县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采购(HZZC2020-G3-210045-GXXZ)的质疑答复函

广西贺州 全部类型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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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略)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大道15号五象绿地中心1号楼**平安大厦十六层1601-1620号

法定代表人:(略)

委托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我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收到贵公司以书面纸质材料递交形式送达的关于2021年度**县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采购(项目编号: HZZC2020-G3-(略)-GXXZ)的质疑函,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们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第1条质疑事项的答复:

质疑人第1条质疑的观点为经济部分的类似业绩分,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2018年1月—2020年6月(略) 100 万元以上),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都给予了贵公司应得的相应分值;

二、针对第2(略):

第2条质疑的观点为技术部分的项目实施方案分,项目实施(略),本项目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对进入详评的各投标人进行综合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第六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对各投标人的项目实施方案指标进行量化评审,并在相(略),贵公司得到了相应的分值。

本项目对进入详评的各投标人采用百分制综合评分法,计分总得分=报价分+业绩和实力分+项目实施方案分+增值服务分,综合得分最高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贵公司以自算分值认为该项目评分过程存在不公和不合理的依据不充分。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缺乏法律依据,故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略)。感谢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人:(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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