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大横琴口岸实业有限公司 | |||
横琴口岸及综合交通枢纽开发工程D1区主体建筑 | |||
**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东侧、港澳大道南侧、琴**路西侧、濠江路北侧 | |||
(略).98平方米 | 合同价格(略).59 | 万元||
**省**工程勘察院 | |||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 |||
中国建筑第二工(略) | |||
**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 |||
张彤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马强 | 设计(略)闫志升 | ||
李奇志 | 总监理工程师赵建军 | ||
(略)30 ~ (略)30 | |||
正常 | |||
该项目申报范围为: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工程、通风空调工程、钢结构工程。安全监理员为袁晓畅(A(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