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供应商:(略)
地 址:(略)
联系人:范银锋, 联系电话:(略)
被质疑人:(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地 址:**市**科园南路1号海特国际广场3号楼904
供应商(略)因认为“2018年果桑产业提升及2020年果桑产业发展项目果桑苗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352020000726)”的评审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15日通过快递的方式向我公司提出书面质疑,我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收到书面质疑函,并于10月23日依法予以回复。
质疑事项:(略)
现针对贵司质疑由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
我公司收到质疑文件后,于(略)织原评标小组进行协助处理质疑。
1、贵司提出的中标方没有足够数量的苗木。未提供苗木来源方案问题。
回复:经核实,中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达到招标规模的苗木来源方案及相关证明。故贵司质疑不成立。
2、贵司提(略)。
回复: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未限定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根据《最高人(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故贵司质疑不成立。
3、贵司提出的已提供良桑品种繁育基地的相关证明未得分问题。
回复:经核实,招标文件中(略)(或农业)业务管理部门规划或认可的良桑品种的繁育基地的,得3分。”,贵司提供(略)合招标文件要求,故该项不得分。
综上,供应商(略)因认为“2018年果桑产业提升及2020年果桑产业发展项目果桑苗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5134352020000726)”的评审结果使其权益受到损害质疑事项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略),可以在质疑答(略)。
(略)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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