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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电生理设备采购项目(07包)质疑答复

全国 全部类型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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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西(略)(07包)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质疑人:(略)
地址:**市****海峡两岸科技产业开发园永盛镇永科路472号
授权委托人:(略)
被质疑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省**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际广场1号楼17楼、(略)、舒女士(略)转725)
因(略)认为**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电生理设备采购项目(07包)(采购编号:5101012020002041)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12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10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质疑人认为本(略)(以下简称德盛康茂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以下技术参数要求:
(一)10、采用无乳胶袖带,降低患者过敏反应风险。
(二)★13、可(略)。
(三)15、主机重量不超过220克。
(四)★16、为(略),记录器可以直接通讯到原有分析系统。
(五)★17、分析软件为中文操作界面,可兼容原有记录器,通过后台数据库管理,可设置使用者类型和权限,可设置新的(略)。
二、 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向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送质疑书扫描件,并要求相关(略),相关供应商已作出回复。我单位依法组织了原评审委会进行复议。现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及复议意见,做出如下回复:
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对该项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德盛康(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德盛康茂公司在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中,再次声明了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条技术参数要求。质疑人认为德盛康茂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本条参数要求,但并未提供必(略),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2.针对(略),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德盛康茂公司投(略),并提供了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德盛康茂公司在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中,再次声明(略)。质疑人认为德盛康茂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本条参数要求,但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3.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招标文件未要求投标人对该项技术参数提供证明材料予以佐证,德盛康茂公司投(略),符合(略)。针对质疑函中提出的“德国MOBIL彩页明确标注重量约为240克”,德盛康茂公司回复称:“主机实际称重约175克,去除电池后的主(略)。”综上,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4.针对质疑事项4,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德盛康茂公司投标文件中对该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德盛康茂公司在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中,再次声明了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条技术参数要求。质疑人认为德盛康茂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本条参数要求,但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故本项质疑(略)。
5.针对质疑事项5,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德盛康茂公司投标文件中对该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德盛康茂公司在针对质疑事项的回复函中,再次声明了其所投产品完全满足本条技术参数要求。质疑人认为德盛康茂公司所投产品不满足本条参数要求,但并未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故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国际招标(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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