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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电生理设备采购项目(11包)质疑答复

全国 全部类型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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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西医结(略)(11包)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质疑人:(略)
地址:**市**青华路42号综合楼2楼2、5号
授权委托人:(略)
被质疑人:**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省**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800号天府四街66号航**际广场1号楼17楼、(略)、舒女士(略)转725)
因(略)认为**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用电生理设备采购项目(11包)(采购编号:5101012020002041)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13日向我单位提出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10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详见质疑书)
1.质疑人认为(略)(下称“川之韵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略)(四)技术、服务要求中“人体成分分析仪”第★1项参数要求。
2.认为川之韵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人体成分分析仪”第★5.1项参数要求。
3.认为川之韵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人体成分分析仪”第★5.2项参数要求。
4.认为川之韵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人体成分分析仪”第9项参数要求。
5.认为川之韵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人体成分分析仪”第10项参数要求。
6.认为川之韵公司未提供工作站中显示器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受理质疑后,针对质疑事项调阅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并及时向采购人、相关供应商发送质疑书扫描件,并要求相关供应商就质疑事项作出说明,相关供应商已作出回复。我单位依法组织了原评审委会进行复议。现根据政府采购(略),做出如下回复:
1.针对质疑事项1,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川之韵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本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略)。
2.针对质疑事项2,回复:
经查看川之(略),其中针对(略),应予扣除相应分数。
3.针对质疑事项3,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川之韵公司投标文件中对本项技术参数进行了响应,并提供了有效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4.针对质疑事项4-5,回复:
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经复议后认为,此2项质疑涉及的技术参数
在评审时已做扣分处理。上述质疑事项不成立。
5.针对质疑事项6,回复: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配置清单中未明确载明显示器,川之韵公司投标文件中已提供了相应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本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质疑事项部分成立,影响了中标结果。因涉及技术评分变化,无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本项目11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质疑人对本次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略)。
**国(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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