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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南县统计局关于印发《衡南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南衡阳 全部类型 2020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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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统计(略)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略)

各乡镇(街道)统计管理办公室,机关各单位:

为加强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管理,县统计局制定了《**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县统计局

(略)

**县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严格执行《(略),进一步健全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管理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条 举报线索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公正、及时、保密原则。县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四条 县统计局设立专门受理统计违法举报的电话、通信地址和邮箱、网络专栏、电子邮箱等,广泛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

县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县统计局法规股统一受理。

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转交的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由县统计局法规股统一受理。

第五条 县统计局受理统计违法举报专用固定电话号码为0734-8559511;专用电子邮箱为:(略)

第六条 县统计局通过**县政府门户网公布举报渠道。

第七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具体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安排专人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看举报专栏,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线索受理

第八条 县统计局法规(略),填写专门的举报信息登记表(样式附后),详细(略)及其涉及地区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在举报线索登记表上注明。

第九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受理电话举报,应全程录音,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同时即时填写电话记录单。

通过网络专栏、电子邮件受理网络举报的,应当保证(略)。

受理来信举报的,应当逐件拆阅、逐件登记,并注意保持(略)。

第十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对各类统计违法举报线索逐一登记后,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初审,并按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受理,由县统计局法规股按程序报告县统计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县统计局(略)。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新的实质性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略),不予受理。

第四章 举报(略)

第十一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采取下列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核实:

(一)直接立案查处;

(二)组成检查组(略)

第十二条 县统计局法规股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对领导批示的,举报线索具体、违法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属于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范畴的,具有可查性且属县统计局管辖范围的,由县统计局(略),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核实核查。

第五章 举报线索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按规定程序立案查处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线索,县统计局法规股组成检查组按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对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转交的有关统计违法举报线索,经县统计局法规股组织核查核实,发现确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经县统计局批准后,按要求将核查和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审定。县统计局法规股根据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反馈意见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将有关意见反馈给市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第十五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县统计局法规股应当将核实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 经核查核实发现举报人为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颠倒是非,捏造事实,反映不实的内(略),进行恶意举报的,(略)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县统计局法规股应当按照统(略)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六章 举报线索销号

第十八条 统计违法举报线索按下列方式进行销号处理:

(一)不予受理的,直接做销号处理。

(二)移交县统计局有关职能股室的,根据职能股室反馈意见进行销号处理。

(三)举报事项不属(略),在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后做销号处理。

(四)受理后直接立案的,案件处理完毕后做销号处理。

(五)受理后进行核查的,根据核查核实情况进行销号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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