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质疑人:(略)
地址:**潆华(略)
联系人:李春; 联系电话:(略)
被质疑人(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市汇东新区丹桂大街广电大厦122号3楼新华眼镜楼上
联系人:张女士; 联系电话:(略)
(略)(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G247景昭线长土镇交叉口至贡井钢材市场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次)》(项目编号:5103012020001187 )采购活动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16日向我单位提出了质疑。根据我单位与采购人(**市交通运输局)签订的本项目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约定事项,我单位于2020年10月19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概述
质疑人认为《G247景昭线长土镇交叉口至贡井钢材市场中修工程项目 (第二次)》(项目编号:(略) )竞争性谈判企业中有三家的小微企业承诺真实性存在问题…有损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质疑理由及其证据内容摘要
质疑人认为:
质疑事项 1:
竞争性谈判企业中有三家(**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公司属于(略),经查询这三家公司不属于小微企业,不应该享受10%的价格扣除。
法律依据:(略)
三、(略)
请求: 废除**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竞争性谈判资料。
四、质疑(略)
(一)处理过程。
我公司收到质疑书后及时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一是全面查阅核实了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二是查阅了涉事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向三家单位询问了相关情况并给予澄清时间,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三是咨询了有关法律、技术类专家。
(二)质疑核实处理情况及相关理由依据。
1、针对质疑事项1的核实处理情况。
(1)我单位电话咨询了相关部门,据悉,目前小微(略),且小微目录(略),可能存在是小微企业的单位未在小微名录库上登记。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并未得到中(略)。
(2)基于我公司作为社会代理公司,只能基于现有的方式进行核实。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因此,小微企业名录,不能作为认定**星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金达建筑有限公司、**九阳龙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是否属于小型企业的依据。我公司无法取得被质疑供应商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材料,质疑人未提供被质疑供应商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出具的书面认定材料。参照财政部第(略)号政府采购法规政策咨询答复(见下图),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能有效证明被质疑人存在虚假声明的情形。
三、(略)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理由不充分,质疑证据不充足,质疑事项不成立,质疑人的请求事项我公司不予支持。
质疑人如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市财政局)依法(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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