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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四川阿坝 全部类型 2020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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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族羌族自治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人:(略)
地址:**市**成华大道新鸿路226号3栋4楼1401邮政编码:(略)
联系人:杨志强

联系电话:(略)

被质疑人:(略)

地址:**市**蜀清路239号3栋2单元3层301号

邮政编码:(略)

因(略)认为**藏族羌族自治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编号:5132202020001070)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0年10月19日向我单位提交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10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

一、质疑事项:

中标产品采用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在不同地区的项目投标,招标文(略),中标产品却均能满足,有理由判断该产品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质疑答复

我单位签收质疑后,及时抄送采购人、成交供应商((略)),于2020年10月27日收到成交供应商与其产品制造商的回复,根据项目采购文件、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中标供应商与其产品制造商出具的证明材料以及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针对质疑事项,回复:

(1)根据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略):(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四)事实依据;(五)必要的法律依据;(六)提出质疑的日期。”并未提供真实可验证的事实依据。

(2)根据中标供应商及其生产厂家回复,证明提供的产品的技术参数与证明文件均为真实。

综上所述,认为现有材料(略),故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质疑人对(略),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联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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