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青征补字[2020]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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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政府关于蓉城镇五溪村五九路东侧项目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青征补字[2020]第23号 根据我县城市规划改造要求,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实施蓉城(略)。为依法、妥善(略),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区域实际拟定本方案。 一、征收补偿依据 《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省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20〕3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二、征收土(略)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蓉城镇五溪村境内(四至范围详见附图),征收土地总面积12.8296公顷,其中农用地12.3269(略).5027公顷,未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三、征收土地目的 根据《中华人(略),进一步推进乡村振兴,提升五九线沿线旅游品质,需要征收上述土地。 四、征收主(略) (一)征收主体:(略) (二)征收主管部门:(略) (三)委托具体实施单位:(略)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略)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皖政〔2020〕32号)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拟定《征收土地方案》上报审批。
六、被(略) (一)本次拟征收土(略)。 (二)根据**县人民政府青政办〔2007〕4号文件规定,对其中符(略)(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0.3亩,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自愿调剂后不再占有农用地且政府无法给予异地移民安置,征地时年满16周岁并享有第二轮承包经营权的在册农业人口)由县政府统一进行社会保障,保障标准为140元/人·月。 七、青苗、(略) 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规定拟定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上报审批。 本项目区房(略),被征收户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一)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允许产权调换的房屋是指经认定为合法和参照合法建筑予以补偿的主房。 1.被征收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的价值,由蓉城镇人民政府工作组根据池政秘[202(略) 2.本项目拟安置房源地点为五溪民俗风情街和五溪安置区,安置房地点、房址、户型以项目规划设计为准。具体调换方式如下: (1)面临五九线房屋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补偿安置。被征收户选择在五溪民俗风情街进行产权调换的,选房面积按面临五九线一层部分合法主房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调换(此部分面积由房屋认定小组认定),一层其他合法主房建筑面积和二层及二层以上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房结算单价为(略)㎡(根据安置房地段定价)。安置房一层面积按比例调换后,增购面积部分结算价为(略)㎡。 (2)非面临五九线房屋原则上安置在五溪安置区。五溪安置区设计为每户(农户)宅基地安置面积为160㎡,房型为两间两层或两间三层,面积为20(略),安置房由县政府统一建设,按图纸施工。安置房结算单价为1350元/㎡。 非面临五九线房屋如选择在五溪民俗风情街进行产权调换的,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积1:1的比例进行调换。安置房一层结算单价为1800-1900元/㎡,二、三层结算单价1300-1400元/㎡(根据安置房地段定价)。 (3)双方依各自(略)。 3.选房面积原则上(略),考虑安置房面(略),每户可增购不超过60㎡,增购价格为1450元/㎡。 4.选房按照“先签约搬迁,优先选房”的原则实施。每套统建安置房的最终建筑面积以房屋竣工房产实测的建筑面积为准。 5. 蓉城镇人民政府工作组入户调查、勘察和丈量时,被征收户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略),逾期不提供或不配合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二)货币化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其主房合法建(略)%,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今后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三)对于正在生产、经营与加工的附房(不认定为主房的面积部分),其附房价值在“池政秘〔(略)文件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50%予以一次性货币化补偿。 八、房屋建筑认定与处理 (一)已登记的房屋用途和面积以被征收户持有的房屋产权证、规划许(略) (二)未登记的房(略)。 九、补助和奖励 奖励和补助 (一)签约奖励:对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被征收户给予签约奖励,每户最高不超过8000元。 具体奖励办法、签约时间及地点等另行公布。 搬迁奖励: 对按规定签订(略)迁奖励,奖励标准为按(略)。 (三)临时安置费 按经认定的被征收合法建筑以及参照合法建筑的房屋面积,每月4元/㎡补助被征收户临时过渡安置费,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付。 1.选择货币化补偿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补助6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安置的,以期房调换并自行过渡的,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补助临时安置费。过渡期限超过(略),从逾期之日起至统建安置房交付之日止按每月6元/㎡的标准计付。临时安置费按上述标准计发至统建安置房回迁时间(以政府回迁通知公布的时间为准)顺延4个月止。 (四)搬迁费 1.住宅房屋按经认定的主房面积8元/㎡补助搬迁费,搬迁费不足1600元的按1600元计付。 2.办公用房按实际使用面积5元/㎡计付。经营、生产、仓储用房按实际经营面积10元/㎡计付;有重型机械设备的按重型机械所在房屋建筑面积25元/㎡计付,也可按评估价格计付。 (五)停产停业损失费 对实际正在生产、经营用房按每月25元/㎡;办公、仓储用房按每月5元/㎡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共补偿12个月。 十、征地补偿登记 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本公告期满后5日内,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略))到具体负责征地实施的属地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权人、使用权人、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及有关部门予以配合。逾期未办理征收补偿登记手续的,以征地实施单位调查确认结果为准。凡征地启动公告发布之日后,抢栽抢建的不予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十一、签约搬迁期限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60天内签约并搬迁完毕。 八、其它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二)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如实向征收部门报告,否则由征收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1.被抵押;2.已出租;3.被查封;4.权属有争议;5.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6.继承或遗赠纠纷;7.其他产权情形。 九、协议签订(略) (一)征收具体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安置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违约责任和奖励补助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被征收人签订协议后拒不搬迁的,对其已领取的奖励和补助等由蓉城镇人民政府依法追回。 签约后按约定时间搬迁并拆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略)。 (二)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在征收与(略)弊的,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处分。被征收人(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异议反馈渠道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以上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意见的,可在公告期满前,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和规划局反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超过半(略)定的,**县人民政府将组织听证。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审核同意后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十五、附则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策执行,本方案由**县住房和(略)、**县自然**和规划局共同负责解释。 本公告至2020年11月26日止。 特此公告 **(略)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