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变。变更后,总用地面积11921平方米不变,容积率由0.60调整为0.711,其他建筑指标不变。详细情况见附图。
公示时间:(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现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交,我局将对书面异议进行核实和处理;逾期或者无意见,我局将依法对工程项目进行批复。
公示人:(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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