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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锡林浩特热电公司电煤运输专场交易公告(XL2020110011J)

内蒙古锡林郭勒盟 全部类型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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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锡林热电厂、**热电公司电煤运输专场交易公告 (XL(略)J)
发布时间:(略)8:27项目编号:B(略)

**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计划对所属锡林热电厂、**热电公司电煤运输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略)。计划拉运量受电网调度和用电市场变化,耗煤量以实际发生为准。

一、(略)

2020年11月6日10:(略)

二、(略)

2.1 提交资质材料报备。需提交审核的(略):

2.1.1交易方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并能合法运作,具有中华人民**国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力。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2.1.2交易方须具有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在有效期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提交《道路(略)(普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

2.1.3《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份(对于已经取消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地区的供应商可不提供开户许可证);

2.1.4法人、授权(略),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1.5提供近三年内煤炭运输量不低于30万吨的合同业绩一份((略)年),需提供运输发票或带有运输量的合同原件。

2.1.6交(略)何合同被解除。

2.1.7自有自卸车辆(略)(符合(略)),若是租赁车辆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2.1.8 提供企业所在地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企业电子邮箱。

2.2 交易方须提供车辆“四证”材料(备案):驾驶证、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2.3 交易方须在交易开始前24小时完成资质材料的报送,**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公司对交易方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配合锡林热电厂及**热电公司请当地交警、运管部门协助验证),要求证照齐全。

2.4 交易方所提供的四证车辆不得互相串联重复使用。

2.5 交易方需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的额度为30万元。

三、基准价确定:

符合交易资(略)(报价的最小变价为0.001元/吨·公里)。

根据有效报价单位的数量,按下列规则确定的平均价下浮2%作为基准价。

3.1 五家及以下时,平均价为各单位报价的平均值;

3.2 六至八家时,平均价(略)

3.3 九至十一家时,平均价为去掉一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平均值;

3.4 十二家及以上时,平均价为去掉两个最高价和一个最低价后的平均值。

四、成交规则

4.1 按照基准价为成交价的原则依次确定三家不同运输单位。(成交价保留三位小数)

4.2 有效报价与基准价按差值(绝对值)由小到(略)。最终确定三家成交单位。出现差值(绝对值)相等时,则按照“优先报价低、其次注册资金金额大、最后摇签”的原则确定,

4.3 成交单位达到两家时视为交易成功。

4.4 有效报价单位不足四家或成交单位不足两家时视为交易失败。

五、电煤运输期限、运输量、承运项目及交货地点、委托价:

5.1 电煤运输期限:(略)-(略)

5.2 计划运输总煤量:360万吨。其中:锡林热电厂18(略)(结算以实际承运量为准);交易方提报(略)(锡林热电厂60万吨,**热电公司60万吨)。

若成交单位为两家时,合同拉运量均(略)(锡林热电厂90万吨,**热(略))。

5.3 锡林热电厂及**热电公司至以下各矿点的电煤运输距离及拉运量:

5.3.1 至**胜利西三煤矿15公里;300万吨

5.3.2 至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储煤仓12公里;50万吨。

5.3.3 至锡林郭勒**图嘎煤炭有限公司快装站24公里;(略)

5.3.4 至锡林郭勒蒙虹煤炭运销有限公司**23.5公里:(略)

此拉运量只作为交易方报价参考,不作为结算及兑现率考核的依据。托运方保留对承运方拉运煤量进行增(减)量或委托其它运输单位拉运的权力。

5.4 托运方在上述煤矿点(公司)改变及以外(运距30公里内)临时采购的电煤运输,依据本运价率有关规则进行结算

5.5 交货(略)(锡林热电厂及**热电公司)厂区内储煤场或托远方指定的其它储煤场。

5.6 交易方自行踏勘现场、调研市场,并承担相应责任和风险。

5.7 委托价:不得高于0.987元/吨·公里(保留(略)),委托价为含税价(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价中包含油料为-35#柴油。

5.8 本次交(略),不分包,如分包委托方有权终止合同。

5.9 在合同期内,如实际油价与基础油价变化幅度超过±10%时,合同单价作相应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5.9.1基础油价指交易成交之日**市当期-35#号柴油市场价格(按中国石油公司**分公司公布价格),其它油种价格不做为基础油价,交易成交后承运方、托运方双方共同确认基础油价并签订确认书,双方各持一份。

5.9.2油价变化幅度(%)=(实际油价-基础油价)/基础油价×100%。

5.9.3 按月度结算周期进行综合单价调整,在一个结算周期内,如油价变化幅度超过基础油价±10%时,托运方、承运方双方共同确认后执行调整价;如油价变化幅度恢复到基础油价±10%以内(含±10%)时,取消综合单价调整,执行原成交(略)。

5.9.4 调整后的单价(四舍五入保留三位小数)=成交单价+成交单价×(油价变化幅度±10%)×30%(30%为油料在运输成本中的占比;±10%指油价升高时减10%,反之加10%)。

5.9.5 2020年1(略)

5.10 合同执行期内,以西三矿(15Km)运距为基础价,其它矿根据运输路线改变或临时电煤采购发生5.3~5.4款电煤运输的运距增加或缩短、单车拉运吨数改变时,按照双方共同确认的运距、实际单车拉运吨数,分别按照如下运输价格模块计算确定运价:

公里

运距变化调整原则

≤35吨/车

>35且≤40吨/车

>40吨/车

15

基础价(成交价)

1

0.95

0.90

15以下

每减(略)

0.040元/吨·公里

1

0.95

0.90

15-30

每增加1公里减少0.010元/吨·公里

1

0.95

0.90

1、基础价:为成交价,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小数,表中1、0.95、0.90为调整系数。2、单车拉运量核定:月度结算(略)

备注:

1. 单价:以元/吨·公里为单位,最小变价为0.001元/吨·公里(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运距按四舍五入取整数。

2. 公告中提到的“交易方”指参与交易(成交前)的运输单位;“托运方”指成交后合同中对锡林热电厂及**热电公司的统称;“承运方”指成交后合同中对运输单位的统称。

六、要求

6.1承运方(略),全部为自卸车。承运(略)能力,根据用煤需求能够做到随时增减车辆。每家运输单位需投入车辆锡林热电厂、**热电公司各至少65台进行日常运输。若成交(略),承运方车辆数量作相应增加,车数总数保持不变。

6.2合同开始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承运方要按照交易公告要求投入相应数量的车辆包括自有车辆,保证满足托运方拉运数量。

6.3托运方根据本期电煤采购量及机组的日常消耗煤量、储煤量计划进行运输调度,承运方应严格执行每日运输量计划,保证托运方机组的正常燃煤需求和燃料储备。

6.4在合同执行期内,托运方燃(略),托运方提前通知交易方,承运方需按照托运方要求及时增减车辆、满足运输需要,每日运输量以托运方计划为准。

6.5根据承运方实际有效运营车辆数量和拉运量,托运方有权调整该承运方拉运计划。

6.6承运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交通法规及公路运输有关规定,车辆必须具有完备合格的手续,所有证件必须保证年检合格,车辆按年度及时交纳保险,车辆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车型和车况必须符合托运方现场作业条件、安全管理规定。

承运方车辆车厢必须符合现场作业要求,不得(略),不得超载拉运。对于有改装行为的车辆,托运方有权不予接卸。

6.7 电煤运输过程中车辆的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法律和经济责任和其它一切责任均由承运方负责。

6.8 电煤在煤矿装车及煤场卸车过程中车辆的管理、人身安全责任以及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均由承运方负责。

6.9 在市场运输旺季,承运方得擅自抽调车辆承接本合同以外的运输业务,服从托运方燃(略),组织电煤运输。

6.10 承运方运输车辆要具有托运方计(略)GPS定位跟踪系统选型及功能必须经过托运方审核,审核合格方可使用,数据保存周期不少于30天),对承运方运输车辆实行动态跟踪、监控,并做好对出勤车(略),预防在途运输车辆发生违规、违法行为。未安装GPS的车辆不得上路拉运。

6.11 运输途中,要按盟市两级相关部门要求对车辆加盖苫布,超载、超速的,一切后果由承运方负责。

6.12 托运方不得向承运方管理人员、司乘人员等收取任何费用。

七、结算

7.1承运方与锡林热电厂和**热电公司分别签订合同,并按拉运量分(略)。

7.2 根据成交单价、运距确定各矿点运输单价。

7.3 月度结算量以托运方当月(结算周期)验收量为准。

7.4 托运、承运双方共同核定上月运输量及运费,签署结算单,承运方按结算单金额向托运方开具运输增税专用发票。

7.5 承运方应保证单据完整、真实,对缺页、缺章、损坏严重、数据模糊以及超期2个月以上的磅单不予结算。

7.6 合理损耗率为3‰(千分之三),在合理损耗范围内不做考核,损耗超出3‰的部分,按照当月托运方煤价从承运方当月结算运费中扣除相应金额。

7.7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运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付款。

7.8 结算方式:(略)

八、违约处理

8.1合同期兑现率的考核。

8.1.1 承运方要保证托运方计划运输量兑现率在90%以上(含90%),托运方对拉运量兑现率的考核以月度结算周期作为一个考核期。(月度兑现率=月度实际运量/月度计划运量)

8.1.2 在考核期(略),扣履约保证金2万元;85%>运量兑现率≥75%的,扣减履约保证金10万元;运量兑现率<75%的,扣减履约保证金30万元,并终止合同。如果确因托运方(略),根据实际情况,不再执(略)。

8.1.3 经过鉴定及原(略),确认因运输单位原因造成电煤库存低于10万吨时托运方可启动电煤运输应急预案:托运方有权暂停或终止合同,并按照市场价格立即组织社会车辆,增加运力。高于成交价格(略),直至扣完为止。

8.2 过程考核

8.2.1 严禁运输车辆在运输途中注水增吨,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承运方运费中扣除处罚金额。

8.2.2 不允许偷煤、换煤等弄虚作假行为发生,若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拒付相应运费并从运费中扣除10万元/车,并将当(略),若承运方再次发生偷煤、换煤等情况,终止合同,并从运费中扣除承运方20万元/车。

8.2.3 承运方(略),在煤矿、在托运方现场发生插队及扰乱现场装煤、卸煤等,违反托运方相关规定,托运方有权对承运方作相应处罚。

8.2.4 由于承运方车辆违反国家道路运输相关法规、托运方现场管理规定或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安全、运营等不良后果由承运方承担。

8.2.5未执行(或执行不妥)合同约定的事项(略),由承运方承担全部责任。

8.3 承运方保证自有车辆每天24台及以上运行,每减少一台考核100元/辆.日。

8.4 承运方必须执行(略),托运方对每日的拉运量进行考核,并在月度(略)(根据托运方与承运方商定的考核规定进行)。

九、保证金管理

9.1交易方在交易前需缴纳交易保证金30万元(略)的必要条件之一。

9.1.1 交易结果公告公布后,未成交的交易方可向**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退款,**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责任公司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9.1.2 已成交并与托运方签订合同的承运方的交易保证金,由承(略),托运方同意后,由**能源发(略)。

9.2.3 已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在公告中(略),视为放弃成交,交易保证金全额扣除,不予退还。

9.2 合同签订前,承运方须向托运方缴纳履约保证金。若成交单位为三家则每家缴纳履约保证金各30万元;若成交单位为两家则每家缴纳履约保证金各40万元。

9.3合同结束并结(略),剩余履约保证金的退还,由承运方向托运方提出申请,托运方根据兑现率考核表,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交易方的履约保证金。

十、其他

10.1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则视为交易方违约,按保证金管理条款扣除保证金,同时,**能源发电聚能招标有限公司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增补。

10.2 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方资格成交的,扣除(略),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差价依次增补。如交易方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10.3若最终成(略),则合同(略)(锡林热电厂60万吨,**热电公司60万吨);若最终成交单位为两家,则合同量各为180万吨(锡林热电厂90万吨,**热电公司90万吨)。

10.4 承运方均衡分配三家(或两家)托运方至各矿点拉运计划量。

10.5 运输安全责任、现场接卸管理考核条款等在合同条款中具体明确。

十一、合同履约执行期

(略):00起执行,至(略)4:00止。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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