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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和使用工作的招标公告

内蒙古呼伦贝尔 全部类型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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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医保办发〔2020〕21号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军队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略)精神,按照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共同签署的《参加京津冀药品医用耗材联盟采购**协议》等文件规定,推动带量采购结果尽快实施,惠及广大患者,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主体及方式
全区二(略),鼓励医**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
本次联合带量采购产品(略)选产品价格标注为“3+N中选价”,并纳入耗材收费标准库,对未中选产品进行醒目标识与中选产品加以区分。各医疗机构采购人工晶体必须实施网上采购,对联合带量采购确定的中选价格,不得进行二次议价。
二、采购品种和约定采购量
采购品种见中选(略)(见附件1、2)。
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以在“3+N”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平台上填报采购需求量的60%为基数,按照“价格最低产品占主要约定采购量,其他产品约定采购量按照价格从低到高逐渐减少”的分配原则确定(详见京津冀(略)(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文件)。
三、采购周期
本次人工晶体联合带量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则(略)。
四、主要政策
(一)医保支付。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医疗保障标准化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39号)要求,做好人工晶体分类与代码数据对接工作。中选产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基本医疗保险收支状况,制定人工晶体医保支付政策。对合理使用中选人工晶体、履行(略)
(二)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作为货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在30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三)激励措施。各地应根据本地区(略)用的激励机制(未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不执行此政策)。带量采购期内(略),按一定比例留给医疗机构,激发医疗机构使用“3+N”中选产品中价格适宜人工晶体的积极性。
(四)监测考核
各盟市应当对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确保完成全年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基础上,鼓励各医疗机构按中选价继续使用中选产品,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进行供应;采购周期结束后,鼓励各医疗机构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各产品应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不因带量采购结束而出现价格大幅波动。鼓励未中标产品逐步将价格下降到合理范围。
(五)协议管理。生产企业自主选定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鼓励生产企(略)。供需双方及配送企业在确认配送关系、最低采购量的基础上签订三方协议。
五、执行时间
(略)执行。
六、(略)
(一)精心(略)。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略),做好辖区内耗材集中采购与人工晶体类耗材工作衔接联动,按照本通知的精神,加强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措施,及时分析研判可能存在的苗头性、风险性、潜在性问题,及时妥善处理,确保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二)加强履约监管。将人工晶体采购使用等情况纳入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对存在采购周期内未正常完成中选产品采购量、未及时回款等问题的定点医疗机构,视情况给予约谈、通报、调整医保支付政策及与年度考核挂钩等处理。落实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分级分类处置医用耗材生产、配送企业的失信违约行为。
(三)做好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充分(略),以网站发布、公众号推送等方式,加强(略),引导企业、医疗机构和患者三方的理解与支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略),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确保各项任务顺利实施。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附件1.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略)
2.京津冀及黑吉辽蒙晋鲁医用耗材(人工晶体类)联合带量采购中选后供应品种清单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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