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3 20:(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县**(略) | |||
**镇汛洲(略) | |||
**市**县**镇汛洲村 | |||
18平方米 | 合同价格815.3999 | 万元||
**市潮汕水电勘察有限公司 | |||
**城市学院(略) | |||
**恒昱(略) | |||
**新时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余杰镐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许建瑞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文彤 | ||
江礼明 | 总监(略)陈宗成 | ||
(略)05 ~ (略)05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2020-52;安全监督注册号:2020-52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略)
延期次数、时(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略)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