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6 20:(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自来水总公司 | |||
**市韩东新城配套管网工程(桥东水厂至凤泉湖高新区供水主干管建设工程) | |||
**市桥东水厂至凤泉湖开发区 | |||
12390米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中化明达(**)地质勘测有限公司 | |||
**省建筑(略) | |||
**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竞成(略)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邓玲艳 | ||
吴族洪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德强 | ||
邓玲艳 | 总监理工程师张国雷 | ||
(略)30 ~ (略)25 | |||
正常 | |||
列潮府建施字[(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林丰哲,专职安全员:潘光振、潘希应。建设规模:供水主干管管径DN1000-DN1200,支管管径DN150-DN600,管网总长度约12.39Km。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略)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