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7 09:(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略) | |||
**市韩东新城配套管网工程(桥东水(略)) | |||
**市桥东水厂(略) | |||
12390米 | 合同价格7982.3375 | 万元||
**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中化明达(**)地质勘测有限公司 | |||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 |||
**竞成工(略) |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 邓玲艳 | ||
吴族洪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李德强 | ||
邓玲艳 | 总监理工程师张国雷 | ||
(略)30 ~ (略)25 | |||
正常 | |||
列潮府建施字[(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林丰哲,专职安全员:潘光振、潘希应。建设规模:供水主干管管径DN1000-DN1200,支管管径DN150-DN600,管网总长度约12.39Km。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略)。四、本(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