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城(略) | |||
市区鸳鸯湖栈桥建设工程 | |||
鸳鸯湖西岸经市政府东侧外围至名扬湖畔花园沿线 | |||
建设一条含休闲平台、栈桥、栈道等设施为一体的人行栈桥(栈桥总宽度4.5米,净)宽4米,长约750米 | 合同价格1074.0074 | 万元||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市域境设计有限公司 | |||
**水木建(略) | |||
****建工顾问有限公司 | |||
谢汝略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杨涛 | 设计(略)庞立峰 | ||
黄海容 | 总监(略)田野 | ||
(略)09 ~ (略)09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