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县城污水系统二期建设工程(一期)二标段 | |||
**县城(略)*中学等各片区 | |||
10052M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省**地质工程勘察院 | |||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中建河图建设有限公司 | |||
**正上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罗智惠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何珊儒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钱鑫 | ||
朱锦 | 总监理工程师丁** | ||
(略)03 ~ (略)02 | |||
正常 | |||
**县城范围内宝山片区、**片区、高砂河段、环东路、**中学等各片区新建污水管道共10052M,环东路新建一座污水一体化泵站 质安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略),应当向发证机关(略)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略)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