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省河道管理条例》《**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县灌涝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工程管理要求,依法对灌涝区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监督管理,划定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一、水利工程(略)
(一)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管理范围为建筑物边线以外不小于50米。
(二)灌涝区渠道工程管理范围
1.干渠工程管理范(略)。
2.支渠工程管理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5米。
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坝、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水工、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扒口、取土、打井、钻探、挖掘、埋坟、建房、垦种和破坏林木、草皮等其他危害水利工程安全行为;
(三)非工程管理人员操作蓄水、输水、泄水等设施,强行放水、挖渠破闸、拦渠堵水等。
三、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划定
(一)挡水、泄水、引水、提水设施工程保护范围
挡水、泄水、引水(略)。
(二)灌涝区渠道工程保护范围
灌涝区渠道工程包括灌涝区干渠和支渠。
1.干渠工程保护范围为干渠渠坡脚外不小于30米。
2.支渠工程保护范围为支渠渠坡脚外不小于25米。
四、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在排涝、输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或种植高杆植物;
(二)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略)
(三)禁止在河道、(略)
(四)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应当符**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对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响或损害其效能的,建设单位应采取补救措施或予以补偿;
(五)利用水利工程做公路、码头、货场,应经水利工程主管部门批准。通车路面由公(略)责维修养护。负责维修养护的单位和个人,应保持所利用水利工程的原有设计标准,或交纳养护费,由水利工(略)。
五、法律责任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略)。
附:(略)
**(略)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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