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4 12:(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盖邦建(略) | |||
盖邦建材(略) | |||
**市产业园金岭五路1号 | |||
2座,1层,总建筑面积:47(略) | 合同价格318 | 万元||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 |||
**尚言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翊华建设有限公司 | |||
**佳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赵剑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李水明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致强 | ||
董克思 | 总监理工程师罗攀 | ||
(略)15 ~ (略)31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略)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