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5 12:(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良垌镇人民政府 | |||
**市良垌镇(略) | |||
**市良垌镇 | |||
1、由青年运河扶岭桥至良垌镇区水厂段长约11.4千米。2、由良垌镇区水厂至平坦圩段长约10千米。3、由良垌镇区水厂至新华圩段长约8.6千米。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国市政(略) | |||
**九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博仁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
利树光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张远斌 |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王阳 | ||
张远斌 | 总监理工程师李志武 | ||
(略)30 ~ (略)30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略)。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