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7 12:(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赖水荣、黎建礼 | |||
住宅楼 | |||
**市**云城街道市疾控中心西侧 | |||
首层:1889.16;夹层:939.25;二层:1712.35;三~五层:1712.35*3=5137.05;天面层:169.38;伍层共建:9847.19㎡。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 |||
**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云凯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 |||
赖水荣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孙志华 | 设计(略)陈玉群 | ||
曹良杰 | 总监理工程师王青 | ||
(略)01 ~ (略)31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 ZJ44(略);安全监督注册号: AJ44(略)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