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7 13:(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李健军 | |||
住宅楼 | |||
**市三埠区荻(略) | |||
(略)米 | 合同价格124.53 | 万元||
**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 |||
**开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李健军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郑志岳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陈长华 | ||
许健龙 | 总监(略)|||
(略)18 ~ (略)18 | |||
正常 | |||
地上3层;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