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郑明杰、何秀 | |||
郑明杰、何秀住宅楼 | |||
迎宾商业广场 | |||
地上六层半,建筑面积795.5平方米 | 合同价格79.5 | 万元||
建材**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 |||
**市荣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市东镇建筑工程公司 | |||
郑明杰、郑明杰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吴超源 | 设计(略)丘庆国 | ||
覃海新 | 总监理工程师|||
(略)23 ~ (略)22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Z(略)全监督注册号:A(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