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略)综合生产用房装修施工项目
澄清变更公告
czgc(略)-054
各投标人:
现将(略)综合生产用房装修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澄清(修改)如下:
本项目关于中标后工程量、合同价款的调整以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相关条款为准,现对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调整如下:
1、原招标文件P47合同专用条款1.13条:
“1.13工(略)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略)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发包人指令调(略)(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或增加项目,变更设计方案及材料,改变施工工艺、施工方法,调整施工顺序等),工程量无论增减,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否则(略),发包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约处罚。结算时,工程量按实计算。结算工(略),执行中标单价;超出15%以外部分,结算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投标让利幅度计算,组价明显错误的予以纠正;新增项目单价按照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原则重新组价×投标让利幅度(上述投标让(略),其中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扣除暂列金、暂定金额、暂估价),重新组价价格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结算备案价为准。
清单的工程量错误或漏项,按实调整,调整方式执行上述调整方式,但预估实际发生工程量超出清单工程量15%或漏项时,中标人(承包人)应在施工前提出,并履(略),否则,不予认可。”
修改为: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否,投标人应在开标前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复核清单工程量,综合考虑其报价,中标后清单工程量不再调整。”
2、删除原(略):“结算价=中标价±工程量增减×中标综合单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审定签证综合单价+施工技术措施费调整)×A±主要材料(半成品)价格调整(略)(未使(略))±合理工程索赔 。(A为(略),A=中标价(略),比例式中中标价、(略),下同)。”
3、原招标文件P63页合同补充条款:
“3.1.1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3.1.1.1工程量清单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误差按实计量调整。
3.1.1.2 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3.1.1.3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3.1.2 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3.1.2.1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增减,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
3.1.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可参照合同中(略)。
(2)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略)幅度作为结算依据。【投标让利幅度=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和最高投标限价均应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下同)】。
(3)清单项目中(略),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3.1.3 材料市场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1.4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3.1.4.1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3.1.4.2 因发包人要求或工程量的增减改变原来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的,应扣减相应(略),按工程量清单漏项的合同价调整方式,进行合同价调整。”
修改为:
“3.1.1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应按实调整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3.1.1.2 设计变更引起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增减;
3.1.1.3 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
3.1.2 综合单价的调整,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3.1.2.1设计变更引起清单工程量减少0-100%或增加15%以内的部分,执行中标单价;工程量增加超出15%以外的部分,综合单价按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投标让利幅度和投标单价两者中的较小值计算【投标让利幅度=中标价/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和最(略),下同)】。
3.1.2.2 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综合单(略):
(1)合同中有类(略),可参照合同中(略)。
(2)合同中没有(略),由承包人参考“清单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综合单价,经发包人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注册造价工程师审定后乘以投标让利幅(略)价均应扣除暂列金额、暂估价,下同)】。
(3)清单项目中项目特征或工程内容发生部分变更的,应以原综合单价为基础,仅就变更部分调整其综合单价。
3.1.3 材料市场价格波(略),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3.1.4 措施项目变动引起合同价的调整
3.1.4.1 由于承包人改变施工技术措施,造成的价格变动,合同价不予调整。”
4、纸质版投标保函格式详见附件。
除上述澄清(修改)内容外,招标公告中(略)。
此澄清文件(共4张)作为(略)综合生产用房装修施工项目(招标编号:czgc202011-054)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至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本澄清文件未涉及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名称:(略)
地址: (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省**市**路1779号**国贸大厦1406室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时间:(略)
附件:
投标保函格式
(如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转账、电子保函方式的,无须提供)
投标保函
编号:
填写招标人名称(受益人):
鉴于项目编号为的项目招标(采购),投标人 .按照该项目招标(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交(略)。我行特开出(略) 元(大写)的投标保函。
一、我方承诺,下列事项中,我方将在收到经贵方加盖公章的索赔通知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后7 个工作日内,以保函金额为限向贵方承担担保责任:
1.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
2.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采购)人订立合同或者签订合同时向招标(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3.投标人在中标后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略)
4.投标人在投标中存在弄虚作假、串通投标(包括(略))等违法行为的;
5.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或创建标识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信息与其他投标人雷同的;
6.招标(采购)文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保函不得转让,我方对除贵方以外的任何组织或个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保函自开立之日起生效,本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为该项目投标有效期(或**的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投标有效期无须通知我方。
四、在本保(略),投标人被立案查处的(有关部门书面通知我方投标人被立案查处),被立案查处投标人的保函保证期**至案件结案,结案时间以有关部门出具的结案报告时间为准。
五、投标人未发生本保函第一条所列之违约事项、保函超过保证期,本保函即行失效;发生本保函第三条**投标有效期或第四条投标人被立案查处情形的,本保函保证期予以**。
六、本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因本保函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的,应在受益人所在地诉讼。
担保人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投标文件中投标企业提供的投标保函文字、格式可以微调,但具体条款不得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保函格式提供的条款有歧义或冲突
关于(略)综合生产用房装修施工项目
澄清(略)(二)
czgc(略)-054
各投标人:
现将(略)综合生产用房装修施工项目中的部分内容澄清(修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缴纳到帐时间(或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均修改为:2020年12月09日08时30分(**时间);开标地点现修改为:**市公共*(略)(**市龙蟠大道109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
2、原招标文件中招标人澄清的时间为“2020年 11 月 25 日1(略),现修改为“(略) 12月01日17时前”。
除上述澄清(修改)内容外,招标公告中其他内容均保持不变。
此澄清文件(共2张)作为(略)综合生产用房装修施工项目(招标编号:czgc202011-054)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文件与原招标文件不一至之处,以本澄清文件为准,本澄清文件未涉及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名称:(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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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省**市**路1779号**国贸大厦14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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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