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4 12:(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启懋高新科研有限公司 | |||
1号厂房、1号宿舍、三号厂房、污水处理池、配电房及地下消防水池(**县(略)) | |||
**县白花镇太阳坳工业城 | |||
44910.83平方米;地上14层地下1层 | 合同价格6995.53 | 万元||
**市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 | |||
**广龙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仁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奥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 |||
李博学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黄必良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廖文炽 | ||
吴和权 | 总监理工程师陈** | ||
(略)30 ~ (略)29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HZZJ-HD(略);安全监督注册号:[44(略)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略)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略)。
七、凡未(略),将按《中华人(略)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