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04 12:(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时代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时代未来苑4栋住宅4栋物业用房 | |||
**市**大沥镇水头社区桂和路以西地段 | |||
(略)㎡。 | 合同价格1822.2801 | 万元||
**建(略) | |||
**弘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市第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
**联嘉建设(略)、**万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 |||
徐重伟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谢小荣 | 设计(略)林文滨 | ||
姚玮 | 总监理工程师李炳臣、刘华 | ||
(略)06 ~ (略)08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 (略)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略)。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略)。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略)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