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新时期种苗高质量发展,规范我州林草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高国土绿化和林草产业苗木供给保障能力。州林草局起草了《**州林草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根据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征询意见建议时间(略),请社会各届积极参与,并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一、电话反馈。可通过**州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电话((略))提出意见建议。
二、电子邮箱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邮箱:(略)
三、书信形式反馈。将意见建议反馈到**州林业和草原种苗管理站。通信地址:**省**市**北路12号,邮政编码:(略)。
**州林业和草原局
(略)
**州林草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草(略),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高国土绿化和林草产业苗木供给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国种子法》《**省林木种子条例》《**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全省林草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省(略)
第二条 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林草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草保障性苗圃是指经州林业和草原局认定,有良好生产经营条件,主要(略)树种等苗木培育的单位。
第四条 县(市)林业和草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草保障性苗圃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认定的林草保(略),优先享受林草基础设施、林木良种培育补助、珍稀濒危树种育苗等项目扶持,林草重点工程造林用苗优先委托林草保障性苗圃培育。
第六条 具有培育国土绿化造林苗木经验的国有林场、国有林区或长期承担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民营和个体苗圃,可申请认定为林草保障性苗圃。
第二章 申报认定
第七条 林草保障性苗圃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选址应避让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区、土地整治项目区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折旧复垦区;
(二)辅助设施用地要严格按照设施农用地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三)具有《林草种(略),培育良种苗木的还应取得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苗圃地面积100亩以上,年培育容器苗能力500万株以上,圃地使用期限5年以上;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管理人员;
(六)管理规范,建立生产经营、种苗质量档案;
(七)财务(略)。
第八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作为优先条件:
(一)连续二年以上为林草生态工程和林草产业发展项目提供苗木的;
(二)培育良种苗木为主的;
(三)具有温室大(略),并具有轻型基质、无纺布等育苗新技术、新方法的;
(四)土地权属为国有的。
第九条 申报林草保障性苗圃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州(略)
(二)申请报告。包括苗圃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条件、育苗技术等;
(三)无土地权属纠纷的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法人代表身份证、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其他材料。包括苗圃位置图、育苗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复印件,以及具备优先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所在地县(市)自然**和规(略)。
第十条 申报认定程序:
(一)申报(略)(市)林业和草原局提出申请,由县(市)林业和草原局(略),并附书面审核意见报州林业和草原局审查;
(二)州林业和草原局对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略)见,专家审查通过后,由州林业和草原局在**政务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州林业和草原局发文公布;
(三)授“**州林草保障性苗圃”匾牌;
(四)认定有效期为5年。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县(市)林业和草原局指导本辖区林草保障性苗圃制定年度生产计划,实行订单育苗制度。
第十二条 保障性苗圃建设任务:
(一)根据年度林草重点工程造林、林草产业发展等建设任务需求,合理安排年度苗木培育生产任务,及时向属地林业和草原局提交年度苗木生产计划;
(二)积极推广应用林木新品种和育苗新技术,实行标准化生产,不断提高育苗水**苗木质量;
(三)保障性苗圃生产的苗木优先满足本辖区使用;
(四)稳定苗木价格和提供苗木价格信息。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林草保障性苗圃育苗所用的种子(穗条),要优先使用适宜本区域的,经过(略)(认)定的良种或其他优良繁殖材料。
第十四条 林草保障性苗圃应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规范种苗质量档案管理,并实行电子化管理,确保所培育苗(略)。
第十五条 林草保障性苗圃应当组织对可出圃苗木质量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及时委托当地林业和草原种苗质量检验机构对苗木进行检验并取得《苗木质量检验证书》。
第十六条 林草保障性苗圃必须严格执行“四证一签”制度,即生产经营许可证、质量检验证、植物检疫证、良种证(良种(略))和标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州林业和草原局对林草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保障(略)。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林草保障性苗圃资格:
(一)在申报、生产经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生产销售假劣苗木或有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
(三)超过一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未按要求规范建立生产经营档案和种苗质量档案的;
(五)违规采集、收集、繁育珍稀濒危保护植物种子、苗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略)。
**州林草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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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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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圃建设时间 |
土地性质 |
国有( ) 集体( ) |
使用年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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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草种子生产 经营许可证号 |
苗圃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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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室大棚面积 (平方米) |
荫棚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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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生产能力 (万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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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树种(品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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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及技术力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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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年 育苗情况 |
年:(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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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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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不超过500字,包括基本情况、设施设备情况、投资情况及育苗新技术应用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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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自然**和规划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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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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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林业和草原局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