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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招标]寿县智慧学校建设配套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答疑补遗】

安徽六安 全部类型 2021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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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招标]**智慧学校建设配套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答疑补遗】

【信息时间:(略)

各潜在投标供应商:

**智慧学校建设配套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略)标文件发布后,部分潜在投标供应商就招标文件有关内容提出了质疑,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质疑一:评审办法前附表四 第1项 主要(略)(10分)“根据所投智慧黑板(第一、二包)、激光超短焦投影(第三包)、电子白板(第三包)产品品牌的知名度、信誉度及市场认可度进行评审,好的得 9~10 分;较好的得 6~8 分;一般的得 4~5 分。该项由供应商自行提供反映其知名度、信誉度及市场认可度的相关证明材料供评委参考。由各位评委分别打分,去掉(略),去掉一个最低分,剩余评委累计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保留(略),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该项的得分。

质疑理由:采用综评分法的,评审因素或者评分标准没有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略)。以“知名”“一线”“同档次”或“优”“良”“中”“好”“较好”“一般”及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4条、第68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5条;**市公(略)

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审办法--评审办法前附表四--序号1项主要投标产品品牌原评分标准中具体内容现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对所投智慧黑板(第一、二包)、超(略)(第三包)和电子白板一体机(第三包)产品品牌、(略),综合评审后评定为A、B、C三个等次,评为A等次的得9~10分;评为B等次的得6~8分;评为C等次的得4~5分。

注:该项由投标供(略)供评委参考。由各位评委分别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剩余评委累(略)(保留(略),第三位四舍五入)即为该项的得分。”

质疑二:评审办法前附表四 第2项评审办(略)第1项 投标供应商资信“(1)投标供应商具有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下述有效认证证书: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④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一项认证证(略),满分8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2)投标供应商具有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认证证书。每一项认证证书得2分,满分2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

事实依据:评分办法中要求提供的以上证书,但是限定为投标供应商的要求,本次招标核心产品的制造商也应该参与项目的供货施工及服务中来,项目应该由双方共同协作完成。因此评分要求不应忽视制造商实力而单一针对投标供应商作限制,认为本条(略),属于将与本次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供应商资质、服务作为评分条件,严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仅仅是为了把广大优秀的投标人排除在外并进行控标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4条: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业绩作为评审因素——2.以在某地、某部门或者某行业承接过类似业绩作为评分标准。

建议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或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经中国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下述有效认证证书:①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②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③职业(略) 分,满分 6分。注:投标文件中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

2、投标供应商或核心产品制造商具有投标供应商具有 ITSS 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认证证书”

答复:(略)

质疑三:招标文件“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标综合评分指标)—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中要求“第一包及第二包:

(1)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2分,最高得6分。

(2)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略),每例合同得3分,最高得9分。

(3)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4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4分,最高得12分。”,不符合实际需求。

第三包:

(1)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短焦激光投影白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

(2)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略)光投影白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3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

(3)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短焦激光投影白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4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

事实依据:本项目名称为“**智慧学校建设配套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而本参数却限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案例必须是智慧黑板产品单项合同,排斥其他非单一智慧黑板产品的班班通项目案例。虽然本项目一(略),但是智(略),都是构成班班通系统的核心设备,其安装、使用、维护方式都是相似的,只是展(略),一个是显示主屏,难道说有多个班班通设备采购大项目案例的投标供应商还不能证明自己的实力吗?我方认为本条业绩加分项具有倾向性,属于以(略),严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本项目名称为“**智慧学校建设配套班班通设备采购项目”,而本参数却限制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案例必须是超短焦激光投影白单项合同,排斥其他非单一产品的班班通项目案例。虽然本项(略),但是超短焦激光投影白板、智慧黑板和触(略)备,其安装、使用、维护方式都是相似的,只是展现(略),一个是显示主屏,难道说有多个班班通设备采购大项目案例的投标供应商还不能证明自己的实力吗?我方认为本条业绩加分项具有倾向性,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严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4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三条

建议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2分,最高得6分。

(2)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合同金额≥3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3分,最高得9分。

(3)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合同金额≥4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4分,最高得12分。”

答复:招标文件第三(略)绩

第一包及第二包:

(1)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略),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略),每例合同得2分,最高得6分。

(2)投标供应(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3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3分,最高得9分。

(3)投标供应商(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略),每例(略),最高得12分。

第三包:

(1)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略)(份)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略),本项最高得6分。

(2)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短焦激光投影白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3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

(3)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短焦激光投影白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4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

评分内容现修改为“第一包及第二包:(1)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15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2分,最高得6分。

(2)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25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3分,最高得9分。

(3)投标供应商2017年12月至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略)(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智慧黑板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35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4分,最高得12分。

第三包:

(1)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短焦激光投影和电子白板一体机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2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

(2)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短焦激光投影和电子白板一体机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3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3分,本项最高得9分。

(3)投标供应商(略)本项目投标截止日,具有班班通设备或信息化设备供货(或供货及安装)政府采购业绩,其中超短焦激光投影和电子白板一体机产品单项(份)合同金额≥400万元人民币的,每例合同得4分,本项最高得12分。”

质疑四:售后服务及质保承诺(8分)(2)售后服务及维保:①投标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拟(略)PMP 证书或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或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证书中任一项的得 1 分,每一人最高得 1 分,本项满分 3 分。

质疑理由:本项目(略),但是设定高达13分,等于变相的设置了供应商参与项目的资格条件。上述质疑内容等于将国家规定的强制性认证要求,作为资格条件。将行业协会、商会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会员、奖项荣誉等作为资格条件;PMP证书,是由美国(略)Management In(略)(PMI)发起的认证证书,非中国境内认证,非国家强制认证。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或网络信息安全工程师(高级)证书均非国家强制认证。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22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20条。辅助依据:**市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文件《**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6条。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存在着大量直接或者变相对供应商进行不平等待遇的条款,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违背,且所有条款,在**市公共**交易监督管理局(略)发的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负面清单》的通知中均有明确涉及,存着着通过商务手段进行控分控标的嫌疑。

答复:(略)

质疑五:招标文件“智慧黑板第一包、智慧黑板第二包——四、管控要求”中要求“2.教学终端自动部署:在教学终端无分区无系统情况下,无需(略),系统自动根据硬盘大小分区指定分区个数、镜像数据缓存所在分区,并按百分比配置各个分区大小;3.教学终端快速交付:系统支持网络和硬盘双启动方式,当教学终端硬盘出现故障或在网络断开或服务器宕机情况下,无需手工切换或重启,教学桌面均可正常使用;数据保护支持4种模式:不保护、(略),可设置(略).教学终端快速更新:支持在任意教学终端上编辑、修改系统文件,并自动上传至服务器作为系统模板,可快(略)新状态;5.教学终端空间复用:系统支持创建单镜像和多节点镜像;支持数据快照与恢复功能,可在教学终端上进入快照状态安装应用或驱动,保存为快照节(略)”,与实(略),具有指向性。

事实依据:班班通设(略),主要是将采购区域内的班班通核心设备实现统一管理,实时控制。本项目一(略),而智慧黑板都是由双系统组成,安卓和windows,而在本次招标文件管控部分的参数中,全部是针对OPS进行管控,对整机的管控只字未提。并且管控平台主要使用者还是学校信息化老师或学校主任,老师(略),应该为他们提供简单易懂、能够傻瓜式操作的符合常态化管控需求的管理平台,而不是像上述参数专门针对电脑系统作一些复杂的设定,完全不符合实际教学需求,并且行业内主流品牌:希沃、鸿合、欧帝、长虹、海信的产品都不能满足本部分参数要求,属于以不(略),严重影响本次招标的公平公正性。

法律依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第20条: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1.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略)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该参数建议(略)。

答复:(略)

其他与上述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质疑不再逐一答复。本项目招标(略)。投标供(略),评标时予以认可。此函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供应商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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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公共**交易中心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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