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1委鉴1号 工程造价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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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委鉴1号 工程造价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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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委鉴1号 工程造价鉴定 申请人(原告)喀什华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被告)喀什东方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第三人)董张、粱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需对1、叶城县金果小区1号、2号、22号楼已完工的工程量、工程造价及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叶城县金果小区1号、2号、22号楼未完工的工程量、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详见鉴定清单)。请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入围名册内具有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机构于****上午11:00时前完成报名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