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县儒洞镇(略) | |||
**县儒洞联围(略)(325国道至边海桥段)建设工程 | |||
**县儒洞镇镇区儒洞河边,西起325(略),东止于边海桥 | |||
路线长约1140米,路基宽8米,双向两车道,建设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工程(含护坡等)、箱涵工程等。 | 合同价格576.9345 | 万元||
珑图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 |||
**中天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市腾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穗科建设(略) | |||
陈**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杨涛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庄仕兴 | ||
熊爱民 | 总监理工程师孟凡敬 | ||
(略)31 ~ (略)30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略),本证的各项内(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略)
延期次数、(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略),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