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为其他组织;
(2)营业执照(略):通信技术服务、无线网络优化维护等类似内容;
(3)须为增值税(略)
(4)提供(略)30日期间的类似项目(通信领域客户满意度修复服务相关项目,但不包括渠道检查类或神秘客户类项目)业绩,累计合同金额达到人民币20万元及以上。
须提供合同等业绩证明材料,业绩材料包括以下内容,单项合同或框架合同关键页。
①单项合同:包括合同名称、合同金额、服务内容页、合同签字盖章页等复印件或扫描件;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
②如提供框架合同还需提供订单或结算发票等能证明单个项目合同金额的凭证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金额以订单或结算发票累计金额为准。
③时限:合同以签订日期为准,框架合同以订单或结算发票能证明单个项目合同金额的凭证材料时间为准。
(5)单位负责人(包括法人代表、控股股东)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占股大于50%)、管理关系(母公司与(略))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包应答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项目应答;
(6)不得存在下列情形: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的;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财产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的;在最近三年内有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判定并发布骗取中标的;应答产品在中国移动或其他电信运营商现网使用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问题,至今尚未妥善解决的;被列入**移动负面行为清单(于本项目采购内容相关的产品类别);
(7)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