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意见征集反馈情况
(略)**市地震办发出了关于征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修改意见的函,截止8月4日,共收到5条意见,现将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详细说明如下:
序号 |
征求意见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采纳的理由 |
1 |
**水文局 |
建议将“市水文局”修改为“**水文局”的意见。 |
采纳 |
我办经查,我市无水文局,由**水文局负责我市水文相关工作,故采纳了其修改意见。 |
2 |
市交通运输局 |
提出的将市交通运输局职责中的“协调指导已在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删除的意见。 |
采纳 |
我办予以采纳,理由是我市无城市轨道。 |
3 |
市住房和地乡建设局 |
提出的将其职责中“保障供水”部分删除的意见,其理由是城市供水的职责在市水利局。 |
采纳 |
我办致电市水利局办公室得到求证,因而采纳了其意见 |
4 |
市民政局 |
提出的将其职责修改为:(略) |
未采纳 |
理由是参照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相关表述。 |
5 |
市自然**局 |
提出十条修改意见。(见附件) |
采纳 |
查询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结合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能,我办给予采纳。 |
附件:
一、“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修改部分
建议将“当发生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修改为“当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群发性小型地质灾害时,市人民政府成立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如下:”
建议将“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市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修改为“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以及有关部委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县(区)、乡(镇、街办)、市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二、“2.2 办事机构及职责”修改部分
建议将“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应急局,主任由市应急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修改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三、“3.2 地质灾(略)
建议将“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地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修改为“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地县(区)、乡(镇、街办)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
四、“5.1.1 时限要求”修改部分
建议将“灾害发生地县(区)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速报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市相关部门及时分别报送省自然**厅、省应急厅。市自然*(略),由市应急局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修改为“灾害发生地的县(区)自然**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后1小时内将灾情(略)情信息,并分别报送省自然**厅、省应急厅;由市应急管理局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
建议将“12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县级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12小时内向市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市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分别报送省自然**厅、省应急厅。”修改为“24小时报告:没有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灾害发生地的县(区)自然**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接报后24小时内将灾情分别速报市自然**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自然**局、市应急管理局接到报告的12小时内分别报送省自然**厅、省应急厅。”
五、“5.3.1 Ⅰ、Ⅱ、Ⅲ应急响应”修改部分
发生特大型(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或出现超出灾害地县(区)政府(管委会)处置能力的群发性小型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灾害发生地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略),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略)或市自然**局视情提出,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
(1)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和省突发地质(略),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部署救援处置工作。
……
出现超出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时,应及时向省突(略),请求指导和支援。
灾害发生地县(区)、乡(镇、街办)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六、“5.4 响应结束”修改部分
建议将“I、II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视情提出,报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Ⅲ、IV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略)应急响应。”修改为“Ⅰ、Ⅱ、Ⅲ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视情提出,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Ⅳ级应急响应的结束,由县(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启动应急响应的程序报请终止。”
七、“5.5 调查(略)
建议将“由省应急厅**省有关部门和灾害发生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的表述修改为“市、县(区)政府(管委会)”。
八、“6.1 平台保障”修改部分
建议(略)设”修改为“加强市、县(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
建议将“各级应急管理、地质灾害防(略)**、(略)
九、“6.2 队伍保障”修改部分
建议将“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修改为“县(区)、乡(镇、街办)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
十、“6.8 监督(略)
建议将“县级以上(略)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应急(略)(区)政府(管委会)应将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由市应急管理局**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