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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州市练市镇水口小微企业园电梯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湖州市南浔区财政局]

全国 全部类型 2021年0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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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关于对**市(略)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略)

(略)关于对**市(略)的投诉处理决定
发布时间:(略)

一、项目编号:(略)

二、项目名称:(略)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略)

地 址:(略)

被投诉人:(略)

地 址:(略)

序号 相关供应商 供应商地址
1 沃克斯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市**科技工业园区西泰路8号


序号 当事人 当事人地址
0 0 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略)对**市(略)(编号:(略),以下简称本项目)质疑答复不满,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代理公司就我单位质疑事项1回复函内容有混淆视听,模糊概念嫌疑。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中评分办法七大类企业荣誉中第3款“投标人获得电梯世界工程荣誉的得1分。”一项,虽能得此分单位不止一家,但电梯制造商仅为一家,结合该项目投资预算,倾向性极为明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投诉事项2:代理公司就我单位质疑事项2回复函内容虽已同意更改原评分项目,但新评分依然为特定证书,有偷梁换柱,避重就轻嫌疑。 事实依据:新评分办法要求“获得省部级(含直辖市)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得3分(提供原件核查,否则不得分)”,该条得分项违背《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实施要求将特行业的得分项且作为限分依据,综合评估获得些分的电梯供应商与项且投资预算要求,能得此分项的单位仍仅为一家,倾向性明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事项3:**市(略)(采购项目编号:(略))与**市练市镇姚庄小微企业园电梯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杭经采字[2019]-071号)均为练市镇的电梯采购项目,采购内容基本一致,为何评分办法采用两套不同标准?在此我公司咨询采购单位及代理机构这两个采购项目有何不一致之处? 事实依据:两个采购文件采用不同评分办法,详见附件“评分办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投诉请求:请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市政府采购具体实施要求,建议修改为:1、投标人在**设立售后服务网点的或承诺标后在**设立售后服务网点的得3分。2、制造商获得国家专利的,每个专利得0.5分,最高2分。(或将分数在合理范围内进行调整。) 二、被投诉人与相关供应商辩称 中纬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辩称:(略)于2020年3月16日向我方提出质疑,我方于2020年3月24日以书面形式回复质疑人。(略)质疑主要为招标文件中涉及加分奖项为唯一供应商所有,质疑单位认为有失公允经我方调查,已修正其中一项评分办法,另一奖项不符合质疑人描述情况,存在多种电梯制造单位所有情况,且本奖项反应了供应商的技术实力,故不作修改。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述称:本次招标采购人是根据自身采购需求而设置这些条款,这些条款不存在指定特定要求的投标人或者产品、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这些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我司认为本次招投标活动公平、公正、合法有效的,招标人所设要求是为了优中选优,不具有唯一性不存在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故所列要求项设置合情合理合法。 三、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采购项目编号:(略)),于2020年1月21日发布招标公告,因贯彻新冠肺炎防控工作要求,2020年2月3日发布更正公告予以延期,2020年3月10日发布更正公告重新启动招标流程,投诉人于2020年3月16日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代理机构于2020年3月2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答复。2020年4月7日,本项目发布暂停公告。 关于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中企业荣誉第3款列明“投标人获得电梯世界工程荣誉的得1分”,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只要投标产品获**誉就能作为评审加分项,而应衡量其获得的荣誉奖项是否与项目本身的采购需求相匹配、能否在市场上形成充分竞争等等。据查明,电梯世界工程奖是由电梯行业杂志《ELEVATOR WORLD》每年度针对全球范围内经典电扶梯工程进行评选,按不同类别评选出体现团队**、创新精神、卓越施工能力并使用先进技术的电梯项目,电梯世界工程奖与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该奖项为特定行业期刊颁发的奖项,属于以特定行业的奖项作为加分条件的情形。综上,将投标人获得的此项荣誉作为评分项给投标人打分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据调查,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授予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以及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国公**组织。科技进步奖项目类别包含技术开发项目、社会公益项目、国家安全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一般属于重大科学技术创新或应用,将获得省部级(含直辖市)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作为评分项超出了项目实际需要。因此,将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为评分项,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是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投诉事项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三: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投诉人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等规定,投诉人投诉的事项需在投诉前依法进行质疑。经查明,投诉事项三未经质疑即进行投诉,综上,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四、本机关认为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一、二成立,投诉事项三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支持投诉事项一、二,驳回投诉事项三,责令采购单位修改标书(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略))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等规定
2、处理结果:(略)

六、处理日期:(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略)
2、联 系 人:(略)
3、联系电话:(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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