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1月电煤采购进行电子专场交易,交易信息现对外公开发布,凡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均可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1年1月22日上午 10:(略)
二、交易资格
(一) 资审合格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及下属经销公司)及洗选企业;不同煤炭企业,如属于同一法人或同一授权委托人的,不允许参与同一煤种的交易。
(二)交易商需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额度为为30万元。
三、成交规则
按照“优先价格低、其次数量大、然后煤炭生产企业优先、最后摇签确定”的原则;交易商(略)
四、煤炭质量标准(表一)
品种 系列 |
煤种 |
基准发热量 (Qnet,ar) (Kcal/kg) |
全水(Mar)(%) |
灰分 (Aad)(%) |
全硫 (St,d)(%) |
粒度(mm) |
灰熔点 (ST) (℃) |
挥发分 (Vdaf) (%) |
1 |
采购1号(**原煤) |
4100 |
≤17 |
≤35 |
≤1.2 |
10-100 |
≥1200 |
≥25 |
五、2021年1月份准大发电有限公司采购(略)
2021年1月份委托价及采购量(表二)
标段 |
交货地点 |
煤种 |
委托价 (元/吨) |
最小提报量(万吨) |
最大提报量(万吨) |
采购量 (万吨) |
运输方式 |
准大发电有限公司采购标段1 |
准大发电有限公司煤场 |
采购1-4100 (**原煤) |
355 |
≥3 |
≤3 |
3 |
汽运 |
备注:1、结算依据以购方煤(略)定为准。
2、汽车运输交货方式为到厂交货,委托价(略)。
※3、(略),否则卸煤费自理。如不(略),运煤车辆为非自卸车,需签订相关的卸车安全协议,在煤场接卸的过程中发生人身车辆安全事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自负,我公司(略)。
※4、原煤内不准掺配煤泥
※5、拉运车辆到厂需车车核对出矿磅单,否则拒收。
六、要求
(一)每日供煤量按购方实际需求为准,或保持均衡供煤。
(二)以各煤种基准指标为标准,具体奖罚如下:
1、采购1-4100千卡/千克(准东原煤)煤种:购方验收以一个结算周期(本月21日-下月20日)入厂煤化验(略)。
(1)热值考核条款:
a、如Qnet,ar≥4100千卡/千克,每高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奖励合同价/(略)(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略));
b、如3900千卡/千克≤Qnet,ar<4200千卡/千克,每低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扣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略));
c、如3700千卡/千克≤Qnet,ar<3900千卡/千克,每降低合同热值1千卡/千克,扣罚合同价/合同热值(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元/吨的2.0倍(*.***元/吨);
d、如化验单批次3600千卡/千克≤Qnet,ar<3700千卡/千克,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按照当日单批次实际进煤量×50%进行扣吨。
e、如化验单批次Qnet,ar<3600千卡/千克,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不予结算。
(2) 硫分考核条款:
a、如1.2%<(St,d)≤1.3%,每超0.01%扣0.2元/吨;
b、如1.3%<(St,d)≤1.4%,在上一考核区间扣款基础上,每超0.01%扣0.4元/吨;
c、如化验单批次(St,d)>1.4%, 拒绝入厂,停煤整顿,已卸入煤场、因化验结果滞后的, 在上一考核区(略),每超0.01%扣0.6元/吨;
(3)水分、灰分考核条款:
上述(略),如灰分(Aad)+全水分(Mar)>52%,按加(略),扣吨方法:实际进煤量-(实际进煤量*(1-(略))/(1-合同要求值)),其中将扣吨部分,结算时从实际(略)。
(三)执行单批次(不包括热值扣吨考核)处罚的,各项指标不参与结算周期加权平均。
(四)电煤数量以购方到厂过衡数量为准,实际交货量原则上不超成交量。
(五)计价原则:先执行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再执行热值考核办法,最后执行硫分考核办法。如出现跨结算周期结算的,前期兑现率可暂估,合同期满(略)。
七、货款支付
原则上次月结清上月全部煤款;如遇特殊情况,最晚于次次月末结清全部煤款。购方根据资金回笼情况支付一定比例的银行承兑汇票。
八、履约处理
(一)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
1.合同兑现率60%-80%(不含80%)的,合同基础价下(略),并在此基(略)。
2.合同兑现率40%-60%(不含60%)的,合同基础价下调10元/吨做为煤款结算基础价,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
3.合同兑现率低于40%(不含40%)的,合同基础价下(略),并在此基础上继续按合同条款要求进行其他指标考核。并暂停该供应商3个月的交易与供煤 。
4.供煤过程中,实际供应量超过合同量的120%时,需提前与购方沟通,在购方许可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加供煤量。
5. 如果确因购方原因造成合同兑现率低于80%,根据(略),不再执行上述考核办法。
6、合同履约期内,若供煤单位连续三日无法按照日计划量的80%进行供煤,准大发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进行违约处理。
7、如因销方煤质问题造成停煤整顿,影响兑现率未完成的责任,由销方承担。
(二)履约保证金管理办法
1. 未成交交易(略),交易商可在聚能燃料平台申请出金,聚能招标公司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出金。
2. 履约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因非购方原因无法继续履约,按合同兑现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当完成量低于成交量的50%,按(成交量×80%-完成量)×成交价×5(略),履约保证金扣完为止。
3.交易商完成成交量的50%以上(含50%),可在煤炭供需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交易商申请,准大发电有限(略),退还相应履约保证金。
4.如因专场组织方的原因未完成成交量,依据双方自(略),若选择顺延(略),顺延量执(略)下月交易或未成交,则价格执行实际供煤下月的加权平均价,至总量完成约定的比例为止。
(三)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由聚能招标公司按报价队列依次增补,增补单位执行(略),则由放弃方按增补数量弥补增补一方。
(四)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成交的,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略)。如交易商违法,以法律部门的最终处理结果为准。
九、详细规则及内容参见《**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能源发电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专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1年1月份合同期:
从2021年1月22日0:00起执行,至2021年2月28日24:00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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