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项目采购? (CXZC2021-C3-00064-001-GXHY)
质疑答复函
**标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公司):
我公司于(略)到贵公司以书面形式送达的关于质疑《**市涉税信息共享平台项目采购》(项目编号:CXZC(略)-001-GXHY)招标文件的函原件。我们对质疑函及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并及时向采购人汇报,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现对贵公司质疑的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评分标准-竞标软件功能演示分………20分。
质疑事项二:评分标(略)(6)提供综合治税税收风险管理、移动决策分析、税源地理信息系统、企业大数据、云数据等相关软件著作权证的,每提(略).5分,满分2.5分。
质疑事项三:评分标准-4、信誉分(7)提供数据挖掘、均衡模型分析、AHP层次分析、非线性动力分析、人工智能分析等相关软件著作权证的,每提供一项得0.5分,满分2.5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略)。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略)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略)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略),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由于你公司所提交的质疑函,质疑事项不具体、不明确。因此,对你公司本次提交的质疑不予受理。
你公司(略)(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二条(略),并在质疑期有效期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相关规定,有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函复。?
**鸿业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