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解放路至快舟大道连接段道路建设工程(一期)施工第1(略)
各投标人:
根据**县解放路至快舟大道连接段道路建设工程(一期)施工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件有关内容进行澄清,具体澄清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的开标地点变更为**县公共**交易中心(**县鸣凤镇凤仪路1号3楼)三楼315室,评标地点变更为**县公共**交易中心(**县鸣凤镇凤仪路1号3楼)三楼320室。
二、本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澄清公告为准。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市中南路35号兴发广场A座写字楼5楼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日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