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
**恒大中学西侧广益路北段道路建设工程 | |||
**恒大中学西侧广益路 | |||
主要铺设一条长(略),路面宽度7米,厚度2(略)。 | 合同价格172.0677 | 万元||
**市弘基市政(略) | |||
**民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市**建(略) | |||
谭永军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江志任 | ||
刘碧莲 | 总监理工程师唐志华 | ||
(略)20 ~ (略)19 | |||
正常 | |||
主要铺设一条长度约365米,路面宽度7米,厚度20厘米的水泥混凝土道路。质量监督注册号: ZJ44(略);安全监督注册号: AJ44(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略)。
七、凡未取得本(略),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