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云城街道办事处 | |||
**市教育园区循常村委大塘基四队征地留用地道路及排水建设工程项目 | |||
**市云城街循常村委侧 | |||
(略)米,其中DN315污水管长36.00米。 | 合同价格724.5021 | 万元||
**省九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省岩土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 |||
**瑞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省九建(略) | |||
中通服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
邓志强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蒋林峰 | ||
赵海博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朱柏荣 | ||
蒋林峰 | 总监理工程师吕科勤 | ||
(略)15 ~ (略)14 | |||
正常 | |||
道路长度321.45米。质量监督注册号: ZJ44(略);安全监督注册号: AJ44(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略),并按照(略)。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