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投标人:
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规定,现对招标文(略),具体澄清与修改内容如下:
一、提问部分:
1、投标人提问:“问题1: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企业综合-类似业绩评分,因为优质工程是项目竣工验收后才能申报,时间周期过长,该项目招标设定的时间是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有内定之嫌。问题2: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评分因素评分标准-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业绩评分,项目负责人业绩近3年内按本项目的工期及规模无法完成4个项目的施工。”
答:(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标评分因素评分标准-企业综合-类似业绩修改为:“投标人近5年(从投标(略))以来独立完成过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该项目同时获得过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含结构优质)的, 每提供一个得1分,获得过市级优质工程奖(含结构优质)的,每提(略).5分,本项(略)。不得与资格条件业绩重复。(须上传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获奖证书和获奖红头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但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标评分因素评分标准-项目机构-项目负责人业绩修改为:“拟派项目负责人近5年(从投标截止日期往前推算)以来以项目负责人身份完成过单项施工合同金额在1500万元及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且该项目同(略)(含结构优质)的,每提供一个得2分,获得过市级优质工程奖(含结构优质)的,每提供一个得1分,本项最多得2分。(须上传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 获奖证书和获奖红头文件等有效证明材料的原件彩色扫描件,但应能完全反映上述考核内容)”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以2021年2月8日答疑发放的为准,投标人须按时下载并严格按照此次答疑时上传的文件制作投标文件。
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澄清与修改公告与招标文件表述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与修改公告为准。
招 标 人:(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 址:(略)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