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县中等职业学校 | |||
**县中等职业学校实训楼建设工程项目 | |||
**县中等职业学校 | |||
4480平方米 | 合同价格1273.0407 | 万元||
**中核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名都设计有限公司 | |||
**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海外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 |||
黄东权 | 工程(略)|||
罗辉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梁力坚 | ||
陈志良 | 总监理工程师欧阳丹 | ||
(略)15 ~ (略)11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 安全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