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略),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局云安分局 | |||
**市**局云安分局(略)、水泵房 | |||
**市**都杨镇**市**都杨镇西江(略) | |||
总建筑面积1978.9平方米,建筑框架混凝土结构,主体楼高四层。内设:报案中心、办证窗口、民(辅)办公室、户籍室、会议室、监控室、枪库、计算机数据机房等;附属楼两层,一楼办案中心含:办案区、等候区、辨认室、讯(询)问室等,二楼含:饭堂、厨房等;附属设施包括:围墙、值班室等。 | 合同价格1308.3689 | 万元||
**大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 |||
中土大地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大荣(略) | |||
吴坤海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潘家泉 | ||
孙志华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林志晖 | ||
潘家泉 | 总监理工程师|||
(略)10 ~ (略)24 | |||
注销 | |||
质量监督注册号: ZJ44(略);安全监督注册号: AJ44(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略),逾期(略),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