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百旺路缆线管廊工程 | |||
**市芙蓉新区百旺路 | |||
新建8410米缆线管廊。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省建筑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 |||
**珠(略) | |||
昝彪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 李骏飞 | ||
王磊 | 总监理工程师李良 | ||
(略)25 ~ (略)31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略),本证的各项(略)。 三、住房城乡(略)。 四、本证自发(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略),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略)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略)
定予以处罚。